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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父还有抚养继子的义务吗?

时间:2013-02-21 | 作者:佚名

小昊的姐姐在丈夫死亡后.带了三个不满10岁的孩子与工人田某结婚,不到三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就欲离婚,但在三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小昊的姐姐认为自己一个人负担三个孩子太重,要求田某支付三个孩子的部分生活费,田则坚决不同意。田某有义务抚养这三个孩子吗?

小吴姐姐的三个孩子与田某建立了继子女与继父的关系。田某在与小吴的姐姐结婚时愿意对这三个孩子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而且实际上又抚养这三个孩子两年多,他们之间已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田某与小昊的姐姐的三个孩子之间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在三个子女成年之前,其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小吴的姐姐与田某的婚姻关系而建立,当然也可以因其离婚而解除。随着继父与继子女之间身份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消除,所以田某并没有抚养这三个孩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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