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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格式和范文

时间:2011-06-14 | 作者:佚名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这是制作刑事上诉状的法律依据。

刑事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尾部组成。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是该文书的核心内容,亦可称为正文部分。

(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刑事上诉状”,比正文字体大一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自诉案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上诉人,分别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并在土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后面用括号注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一案有多名被告人的,未提出上诉的写为“原审被告人” 第二,公诉案件,只有L诉人,不能把人民检察院列为被上诉人。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自诉案件上诉人相同。第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列自诉人或被告人,写明其基本情况。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上诉人相同。第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把被告人列为上诉人,写明其基本情况;下一栏写代为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代为上诉人为律师的,只写其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法律职务;代为上诉人为近亲属的,其基本情况写法与上诉人相同,并表明与被告人的关系。

3.上诉事由。是一段承上启下的过渡性文字,在最高人民法院格式空白处,根据实际清况填写适当文字。

(二)上诉请求

即上诉人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制作时应根据一审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上诉请求。如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定罪量刑均持否定的态度,要求上诉审法院依法审理,进行改判,则上诉请求可表述为:“请求撤销xxx人民法院xxx x年xx月xx日(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法

改判。”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则上诉请求可表述为:“请求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 日(XXX 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三)上诉理由

要围绕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阐明上诉理由,以实现上诉请求。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认定犯罪事实存在问题,上诉状首先要就犯罪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辩驳,以澄清事实,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二是定性存在问题,上诉状要抓住定

性定罪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求定性准确,定罪恰当,罪刑相当。三是量刑存在问题,比如一审判决没有依法正确量刑,存在量刑畸重的现象,或者忽视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上诉状就应针对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明观点。四是诉讼程序存在问题,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的,上诉理由就要阐明原审判决违反程序法之处。制作上诉理由时要以精练的语言将一审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概括成几个观点,然后据理驳斥。

(四)尾部

包括以下内容:文书送达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名称;本诉状副本的份数;上诉人署名,并注明年月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上诉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原审人

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人 一案,于 年 月 日收到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刑事 ,现因不服该 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上 诉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范例】季xx抢劫一案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xx,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高中文化,xx县xx厂职工,原住xx省 xx县xx镇xx村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x月xx日(2001)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x月x x日(2001) 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死缓。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自首情节未加认定于法不合。

上诉人被公安机关询问,仅仅是因为上诉人在案前与被害人有联系,公安机关只是把上诉人叫去询问一些情况,并未掌握上诉人的犯罪罪行。上诉人在被询问时当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动交出劫得的手机、现金等物。此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应以自首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身上携带有赃物,无法抵赖而被迫交代罪行,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不可能对询问对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诉人主动供述罪行,公安机关怎么可能知道上诉人随身携带有赃款赃物了否定自首情节的存在,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哑铃压住被害人颈部,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断上诉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上述认定无充分证据证实,完全不符案件事实。

上诉人将哑铃放于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苏醒过来时哑铃落地的声音可以提个醒,并没想过用哑铃去压死被害人。上诉人倘若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何必用哑铃去压脖子,用哑铃砸岂不更加省事?上诉人从未希望被害人死亡。哑铃摆放的部位也不是判决书所认定的被害人颈部,现场勘验笔录明确记载“头附近有 1只7公斤重的哑铃”,并没有证据表明死者颈部压有哑铃,由此推断上诉人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显然错误,“手段凶残,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的结论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从犯罪情节、罪后表现、主观恶性来看,上诉人并非非杀不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对上诉人改判死缓,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

上诉人季xx 2OO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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