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规范(试行)
编号:杭律协规A/2016-001
(2016年7月7日**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
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市律师协会章程》、
《**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特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法定机构,任何法律服
务都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不得以承办
律师本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接受委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统一收结案、统一收费制度。
律师承办的所有法律事务必须在律师事务所中登记并办理事
务所内部审批手续。
鼓励律师事务所采用规范的电子化办公系统进行收结案
登记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除口头法律咨询、
免费代书等简单业务之外,都必须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合同或辩护委托协议,告知风险;并在收案前进行利益冲
突审查。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使用的各类专用法律文书应统一保
管、登记领用,不得将加盖印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公函等文件
交由律师个人或其他人员持有和使用。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本所律师、本所非律师
人员、正处于停止执业处罚中的律师等不符合执业要求的人
员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必须完
整地注明其身份,且不能单独指派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律师在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时,不得向处理案
件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隐瞒律师真实身份,也不得在虽
未隐瞒律师身份的情况下,仍然以公民或法律顾问等非律师
的名义从事代理或者辩护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八条在由多家律师事务所合作提供法律服务或者多
家律师事务所在管理经营上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律师只
能以其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辩护协议应对报
酬与费用的数额、计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作出明确、
具体的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应交委托人一份。委托
书应载明授权形式、授权范围、授权事项,委托书应至少一式
两份,内容一致,卷宗留存一份。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办律师代交费用的,承办
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
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所需的支出费用,或从律
师事务所提取,或承办律师垫支后向委托人据实报销,或由
委托人直接向收费方支付。律师个人不得直接从委托人处支
取现金作为办案支出费用。
第十二条承办律师不得收取委托人在委托合同约定之
外的财物或报酬。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律师协
会将按有关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
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范经**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2-07-25 11:10: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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