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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房产应如何分割?

时间:2013-03-01 | 作者:佚名

谢晓晨与魏琳琳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婚后感情一般。后因谢与本单位的某位女同事关系比较密切,魏琳琳到该单位羞辱了该同事,使谢在单位十分难堪。此后,两人关系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愈加紧张,最后只好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婚后购买的房屋均要求归自己所有,因该房屋现在升值已超过原来购买价的3倍以上。对于该房屋的分割,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根据上述规定,谢魏二人对该房屋均主张归自己所有的,可以竞价取得。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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