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对纠纷解决的意义
作者:李凯
来源:《文天地》2010年第02期
一、古今的纠纷解决主体
纠纷的解决,可以有多种主体承担,也可以从多种途径进行。纠纷解决不应该仅仅只是政
府的事情,广大民众、团体都应该参与其中,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减轻政府负
担,不失为明智之举。
(一)中国古代的纠纷解决
中国古代,人们有矛盾了,并不会马上就去官府,求其为民做主,而是通过某一中介组
织或个人调停。古代帮派、宗族以及各种有组织性的团体都未曾少担当过这个角。如果江湖
解决不了,宗族解决不了,宗教组织解决不了,工商业行会解决不了,保甲解决不了,所有社
会组织都解决不了,最后才到国家。①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方圆几百里的一个县才只有一个
审判官,也能基本上维持法律秩序。正是因为古代有这么多社会组织参与纠纷解决,而且解决
了绝大部分纠纷,国家审判官才能保证把告到县衙以上的案件基本审完。中国古代地方官要做
的最主要是两件事情,第一是断案,第二是收税,除此之外他们是不希望涉足民间社会的。②
(二)当今中国的纠纷解决
现在,社会作为纠纷解决的主体被我们忽视了,它的权威被贬低了,这是新中国建国以后
的一个重大变化。因为社会组织被基本废弃,所以国家机关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几乎独揽一切,
首当其冲,于是四面受敌、疲于奔命,结果还是吃力不讨好。一方面今天我们的法院、检察院
整天叫苦,另一方面很多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恶化了。这会引起什么后果呢?一方面,人们
越认为政府是纠纷解决的唯一主体,就越发希望政府能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对待,而政府接受的
民间纠纷也只会越来越多,根本无力对所有的问题都及时解决。这样一来,政府在民众间的公
信力就大大的丧失了。
二、国家公权力(法律)的局限与民间法之意义
(一)社会机制运行的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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