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的法治思想
说起法律的作用,不说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就是人治盛行
的古代,也没有人敢说法律没有任何作用。无论是要贯彻法律到
底的法家,还是提倡德治的儒家,都不否认法律在统治中的积极
作用,在自己学说中,对法律的论述一直是诸子百家争论的焦点。
但是,有一位伟大的哲学家却认为,制定法律还不如不制定法律
的效果好,反对一切人为的法律,提出如此另类的“异端学说”,
这个人是谁呢?
想化作蝴蝶让自己飞的思考者
庄子,战国时哲学家,姓庄,名周,也有说是叫子沐。汉族,宋
国蒙人,也就是今天河南商丘东北,做过蒙地方的漆园吏。
庄子是我国先秦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文学家。原系楚
国公族,楚庄王后裔,后因乱迁至宋国蒙,是道家学说的主要创
始人。与道家始祖老子并称为“老庄”,他们的哲学思想体系,
被思想学术界尊为“老庄哲学”,然文采更胜老子。代表作《庄
子》并被尊崇者演绎出多种版本,名篇有《逍遥游》、《齐物论》
等,庄子主张“天人合一”和“清静无为”。
庄子最著名的言论,莫过于“庄周梦蝶”这个神奇的命题。
在《庄子·齐物论》中记载:“过去庄周梦见自己变成蝴蝶,很
生动逼真的一只蝴蝶,感到多么愉快和惬意啊!不知道自己原本
是庄周。突然间醒过来,惊惶不定之间方知原来是我庄周。不知
是庄周梦中变成蝴蝶呢,还是蝴蝶梦见自己变成庄周呢?”
庄周化为蝴蝶,从喧嚣的人生走向逍遥之境,是庄周的大幸;而
蝴蝶梦为庄周,从逍遥之境步入喧嚣的人生,恐怕就是蝴蝶的悲
哀了。这种似懂非懂的神秘思想境界,也许是庄子所坚持的“道”
之所在吧。
说起庄子之“道”,看着玄之又玄,其实有着它内在的高深哲理,
突然让我想起《庄子》里的一则故事。
一个很喜欢道学的人请教庄周:你所说的道在哪里,为什么我看
不到?庄周答:“道无所不在。”那人不解,要求说具体一点,庄
周就说:“在蚂蚁身上。”那人说:“道那么高深的东西,怎么可
能在蚂蚁这种卑贱的小生命上面呢,大师您在开玩笑吧,请告诉
我真正的答案,我可是真心来学道的。”
庄周闻言,说道:“那换个说法吧,道就在厕所里的大便中。”那
人见庄大师越说越粗俗,觉得是对自己心中的神圣的道的亵渎,
愤然拂袖而去。
事实上,庄周一开始就已经告诉他真正的答案:道无所不在,既
然无所不在,那小蚂蚁身上,人的排泄物中,自然都有天道了。
可惜的是彼人既无悟性亦无灵性,我们的庄大师只好黑幽默之
后转身到梦里追蝴蝶去了。
啥都不做比什么都强!
道家作为一个比较“逍遥”的学派,它的思想在政治领域的反应
就是“无为而治”。
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可见,道的最
根本规律就是自然,即自然而然、本然。既然道以自然为本,那
么对待事物就应该顺其自然,无为而治,让事物按照自身的必然
性自由发展,使其处于符合道的自然状态,不对它横加干涉,不
以有为去影响事物的自然进程。
可是“无为而治”,不是“站着茅坑不拉屎”,无为而治的“无
为”,决不是一无所为,不是什么都不做,而是一种“以虚无为
本,以因循为用”。无为而治的“无为”是“不妄为,不随意而
为,不违道而为”。相反,对于那种符合道的事情,则必须以有
为为之。但所为之为,都应是出自事物之自然,无为之为发自自
然,顺乎自然;是自然而为,而不是人为而为。
所以这种为不仅不会破坏事物的自然进程和自然秩序,而且有利
于事物的自然发展和成长。
没有法律会更好!
虽然庄子是道家的杰出传人,但是他对法律的见解也凝聚了他的
道家思想精华。
庄子生活在一个乱世,所谓“福轻乎羽,莫知之载;祸重于地,
莫知之避”。残酷的现实让庄子深深思考:怎样才能消解人生苦
痛?什么样的社会才是理想的?为此,庄子提出了回归自然的思
想。他想借此摆脱世俗名利的诱惑和道德仁义的束缚,从而达到
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的目的。庄子和老子一样,认为现实生活中
的种种弊端都是由人类文明造成的,人类只有放弃改造自然的企
图和人为的仁、义、礼、智等等,变有为为无为,才能恢复纯朴
的人性和真实的自我,保持原始、宁静、和谐的社会生活状态。
在法律思想方面他继承了老子的清静无为的思想,并且进一步发
展为法律虚无主义。庄子的法律思想是批判型的,他对封建统治
者的仁、义、礼、法、刑进行了无情的揭露与批判,并主张人要
回归自然,才能维持社会的和谐状态。
庄子和老子一样,也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存在一种来源于自然
的自然法则或自然秩序。他把这种自然法则或自然秩序也称为天
道。在《庄子》各篇中,都充满了对天道的赞美与颂扬。
庄子认为人们必须效法与遵循天道,要循道而趋,而不可背道而
驰。庄子的自然法思想和老子的自然法思想是一致的。不同之处
在于,老子崇尚自然法,并不一概反对人定法。而庄子则对人
定法则持基本否定的态度。庄子认为法并不像法家所说的那样神
圣,刑罚也并非治国之良策。庄子说: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
末也;礼法度数,刑名比详,治之末也。礼法度数,刑罚与奖赏,
都是治国的下策,制刑立禁不仅无益于治国反而成了产生祸乱
的根源。
为什么会这样?庄子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与刑罚破坏了自
然,扰乱了人心,违反了人性。在庄子眼里,只有自然法才是公
