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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判决书格式和范文

时间:2011-06-15 | 作者:佚名

行政赔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过程中,就案件是否应予赔偿以及如何赔偿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二并受理。除了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口对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首先应就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只有在被诉行为违法的前提下,才能再就赔偿事宜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目前行政赔偿判决书未有专门的格式,一般参照行政判决书制作。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文书名称为“行政赔偿判

决书”,文号为,'(XXXX) XX行赔初字第X号”或“(XXX X)X 行赔终字第X号”。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判决书正文不再涉及加害行为的违法性,重点应阐述原告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是否为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所致,写明侵权行为、侵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的范围,原告是否也存在着过错,过错责任的大小,被告是否具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免责事由等内容。尾部如果判决予以赔偿的,应写明承担方式或赔偿金额。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判决书正文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诉行为的合法性,二是有关赔偿事项。其他参见本书第五章行政判决书的制作。

原告李xx诉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族室xx市xx区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1)x行赔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 'xx市xx公司职员,住本市xx区xx花园I幢1单元101

委托代理人李x先,男,1963年8月6日出生于xx省xx 市,汉族,私营业主,系原告之兄。

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xx路x号。法定代表人陈xx,区长。

委托代理人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0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先,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起诉称:xx市xx区征地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被告设立的一个从事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临时机构。1999年9月10日、9月15日,指挥部在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形下,对本市xx巷xx号属原告所有的建筑面积为11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违法拆除,因向被告请求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本市xx巷xx号房屋原状或折价赔偿房屋损失人民币60万元;赔偿原告误工费50。元及因搬迁、安置等发生的实际费用50。元。

原告李xx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内容为:本市xx巷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李xx,私房,双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15平方米。

2.xxx巷xx号房屋上、下水电线路及卫生设施安装位置图一份。

3.李xx所列被拆除房屋的项目清单及价格明细一份,列明李xx被拆除房屋的瓷砖、地砖、有线电视等,折价共计人民币5620元。

4. 1995年,李xx翻建xx巷xx号审批图一份。

5.李xx所列工程项目一览表一份。载明李xx在xx巷xx号的房屋由梁x承包翻修。

6.收据二份。1996年李xx因该建筑承包合同纠纷向xx区法院起诉,法院收取其诉讼费、执行费共计310元。

7.李xx制作的xx商品房价格调查表一份。该表列举了x x市各处的商品房价格。

8. 1999年8月20日,指挥部与李xx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原告所属的xx巷xx号建筑面积115平方米的私房属于征地拆迁范围,该私房评估价为人民币50万元,按上述估价进行补偿,并一次性支付给李xx搬家费500元。拆房时间为 1999年9月1日。

9.李xx赔偿申请书一份。内容为:2001年5月17日,李x x以指挥部违法拆迁为由要求被告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人民币 60万元。

10. (2001)x中行赔终字第l号行政判决书一份。

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所有的坐落于本市x x巷xx号的房屋在拆除前已被依法征用,原告亦依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领取了该房屋的补偿费和货币安置费,拆房时原告对该房屋已无合法权益,原告要求恢复xx巷xx号房屋或赔偿房屋损失60万元无事实、法律依据;其主张的误工费,原告曾另案提起过诉讼,后被驳回,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不得再次起诉;原告主张的因拆迁、安置等发生的实际费用,无证据证明,故不予认可。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房屋拆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订立时间为1999年8月20日,指挥部为甲方,李xx为乙方。

2. 1999年12月15日,指挥部与李xx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增加李xx补迁面积1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0。元计,扣除产权调换价每平方米300元,支付给李xx一次性安置费每平方米1700元,共计1. 7万元。

3. 1998年8月17日,指挥部发布的征地拆迁实施意见书一份。内容为有关拆迁、安置原则、政策及补偿方式。

4.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 X办X字第XX号文件一份。内容为:市政府各部门要配合指挥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法庭审查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4、5、6、7有异议,认为证据2、3、4、5、6与本案无关,证据7所列调查表系原告自己编制,不具有证明力。双方对对方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双方均无异议的由原告提供的证据 1、8,9、10及被告提供的证据L2、3、4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 2、3、4.5、6与本案无关,证据7为原告自行编制,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2、3、4、5、6、7证据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

1998年x月x日,K又市计划委员会以(1998)xx计字第xxx号向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xx扩建工程审批立项批复。同年xx月x日,经立项审批,xx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办理了 (1998) X规建>(X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7月,经xx 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同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尔后,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xx市xx区人民政府签订关于xx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委托协议书,将征地、拆迁工作委托xx市xx区人民政府实施,xx市xx区人民政府设置了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临时机权 xxxx市xx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将征地、拆迁工作交指挥部具体操作。李xx所有的本市xx巷xx号房屋处于拆迁范围内。

1999年8月20日,指挥部与李xx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协议约定:李xx所有的位于本市xx巷xx号建筑面积为115平方米的私房属于征地拆迁范围,该私房评估价为人民币50万元,按 Ii述估价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并一次性支付给李xx搬家费500

元。拆房时间为1999年9月1日。双方还就住宅安置的地段及安置价格作出约定。8月25日,李xx从指挥部领取补偿费5万元。 8月28日,指挥部将货币安置款10万元汇入xxx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李xx购房。9月10日,指挥部在李xx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将其中4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同月15日,指挥部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李xx将屋内所有物品搬走后,对剩余的 7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1999年12月15日,指挥部又与李xx因外迁安置面积的补偿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xxx扩建工程是xx市人民政府的重点项目,该项目经双方共同努力已顺利完成拆迁任务,指挥部根据有关政策,增加李xx补迁面积1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0。元计,扣除产权调换价每平方米 300元,支付给李xx一次性安置费每平方米170。元,共计1. 7 万元。

2000年10月13日,李xx向xx市人民政府、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市xx区土地管理局提出赔偿申请,以指挥部违法拆迁为由要求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人民币60万元。上述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李xx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 xx市xx区人民政府及xx市xx区土地管理局赔偿财产损失 2万元,荣誉证书、照片等损失2万元。2001年2月,本院作出 (2001)X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李xx不服,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4月,该院作出 (2001) x中行赔终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5月17日,李xx再次向xx市xx区人民政府提出赔偿申请,要求恢复本市xx巷xx号房屋或赔偿损失人民币60万元,赔偿误工损失人民币500元。xx市xx区人民政府未予答复,李xx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主张的误工费缺乏证据,且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之列;而其要求赔偿因搬迁、安置等发生的实际费用亦无证据证明,故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市xx巷xx号房屋在被征用拆迁的范围内,指挥部的拆房行为是在其与李x又达成拆迁协议,李xx领取补偿款和安置费而未依约交付房屋的情形下进行的,程序合法,且拆房后,双方就有关拆迁的遗留问题通过补充协议得到解决,因此指挥部的拆房行为未给李xx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李Xx主张国家赔偿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义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xx元(款交xx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或汇至: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

户,账号:xxxxxx,开户行:xx市农行xx支行),在上诉期满后xx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徐xx

审判员王xx

审判员舒xx

二OO一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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