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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哪种情况下将丧失继承权?-法律知识

时间:2013-03-04 | 作者:佚名

王兵是周琼的养子,2003年,周琼中风偏瘫,终日卧床不起。此时王兵做生意亏本急需大量资金,看到周琼有三层小楼一栋,王兵动了邪念,想害死周琼,自己合法继承周琼的房产。 2004年2月17日,王兵在周琼的药中投放大量苯芭比妥,导致周琼中毒身亡。王兵对外谎称周琼是病死的,以期继承房产。王兵是否有权继承该房产?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剥夺有继承权的人的继承资格,从而使其失去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权利的制度。《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公民丧失继承权是一项很重大的行为,一般只能由人民法院来确认才能依法取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条特别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对以上几种可以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形,在理解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第n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在确认继承人是否因虐待行为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10条指出:“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如果继承人虐待或遗弃过被继承人,以后又有悔改表现的,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13条指出:“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3)关于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该意见第14条则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所以,对于王兵杀害被继承人周琼,企图继承财产的行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其应该丧失继承权。此外,王兵的行为也触犯了刑律,还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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