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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遗嘱有效吗?

时间:2018-03-28 | 作者:佚名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遗嘱有效吗?

  2010年初,宋军在田里干活时经常感到头晕眼花,胸闷气短,去医院检查也查不出到底是什么问题。2010年7月9日,天气很热,宋军再次感到胸闷气短,家人起初以为是中暑了,但发现宋军脸色苍白,赶紧将他送至医院。送到医院时宋军已经昏迷,不省人事。经过医院的紧急抢救,宋军终于苏醒过来,他用手示意家人递给纸和笔。然后颤颤巍巍地写下遗嘱,内容为:“我死后,家中的房屋留给我的父母和妻儿。存款共8万元,5万元留给我的妻儿,3万元留给我的妹妹。”写完后又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由于身体极为衰弱,这份简单的遗嘱竟然花了他近一个小时的时间才完成。写完遗嘱的当天晚上,宋军的病情再度恶化,很快就陷入了深度昏迷。尽管医院尽力医治,但宋军还是处于昏迷不醒的状态。后来的几天内,宋军时而苏醒,意识正常,时而昏迷,神志不清。2010年7月底,宋军因病去世。宋军的家人在处理宋军的遗产时发生纠纷。宋军的妹妹主张应当按照宋军的遗嘱继承遗产,宋军的妻子则认为宋军时而清醒时而昏迷,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遗嘱应当无效,不能按照遗嘱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宋军的妹妹起诉到法院。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但同时,《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继承法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本案中,宋军立下书面遗嘱时,虽然身体很衰弱,但意识很清醒,不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宋军亲笔书写遗嘱,还签署了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因此这份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宋军的妻子有关宋军时而清醒时而昏迷,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遗嘱应当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依照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宋军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是否丧失行为能力对遗嘱的效力没有影响。故本案中,宋军的妹妹有权要求按照宋军的遗嘱继承遗产,宋军的妻子反对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当支持宋军妹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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