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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亲生女儿就能随便对待吗?-法律常识

时间:2013-02-21 | 作者:佚名

毛某(男)1996年与刘某(女)结婚。结婚后一直未生育, 1999年从邻村抱养一女孩,取名毛小艾。因毛、刘二人不能生育,对小艾视为掌上明珠,非常疼爱。然而,2005年刘某经过治疗后怀孕生有一男孩。从此,刘某改变了对小艾的态度,每天让刚满七岁的毛小艾干家务活,稍不顺心抬手就打。小艾因经常吃不饱,于2007年6月的一天,偷吃了弟弟的饼干,遭到刘某的毒打后,被毛、刘夫妇丢到村外的沟里,幸遇好心人救助,小艾才免死于非命。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享有我国婚姻法所赋予婚生子女的所有权利。养父母应对养子女尽父母所应尽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第4款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82 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毛某、刘某对毛小艾进行体罚、责打和遗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侵害了毛艾艾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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