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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否必须调解?-法律常识

时间:2013-02-26 | 作者:佚名

张秀芝与王向志虽然是青梅竹马,但结婚后却发现双方性格都太要强,难以调和,于是决定离婚。由于双方都希望儿子跟随自己生活,同时对财产分割也有争议,于是张秀芝向人民法院起诉,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争议。在诉讼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两人均不同意,认为在起诉前双方就是因为谈不拢才到法院的,现在法院调解也是无用的,起诉就是希望由人民法院来判决,为什么还要调解?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离婚程序的特点之一,《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审判人员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对感情尚未破裂的夫妻,本着劝和不劝离的原则,尽量劝说其放弃离婚。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做调解离婚的工作,尽量使双方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双方如果达成协议,有利于消除对立情绪,并避免执行困难。

需要说明的是,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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