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对纠纷解决的意义

更新时间:2025-12-17 08:10: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5日发
(作者: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

民间法对纠纷解决的意义

作者:李凯

来源:《文天地》2010年第02期

一、古今的纠纷解决主体

纠纷的解决,可以有多种主体承担,也可以从多种途径进行。纠纷解决不应该仅仅只是政

府的事情,广大民众、团体都应该参与其中,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减轻政府负

担,不失为明智之举。

(一)中国古代的纠纷解决

中国古代,人们有矛盾了,并不会马上就去官府,求其为民做主,而是通过某一中介组

织或个人调停。古代帮派、宗族以及各种有组织性的团体都未曾少担当过这个角。如果江湖

解决不了,宗族解决不了,宗教组织解决不了,工商业行会解决不了,保甲解决不了,所有社

会组织都解决不了,最后才到国家。①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方圆几百里的一个县才只有一个

审判官,也能基本上维持法律秩序。正是因为古代有这么多社会组织参与纠纷解决,而且解决

了绝大部分纠纷,国家审判官才能保证把告到县衙以上的案件基本审完。中国古代地方官要做

的最主要是两件事情,第一是断案,第二是收税,除此之外他们是不希望涉足民间社会的。②

(二)当今中国的纠纷解决

现在,社会作为纠纷解决的主体被我们忽视了,它的权威被贬低了,这是新中国建国以后

的一个重大变化。因为社会组织被基本废弃,所以国家机关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几乎独揽一切,

首当其冲,于是四面受敌、疲于奔命,结果还是吃力不讨好。一方面今天我们的法院、检察院

整天叫苦,另一方面很多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恶化了。这会引起什么后果呢?一方面,人们

越认为政府是纠纷解决的唯一主体,就越发希望政府能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对待,而政府接受的

民间纠纷也只会越来越多,根本无力对所有的问题都及时解决。这样一来,政府在民众间的公

信力就大大的丧失了。

二、国家公权力(法律)的局限与民间法之意义

(一)社会机制运行的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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