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自2009年6月15日起实行)
一、计件、按标的额收费的指导价标准
㈠、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标的额收费费率速算公式
100000元以下5%标的额×0.05
100001-500000元4%标的额×0.04+1000
50元3%标的额×0.03+6000
100元2%标的额×0.02+16000
500元1%标的额×0.01+66000
10000001元以上0.5%标的额×0.005+116000
以上累计收费额可以下浮,但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
㈡、代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每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2、审查起诉:5000元/每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3、一审审理:6000元/每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4、刑事自诉:5000元/每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5、担任刑事自诉案原告或公诉案被害人的代理人,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元/每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6、刑事附带民事的按各自标准收费。
7、死刑复核:5000元/每件。可以下浮不低于1000元。曾办理一、二审的,减半收费。
㈢、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㈣、以上各项收费标准(风险代理除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
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
㈤、以下案件的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同类型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费:1、
诉讼案件开庭前又撤诉的;2、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3、代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又代理重审的。
㈥、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再审(申诉)
1、代理再审(申诉)案件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2、曾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再代理再审(申诉)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3、代理再审(申诉)案件后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㈦、执行案件:1、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2、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
(申诉)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二、计时收费: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
计算,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在每人每小时50—1000元以内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再正常标准的三倍以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
费。双方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有争议的,由市(州)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报同
级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代理服务收费每件最低收费标准
按上述规定最低标准的70%收取。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法律服务实行协商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
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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