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网

原创写作投稿

实用文体写作网
您当前的位置在:文体写作网法律常识婚姻继承 → 胎儿有无继承权?胎儿死亡其遗产应如何处理?

胎儿有无继承权?胎儿死亡其遗产应如何处理?

时间:2013-03-05 | 作者:佚名

方某与汤某于2002年8月结婚,婚后不久妻子汤某即发现有孕,方某沉浸在将为人父的喜悦之中。可惜在汤某怀孕8个月的时候,方某在一次生产事故中不幸死亡。方某还有一个退休的父亲,一个已出嫁的姐姐以及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弟弟。方父不能经受老年丧子的沉重打击,就此一病不起,两个月后也去世了。在对方某及其父亲的遗产进行处理时,方某姐姐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方某弟弟声称:全家的财产都是其父亲的遗产,姐姐既已放弃继承,哥哥又已死亡,他便是唯一的继承人,应全部归他所有,嫂嫂必须带着嫁妆回娘家去,没有继承的权利。汤某不同意回娘家,并提出她腹中怀着方某的孩子,孩子对方某和方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她也有权继承丈夫的一半财产。汤某欲与方某的弟弟多次协商均遭拒绝,不久,汤某产下一子,但因孩子先天不足出生后1小时即死亡。汤某此时身心俱疲,生活困难,在与方某的弟弟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便于2003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维护她和孩子的合法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依照以上规定,如果死亡的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在遗产分割时,应为其保留一定的份额,该份额一般应为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

但是.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并不意味着该胎儿就一定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因此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只有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具有权利能力,才能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

胎儿死亡其遗产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2款规定: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胎儿死亡其遗产的处理应分两种情况来对待:

第一,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出生后不久才死亡的,则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便已属于他所有,他死亡时,该财产又成为他的遗产,应当由他的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本案中,方某死亡时,其妻子汤某已怀孕有8个月,方某的遗产在分割时,应为未出生胎儿保留一份。其后,该孩子生下时是活的,虽于1小时后死亡,但因出生时是活体,因此为其保留的其父亲的遗产份额就已归该婴儿所有,成为他的财产。婴儿死亡,这份财产又成为该婴儿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汤某继承。

第二,如果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依照我国法律.该死婴就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也就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再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汤某生下的孩子是死的,这时,为其保留的方某的遗产份额就不能归他所有,而应由方某的父亲和汤某共同继承。

本案中,方某与汤某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后,属于方某的遗产由妻子汤某、婴儿和方父共同继承。方父死亡后,其遗产由三个子女继承,其女儿放弃继承后,其遗产由方某的弟弟与方某的儿子(代位继承)共同继承。方某的儿子死后,其遗产由母亲汤某继承。

本站除部分文章为原创外,其他文章均来自于互联网,若侵犯你的权益,请来信告之,本站将在收到后第一时间删除。

欢迎原创作者投稿 文体写作网(www.wtabcd.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