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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格式写法

时间:2011-01-05 | 作者:佚名

一、诉讼文书的性质、特点

诉讼文书,又叫司法文书。它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律师组织、公证机关、仲裁机关、诉讼当事人及参与人等,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讼事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诉讼文书作为一种专用文书,具有自己突出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制作上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诉讼文书的制作总是和一定的法律程序相联系的,具有严格的规定。什么情况下,依据什么法律,应制作什么文书,制作的主体是谁,制作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如何提交送达等,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一定要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制作者必须是为了保障某种合法权益或维护某种合法权利时才制作,不要有事没事,有理没理就写诉讼文书。乱告状、乱起诉、乱公证,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制作诉讼文书时,决不能随心所欲,装腔作势,无病呻吟,不讲事实,不讲法律,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否则就失去了诉讼文书的法律严肃性,变成了马马虎虎的东西了。

(二)执行时具有法定的强制性

诉讼文书都是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特别是公、检、法及公证机关发出的诉讼文书,一经生效,有关的单位,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和抗拒,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如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该杀的一定要杀,该关的一定要关,该放的一定要放。不能拒不执行,对民事案件的裁决也是如此,如债务偿还、损失赔偿、财产分割、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都同样具有强制性。

(三)实施中具有排他性

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案件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由一定的司法机关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经某一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当裁判文书公布、生效以后,除依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诉,再由二审法院审理之外,其他司法机关不得受理,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更无权改变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诉讼文书一旦生效,其裁决就排除其他的处理决定。所以,作为处理司法实务的文字凭证,诉讼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

诉讼文书的法律效力是指它具有强制性的执行效力。例如拘留证、逮捕证,凭此证即可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判

决书一旦生效,判处的刑罚就要执行。民事、行政判决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我国法律为司法文书法律效力的实现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有一部分诉讼文书虽无执行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是处理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件中不可或缺的必经程序或必备手续。如检察人员的公诉意见书、辩护人的辩护词、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词、司法笔录、当事人的诉状、公证文书、仲裁文书等。

(四)格式上具有规范性

各种诉讼文书都有自己的特定内容、专用范围、适用对象和特有功能,又有完备的体例和鲜明的文体特色,在材料的选用上、语言运用、表达方法、文章风格、行文的风格、章法结构等各个方面,都有其特殊性。每一种诉讼文书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机关颁布的统一格式样本制作,不允许别出心裁,另搞一套。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体现其实用性,又有利于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体现其严肃性。

诉讼文书格式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结构固定化。

绝大多数司法文书的总体结构均可分为标题、首部、主部(正文)、尾部四个部分。

标题即诉状的文种名称。

首部包括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主部是司法文书的主体部分,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结论等。由于具体案情各不相同,写法相对灵活,但仍有固定的框架,内容和顺序也都有一定规范。写作事项具有要素化的特点。

尾部包括署名、日期、用印、附注事项等

2.用语规范化。

这是诉讼文书程式化在行文上的表现。制作时必须按诉讼文书样式使用法言法语而不得用其他词语来替代。例如盗窃、强J等罪,不能写成偷窃、强暴罪。表述犯罪形态分别称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而不能写成已经犯罪、犯罪未成功、犯罪准备、犯罪暂停等。

在司法文书的承接、转折部分都有固定的规范化的用语与程式,千篇一律,可以参照。

3.称谓统一化。

司法文书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称谓都是统一规定的,同一个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司法文书中称谓又不相同,都必须遵照办理,不可随意书写。例如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当事人称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原告一方当事人称为自诉人;被告一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审查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而在检察机关交付同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公诉书和刑事自诉状中则称为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称谓改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称谓是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则为上诉人

和被上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起诉状里,当事人的称谓是原告人和被告人。代理诉讼的,分别称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这些称谓都是不能用错的。

规范化的结构、用语、称谓是司法文书的重要特点,不掌握相应的格式就无法进行司法文书的制作。了解和熟悉有关司法文书的格式是学习司法文书写作不可忽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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