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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与孙子女有哪些权利义务关系?

时间:2013-02-21 | 作者:佚名

小刚今年24岁,已工作1年,虽然生活不算富裕但足以满足自身生活。小刚父母意外去世,其祖父母年事已高,无人赡养,找到小刚要求与其一同居住,要求其赡养。小刚以自己都无法养活为由,拒绝了两位老人的要求。于是两位老人只好诉诸法律。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祖孙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依据我国的法律,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二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三是祖孙之间的继承关系,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继承孙子女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从本案情况来看,小刚虽然生活不算富裕但足以满足自身生活,应属有负担能力的,所以他拒绝赡养祖父母是违法的。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将依法判决小刚对两位老人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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