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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的格式和范例

时间:2011-06-09 | 作者:佚名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变更原裁判而递交的书状。

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是制作行政上诉状的程序法依据。

行政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及尾部四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行政上诉状”。文书名称

字体比正文大一号。

2.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先写上诉人,甩括号注明在原审中的法律地位,即原审被告或原告或第三人。基本事项的表述与行政起诉状当事人写法相同。

3.案由。即纠纷性质,写明原审法院名称、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等。

(二)上诉请求

针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不当之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变更原裁判的请求。上诉请求应该“具体、明确、合法”,即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判,或变更原审裁判中的某一项,或者对本案重新审理。上诉请求如有多项,应分项列写。

(三)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裁判不当之处予以辩驳。首先要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驳。其次,要抓住关键性问题,不要在枝节问题上或个别问题上进行纠缠。上诉的理由,一定是要足以影响裁判、影响处理结果的,这样的上诉才有实际意义。实践中,上诉理由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

考虑:(1)认定事实方面。指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存在的错误,或有出人,或遗漏重要事实或缺乏证据,应在上诉理由中指出纠正或者否定的事实和证据。(2)定性方面。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性质如果有错误,判决或裁定就不可能正确。(3)适用法律方面。如果原审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分析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错误,并指明应当适用的法律。(4)审判程序方面。审判组织的组成、回避、辩论、审判方式等方面如果存在问题,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指出错误之处,提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四)尾部

写明致送机关名称,在文书的右下方写明上诉人和上诉的年月日。附项应写明本上诉状副本xx份、证据xx件,副本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

【范例】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xx省xx市xx路

xx号。

法定代表人曹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胡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科员。

被上诉人xx县水产供销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路 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上诉人因xx县水产供销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判,维持我局对被上诉人压价收购鲤鱼苗所作的(X XXX)X工复字第xx号《复议决定》。

上诉理由

原判认为,"x xx年鲤鱼苗的收购价国家只规定最高限价,没有规定最低保护价,下浮不在文件规定范围之内。xx县物价局征得汉x市物价局同意,作出同意下浮部分应视为有效,不作压价论处。”因此又月又日至X月x日压价收购的差价不作为非法所得部分,将上诉人对xx县水产供销公司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的 “非法所得金额712774.83元变更为299874.93元”。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规不当,作出变更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XX县水产供销公司每公斤2000元的收购价违法了国家有关鲤鱼苗收购价的保护性规定,压价收购所得差价为非法所得。

火x县物价局同意鲤鱼苗收购价格下浮至每公斤200。元的批复是无效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鲤鱼生产、控制鲤鱼苗出口的通知》规定:“鲤鱼苗收购由国家规定最高限价,具体价格

由农牧渔业部、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共同商定,一年一定。”农牧渔业部、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关于xxxx年度鲤鱼苗收购价格的联合通知》规定:"xxx x年度自仔鲤鱼苗的收购指导价为每公斤3000元,各地可根据苗情、季节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但每公斤不得超过4000元。’,'’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x只丫只年x月><日《关于加强鲤鱼苗生产、收购和出口管理的通知》规定收购价格要与毗邻省市衔接,每公斤在3000元至3500 元之间浮动。具体价格由各市确定。价格需要超过3500元的,必须经省经贸委和省物价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400。元。由此可见,国家物价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对鲤鱼苗收购的价格是一年一定的,而将具体价格的制定权下放给有关的省、市人民政府。xxxx年x月x日,省政府在制定暂定价的同时把允许浮动范围内的具体价格制定权下放给了各市人民政府,我们认为300。元是下限,350。元是上限,允许各市定价的浮动范围非常明确,在浮动范围内的定价权属各市政府,超过该范围的定价无效。

省物价局《x价农学(xx)第xx号通知》所附的《xx省省级以上管理农副产品价格品种目录》把鲤鱼苗列为“省主管部门掌握的品种”。

上诉人认为,xx县物价局不具有鲤鱼苗的价格制定权,因此,xx县物价局同意xx县水产公司下浮收购价的批复是无效的,xx县水产公司压价收购所得差价为非法。

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人。

判决书认定,xx县水产公司在每公斤200。元收购价格的基础上下浮30,实际上该公司给渔民的收购价多数低于规定价的 30%,如x月x日至x月x日,规定的收购价是每公斤2000元,下浮30写应是1400元,扣除资源保护费,实际应给付渔民1250元,而该公司给付渔民的收购价是1050元、10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400元。xx月xx日至x月xx日规定的收购价是每公斤1000元,下浮30%应是700元,扣除资源保护费,实际应给付渔民550元,而

该公司给付渔民的收购价是400元、3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200元。

三、判决书认定xxx市物价局授权xx县物价局制定鲤鱼苗的价格这一事实证据不足。

对于这一事实法院未能当庭出示有关书证、物证。惟一的一份书面材料是案发后xxx市物价局给法院写的所谓证明材料,而无相应的授权文书,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四、判决书没有维护渔民的利益。

xx省xx公司在下达鲤鱼苗收购价格的同时明确规定,外贸接受价是在给渔民收购价基础上加成30%, xxx县水产公司与外贸公司的结算价是按省规定收勋价基础上加30%的,并没有按规定的收购价给付渔民,明显是有意压价,侵害渔民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认定该公司因压价少给付渔民的40多万元的收入是合法收人,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渔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局对xxxx县水产公司违法收购鲤鱼苗所作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上级法院维持我局的《复议决定》。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章)

xxxx年x月xx日

附:1.本诉状副本xx份。 2.证据xx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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