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道德与权力

更新时间:2025-12-11 03:03: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6日发
(作者:银行五一假期上班吗)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道德与权力 

张妍 

摘要:在中国五千年历史长河中,人们通过对于古老规则的信奉,谋求一种最朴素的幸福,这就是最古老的法,为大多数人所信奉 

的正义之理。从西周时期的神权法律思想到,春秋时期的百家争鸣。从魏源的因时质变到康有为的维新立宪。法律的作用在中国历史的不 

同阶段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律因时因势而变,同时也引导着历史的发展。不能把儒家视为披着仁义大衣的懦弱之躯,也不能把法家视 

为严刑峻法的安国之策。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就是道德与的权力不断碰撞,王朝的统治者是对于苍生百姓仁义先行,严刑峻法则是保证国 

家的有利手段。仁爱之心始于本心,严刑峻法始于王政。 

关键词:法制史;法理学;道德;法治 . 

先秦时期的神权法制思想是人类早期最朴素的法治之一。人类在氏 

族时期由于对世界的认识有限往往保持着一种朴素的心理,他们相信万 

物皆有灵,所以对待自然的态度也恭敬很多。统治者自诩为神的化身, 

出于对神的敬仰,统治者的意志是被完全服从的。这就是统治者所宣称 

的“天命”,给自己的统治披上了神圣的外衣。他们并没有统一的法律 

或者是类似于法律的规范,那么部落的秩序就要由神明来维护。这就是 

“天罚”,是统治者行驶上天赋予的权利是正义的化身。有人会对此提出 

这样的质疑,首先这种原则并不能保证实体公正,更不会体现程序公 

正,所以得出结论这种判决方式是纯主观的,盲目的毫无根据的是统治 

者对于人权的无情的践踏。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其实神明判决很多都是 

来源于生活的智慧,这一点类似于后来的世俗法,和今天民法中的公序 

良俗原则。例如,有两个人有犯罪的嫌疑,部落首领决定让两个人同事 

来舔烧红了的刀,如果被烫伤说明这个人有嫌疑。大多数的情况下罪犯 

的心理与无罪人的心理完全不同,由于两个人对于神的判断深信不疑, 

罪犯往往因害怕而焦躁,从而口干舌燥被烫伤。而无罪的人相信神明不 

会冤枉好人,从容的应对由于有口水的保护,无罪的人会安然无恙。 

然而这种权利往往由于没有束缚而被滥用,他们相信神是不会犯错 

的。王权过于膨胀遭受到越来越激烈的反抗,此时的统治者开始反思, 

如何更好地行使“天命”。这时“周公”提出了“以德配天”意思是, 

只有道德高尚的王者,才可以配得上承受“天命”。这时中国历史上道 

德与权力的第一次碰撞,仅仅依靠愚弄臣民是不足以维护自身的统治 

的,脱离对人的关爱任何政权都是不能维持的。在“周公”的主持下提 

出了一个以“礼”为核心的道德与法律规范,这是统治者的意志与社会 

规范的直接结合,形成了一系列包括社会生活各方面在内的规则制度, 

为巩固西周的统治起着重要作用。“宗法制”和“礼”制对于后期的中 

国传统思想和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影响及其深远,对于华夏民族性格的 

塑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到了周朝统治的后期这种维护统治的制度受到 

广大人民的反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制度阻碍了社会的发展,由 

于宗法制主张爵位世袭,奴隶永远是奴隶,贵族的子弟永远是贵族。这 

使一些有志向的人看不到希望,这种绝望的思想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 

爆发,推翻现有的制度成为他们首先要做的事情。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的转型时期,出 

