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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格式和范文

时间:2011-06-16 | 作者:佚名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格式】解析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是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所作的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以及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不服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逾期不作赔偿决定,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委员会对所申请事项进行重新审理所作的终局决定。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委员会一律设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三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主要受理两方面的案件:一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在行使侦查、检察和监狱管理职权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赔偿案件;二是审判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所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贝音偿请求人基本情况。

2.赔偿义务机关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如果本案经复议,应写明复议机关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

代理人等内容。

3.案件的由来、案件性质、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与否以及赔偿情况、复议机关及复议决定情况、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决定的理由、要求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及理由。

(二)正文

1.叙述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确认的侵权事实,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决定情况、复议情况,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以“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开头。

2,决定赔偿、不予赔偿或者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变更原决定的理由。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开头。

3.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法律依据。

4.决定主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格式中决定主文。

(三)尾部

写明“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以及作出决定的日期,最后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书

(XXXX)XX法委赔字第xxx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

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复议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xxx年xx月xx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为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与否,以及赔偿情况,复议机关及复议决定情况)。……(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决定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亦应写明,要求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及理由)。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叙述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确认的侵权事实,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决定情况、复议情况,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决定赔偿、不予赔偿、或者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变更原决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x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决定主文)

(一)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决定的,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决定赔偿主文

………(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二)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决定的,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决定不予赔偿主文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的事项)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三)维持原复议决定主文一维持……(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的决定。

(四)撤销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主文

一、撤销………(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决定和……(复议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问及文号)的决定。

二、……(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五)变更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主文

一、撤销……(指出撤销的原决定的款项或主要内容)。

二、维持……(写明维持的原决定的款项或主要内容)。

三、……(写明变更的款项和内容、重新决定赔偿的赔偿方式

及赔偿数额。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决定赔偿并已支取的部分应写明予以扣除)。

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送达本决定应使用送达回证)

【范例】杨xx申请刑事赔偿一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

会赔偿决定书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书

(1999) x中法委赔字第xx号

赔偿请求人杨xx,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xx省xx县公安局民警,住xx县xx街xx 号。

赔偿义务机关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王xx,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赵xx,x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复议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钱xx,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李xx,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赔偿请求人杨xx于1998年12月29日以错误羁押为由,要求xx县人民检察院赔偿其被关押期间的全部工资、聘请律师费用和上访期间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480。元,并且要求在xx县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x x县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2月20日以杨xx切割电话线路的行为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为由,对杨xx不予赔偿。杨xx不服,于同年3月4日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该院逾期未作答复。杨xx认为,检察机关以其切割电话线路的行为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而不予赔偿的理由与xx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 x高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符,本案为指控犯罪主要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予赔偿。故于1999年5月x ><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要求撤销xx县人民检察院1999年 2月20日作出的x检x赔通字〔1999〕 ><号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支持其赔偿请求。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29日,赔偿请求人杨x x与王xx、元xx因涉嫌破坏通讯设备一案,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1996年4月12日xx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380天。xx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三名被告人有犯罪的共谋,又共同实施了切割电话线的行为,其行为己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对于杨xx的赔偿请求,xx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由于杨 xx的行为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承担赔偿的情形,因此通知杨 xx不予赔偿。杨xx不服,于同年3月4日向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复议,该院逾期未作答复。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杨xx等破坏电讯设备一案经xx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三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于1996年x月><日以(1996) 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宣告三名被告人无罪。xx县人民检察院以 “三名被告人有犯罪的共谋”为由提出抗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被告人切割的电话线,因已被邮电局停用,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故不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且杨xx与王xx是在事先通过邮电局同意,并由同为本案被告人的邮电局职工元xx指认后,认为该线路的产权属于邮电局的情况下才实施切割行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也不构成盗窃罪。故于1996年6月I日以(1996) X中刑终字第xx 号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杨xx因破坏通讯设备一案,经二级审判机关审理后,均确认其无罪。xx县人民检察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杨xx错误逮捕,杨xx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取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赔偿。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对杨xx没有犯罪事实的确认,其中并无认为杨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内容。xx县人民检察院引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理由不能成立,该院对杨xx作出的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应当撤销。《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 15号)第六条中对“上年度”所作的解释是: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赔偿请求人杨xx自被逮捕之日起至取保候审之日止,共被羁押380天。按照199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5. 47元计算,应当赔偿9678. 60元。《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请求人杨xx要求xx县人民检察院在xx县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杨xx 要求xx县人民检察院赔偿其聘请律师费用和上访期间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xx县人民检察院1999年2月20日xx检x赔通字1999xx号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二、xx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杨xx被实际关押380天的赔偿金9678. 60元。

三、xx县人民检察院在xx县范围内为杨xx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决定白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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