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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时间:2010-03-03 | 作者:佚名

  买卖合同纠纷是一种最常见的合同纠纷,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的一种。为了预防买卖合同的纠纷,合同当事人在写作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清商标现在市场上有很多冒牌商标、近似商标之类的产品,极容易“鱼目混珠”,令买方当事人上当受骗,令被仿冒者“蒙冤”。

  有的仿名牌商标,往往采用异字谐音、字型相似、色彩相同、一字之差等手段,如果不仔细分辨,很难分辨真伪。因此,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首先应当认准商标。

  二、认真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签约人必须是标的物所有权人,否则即属于签约“主体资格不合”。例如,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居民不可以与农户私自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总公司的“分公司”无权自行签订买卖合同。

  三、杜绝隐瞒违法事实有的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签约资格或者相关条件,但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却隐瞒违法事实骗签合同。比如,有的商品房被暗中一房多售,以此骗取预售款;某公司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商品房”,拿不到房产证,却向不知情人出售;某开发商的高层商品房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却隐瞒这一事实,向房客出具“房屋质量检验证明”。又如,某房产商明知道外地来京打工人员不具各购房贷款资格,却为其开具贷款虚JIA证明,收取定金及首付购房款计9.8万余元,双方签订了《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后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致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买受人吃亏在前,出卖人双倍赔偿于后。

  四、要约与承诺的内容必须一致买卖双方无论谁先发出要约,承诺一方都必须注意承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否则承诺的合同无效。比如,某贸易货栈于2000年9月15日填写了一份单方盖章的《电解铅购销合同书》,写明“供电解铅:国标1号,300吨,单价6000元,总额180万元人民币;须在2000年10月5日内将1酬的货款即18万元,电汇入账户内,其余货款在交货前一次付清;如果1喇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合同书托交给要约对象某蓄电池厂,该厂经研究后填上厂名、加盖了公章,只是在“合同生效期”栏内填写:“本合同有效期,自11月8日至12月31日。”然后于11月9日随回函汇7万元货款给某贸易货栈。但是某蓄电池厂未收到货物,也未收到退款,形成纠纷。后经某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双方在“合同有效期”一项,要约与承诺意见不相同,违背了《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此裁决双方所签的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终止履行;被申请人(某贸易货栈)所收申请人(某蓄电池厂)货款7万元予以返还,并给付利息。此案的另一点启示是某蓄电池厂关于合同有效期的不同意见,依法属于“新要约”性质,应该听候某贸易货栈的反应;某贸易货栈不予承诺,理应及时退款。

  五、防止格式条款语言的模棱两可某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有意识地把文字写得模棱两可,并自称“拥有解释权”,暗中附加有利于本方的其他条件。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第一,要依法行使自己的“解释权”;第二,要追根究底,问个具体明白,以防上当。

  例如,对商品房格式合同中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双方在签合同之前,应当有明确、统一的理解,否则履行中会发生争议。

  六、用字必须准确合同采用的是条款式,每个词、每个字都占有一定的分量,特别是关键字词,往往“千金”所系,利害枚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一字之差引起争议的案例已非个别现象。其原因多是签订时一方或双方马虎,但也不乏一方成心利用对方粗心或者文化水平低施展小“计谋”,搞“文字游戏”,为将来逃避责任留下后路的情形。例如,某家具厂与某单位就买卖桌椅问题洽谈达成协议,买方义务是:“货款6万元,贷到当即付清。”然后由买方拟成《家具买卖合同书》,双方正式签字。后某厂按时供货,同时要求某单位付款,可是,某单位负责人拿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反说:“合同书约定‘贷到夕付款,现在我方还未贷款,怎么能付款?'’厂方负责人拿出自己持有的一份合同书仔细一看,果然是”贷到当即付清“字样。厂方以某单位”欺诈“为由起诉,但未能提供证据,结果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有效。该厂方为此蒙受一时的经济损失,自不待言,也深刻启示合同当事人,应当小心”一字之差“。

  七、提前审查合同对方的信誉在实际生活中,对方具有主体资格,公民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表明他们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就一定能认真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对方的合同义务不能全面正确实际履行,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就不会实现。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也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因为信誉较好的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信守合同,而信誉较差的当事人往往失信食言,不认真履行合同。通过审查对方的信誉,选择信誉较好的当事人作为签约伙伴,是防止在履行时受欺诈的方法之一。

  八、要高度重视合同盖章生效这一环节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盖章生效这一程序。合同的全部条款议定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最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方才生效。因此,签字盖章是签订买卖合同十分重要的手续。当事人一旦签字盖章后,就表明完全接受合同的全部条款,合同便发生法律约束力。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一些问题: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的审查。如果发现有不当之处,就要及时与对方协商修订。由于在实践中许多合同都是在外地议定的,这时合同承办人先不要急于签字盖章,应先回去交单位再行审查,然后决定签字盖章。

  在盖章时,要审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名称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对于委托他人代订合同的单位,也要注意先订合同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免代理人拿着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越权签订合同。

  九、所签合同的条款必须周密健全对较复杂或把握不大的合同可以请有关专家论证,签约时要慎重考虑,力求合同完各、周详,用语准确、清晰。

  合同中应杜绝含义不明的措辞和前后矛盾的内容,以避免一方当事人无法确切地履行其义务,以满足另一方当事人特定需要。

  十、要求合同对方提供担保对那些实际履行能力不易查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为保证对方能履行合同,可要求对方设置担保。在实践中可采取对财产设定抵押担保方式及第三人保证方式。设置担保,双方可以放心,可以消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十一、注意封存有关样品为了预防质量问题引起纠纷,对无质量标准规定,或虽有规定,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在商定标准后,应注意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作为验收依据。

  对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中,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切实的检验与检疫。

  供方提供的货物一定要有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商检证明,以防被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

  十二、小心掉进”管辖“陷阱在地方保护主义尚未完全根除的法制环境下,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有合同履行意识,小心掉进管辖陷阱。合同当事人应了解,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视为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中,对合同发行地或交货地点要有明确约定,否则法院对合同履行地不予认定,这就非常容易落入对方利用合同履行地设下的诉讼管辖陷阱,然后利用地方保护主义等达到制造合同纠纷有利于对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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