现了思想上的百家争鸣。这一时期形成了对我国历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 

两种思想即儒家的“以德治国”“德主刑辅”的思想和法家的“严刑峻 

法…‘以法治国”的思想。这两种思想从相互排斥到后来的相互依托共 

同组成了中国古代三年前多年的法律政治制度。其中儒家学派,早期以 

孔子为代表。主张统治者要建立阶级统治秩序,宣扬“君臣父子”的等 

级观念。为了更好地维护这种统治地位,主张施以仁政,主张用道德的 

感化来缓解阶级矛盾。这种道德是自上而下的,要求统治者要具有良好 

的道德,这样才能感召臣民,这使得整个社会都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 

但是这种制度却不能作为统治的唯一手段,因为道德作为一种法子人类 

内心的主观的约束,并不能直接的运用到实际的日常管理的事务中来, 

这种现象促使了儒家在后来提出了“德主刑辅”的观念。用宽容的政策 

来治理国家用严厉的刑罚来惩治犯罪,后再用宽容的道德来感化心灵。 

这样周而复始达到儒家追求的善。这种思想使得法律和道德融为一体成 

为统治者的统治工具,利用道德来立法,法的本身就是社会约定俗成的 

道德,而法律就是有国家强制力来支持的道德。这里所说的法并不是现 

代意义上的法,仅仅是为人治服务的。统治者本身通过将自己的意志上 

升为所有臣民所遵守的法律,这种法律仅仅是将统治者的诏令集合,并 

没有形成科学的民主的法律。在战国时期另一学派兴起并逐渐成为主流 

学派,这就是法家学派。法家学派的产生就是为统治阶级来服务的,法 

家主张“法势结合”。统治者首先要有“势”就是权力,然后才可以推 

行法律制度。“势”是基础而法是目的,利用权力来支持法的实施,法 

来保证权力,从而扩大势力范围。法家主张的法与儒家的不同,主张严 

刑峻法且赏罚分明。通过严格的法律来震慑人民,使人们不敢以身试 

法,同事奖励耕战积极扩张使社会积极发展。这是一种效率极高的统治 

制度,可以短期内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提高社会生产力。同时这种制 

度单纯的以酷刑来震慑人民,以残忍的手段来破坏人体。当人类自身的 

利益受到侵害时会本能的产生反抗情绪,这种情绪可能被酷刑所带来的 

恐惧所压抑。一旦这种情绪被触碰爆发时,会产生一种连锁效应。简言 

之就是由于对严刑酷法的惧怕,导致了人们的反抗来推翻严刑酷法。 

到了汉朝汉武帝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武帝看到仅仅利用 

酷法虽然可以得到政权确是是无法稳定统治的,对于人的统治还要回归 

于最原始的地方,那就是利用道德归附人心。此事的汉朝需要发展生产 

来弥补多年征战的空虚。而儒家相对宽松的政策正符合当下统治者的意 

愿。在实行儒家德制的时候,灌输以法治理念,使法律更加具有人文关 

怀。多年来的“法儒之争”并没有涉及到本质,而是谁是第一位的问 

题,互相之间并没有完全的排除对方的作用。汉朝的政策实现了法家和 

儒家的殊途同归,道德思想融入到法律之中,使法更人性化。“春秋决 

狱”是我国历史上比较有特的法律制度,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直接应 

用儒家经典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犯罪。此事儒家思想对于法律起了 

指导作用。这于相隔万里的伊斯兰法系有异曲同工之妙,伊斯兰法系通 

过引用先知穆罕默德的《》来对犯罪的穆斯林处以刑罚。可见这 

种行为不仅仅存在于中国,其存在的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东汉时 

期的“三纲五常”成为法儒结合的直接产物登上法治的舞台。它既是人 

们日常生活的道德准则,又是约定俗成的法律一旦被打破不仅受到道德 

谴责,也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一思想作为巩固统治的工具其影响一直 

延续至今,在我国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人们将这种纲常伦理视为传 

统,并不质疑他的合理性而是盲目的遵从,导致侵犯妇女权利的事情经 

常发生。 

作者简介:张妍(199O一),女,满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方向。 Busm sI.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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