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5-12-12 21:44: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4日发
(作者:北京圆珠笔)

彩礼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

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

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

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

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

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

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

婚姻索取财物。

二、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1、不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

予支持。

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

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

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

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

“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

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

定。

2、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

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

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

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

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

“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

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

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

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

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

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

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一、彩礼的交付与受领行为不成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行为。

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成就

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

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就彩礼行为而言,如果

是赠与,男方的真实意思是以结婚为赠与生效的条件,如果结婚的

愿望不成就则赠与失效。显然,该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是自条件

不成就时失效。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南辕北辙。

二、彩礼的交付若属于附生效条件,则受领一方阻止结婚条件成

就时赠与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

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

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据此我们假

定:丁女收受丙男彩礼3万元后,约定5月1日领取结婚证。如果

当日领取,可视为赠与合同生效没有问题,假如丁女”为自己的利

益“拟重新择偶傍一大款,一拖再拖,不正当地阻止与丙男的结婚

条件成就,那么,我们能否依据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法律规定,视为

结婚条件已成就?如能,则丁女不必为自己的原因导致条件不成就而

承担彩礼的义务,如不能,则彩礼的给付与受领行为,显然不属于

合同法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

三、在婚姻未成就情形下,彩礼的返还请求权不是基于赠与合同

的撤销权。

实践中所谓彩礼的撤销赠与是指交付后撤销。撤消权受除斥期间

的限制,即超过一年期的除斥期间,赠与人的撤销权即丧失;而且从

合同法的角度讲,行使撤销权的理由必须合法,以结婚这种人身关

系未成就主张撤销,则超出了《合同法》调节的范围,因为合同法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这种撤销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而且

若主张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就意味着赠与合同是从交付时成立并生

效,不是从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时生效;而不从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时生

效,即确定赠与自交付时生效,又完全推翻了男方对结婚作为赠与

条件的真实意思,撤销权的行使的合法或合理的理由,在合同法及

婚姻法上的依据将全部丧失。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返还彩礼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注意以下问

题:

1、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

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

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

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

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2、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

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

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

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

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

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

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

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

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

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

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

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

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

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

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

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6、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

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

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

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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