正无私的,而一切人定法都是对自然的破坏,也是最不公正和自
私的。
所以说,庄子认为法律是无用的,甚至是在起一定的副作用,没
有法律,这个社会会更美好。
“醉翁”之意不在“酒”
庄子曾经说过,“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偷窃细微之物的小偷
遭受刑杀,而盗窃整个国家的大盗却成了掌握国家权柄的诸侯。
法律与刑罚对窃国大盗不但毫无约束力,反而成为他们以强凌
弱、以众暴寡和维护其一己之利的工具。这样的法律与刑罚是有
害无益、荒谬绝伦的。庄子分析指出,人民犯罪是由于统治者
实行暴政和征发无度造成的;要防止犯罪,就必须取消法律与
刑罚和一切违反“天道”的人为的行为规范。庄子对封建法与刑
的抨击,在当时却很有针对性。
据史籍记载,商鞅之法刑及三族,在道路上扬起灰尘的人就得给
脸上刺字;齐宣王时,齐国都城郊外有一处狩猎场纵横四十里,
专门为达官显贵娱乐所用,而当时,齐国的刑法规定,杀其麋鹿
者,如杀人之罪。像这样过于严厉的刑罚以及双重标准地区别对
待造成了极大地社会矛盾,庄子的上述言论,就是针对这种酷刑
滥罚而发的。
庄子猛烈抨击儒家、法家及各学派的法学主张,将法律、教化与
军事、音乐、礼制并列为“五末”,认为:“赏罚利害,五刑之辟,
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形(同刑)名比详,治之末也”。
庄子实际上是借否定法律、道德来抨击统治者利用法律、道德,
欺骗、愚弄、镇压人民的现实。从这点看,庄子的法律思想还是
有其积极因素的;但他将此推向极端,导致“法律无用”论,对
后世也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轻松自在逍遥游
为什么庄子极力反对法律的制定呢?除了对政权压制人民的不
满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庄子的“逍遥”思想,这种
思想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
《庄子》一书注重人生哲学的阐发,从而将它的法律观建立在个
人本位的基础之上,着重探讨法律与人生的关系,表现为鼓吹个
体的、精神的、绝对的自由。
像庄子这样的隐士阶层,其社会生活的残酷和无情,悲观的人生
态度,导致了他们对社会的总的消极看法;它说“人之生也,与
忧俱生”。人生面临三大悲哀:一是“与物相刃相靡”,即为了追
求物质利益而无穷无尽地拼命;二是“终身役役而不见共成功”,
筋疲力尽而不知其归宿;三是形体消尽,精神毁灭,如烟消云散,
一无所获。尤其是当今之世:“今处昏上乱相之间”,“无耻者富,
多信者显”,使得本来就很可悲哀的人生更为艰难,对此,《庄子》
发出了强烈的抗议,希望能够摆脱这种社会的桎梏,向往“至德
之也”那种自由“天放”的生活。
庄子认为,人是为自然的一部分,人的本性和人生的目的都应该
从天地自然之中去寻,那种与天地同体、与大道混一的“性命
之情”,即无拘无束,无知无欲的自然之情,便是人的本性。
另一方面,《庄子》又追求超现实的、精神的自由为归宿,即所
谓“天放”、“游心”、“逍遥游”,企图在主观的精神世界寻在
客观世界里无法得到的“性命之情”。由此可见,《庄子》的自由,
是一种超凡脱俗的抽象自由,是在宿命论的前提下提出的一种精
神自由。《庄子》的这种自由观,集中地表现为它提出的“逍遥
游”。即翱翔,指一种自由自在、悠然自得的状态。视为自己人
生的最高理想。
因此,强调独立的个人自由,抽象的精神自由,绝对的无限自由,
构成了《庄子》自由观的特征,也是其法律虚无主义的主要表现。
中西自然法思想的异同
庄子的自然法思想的平等自由观和西方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
派代表之一的卢梭的观点有许多相似之处。
卢梭出身低下,一世穷困,终身未仕。他十分同情社会最底层的
广大人民,主张人性自然说。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是一律平
等的。他在《民约论》一书中开宗明义“人是生而自由的”,而
“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并没有
君王、臣子、富人,彼此一律平等。以此反证不平等是与自然本
性相违的。
庄子在论说人类社会不平等的某些现象上是和卢梭一致的,但在
消除不平的途径和手段上却和卢梭的主张大相径庭。
在卢梭看来,使人重新得到平等的途径是出一种理想的政治结
合形式。在这种政治结合形式中,人类能获得更高阶段的平等和
自由,这样一种形式就是基于社会契约的实行法治的民主共和
国。而当暴君蹂瞒法律和人民时,使人重新得到平等的手段是以
暴力反对暴力。
在庄子看来,消除不平,首先要根除人的情欲。因为人有所思,
有所虑,才出现彼此、是非,物我只有“纯粹而不杂静一而不
变,谈而无为,动而以天行”,即排除一切杂念,置七情六欲于
度外,顺任自然,无为以行,断七情,绝六欲,超脱世俗之外,
才能达到人类复归平等自由的自然状态。
可见卢梭是从积极意义给自由平等下定义,他认为自由不是消极
地受自然的制约或为所欲为。真正的自由在于自觉地服从公意,
也就是自觉地服从法律。在此基础上,卢梭明确而坚决地肯定在
社会状态中的自由平等远远高于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平等。
庄子是从消极、被动的意义上给自由平等下定义的。他把自由看
做是“循道而趋”,“无待逍遥”把平等看成是非社会的自然本
性,甚至要消除人本身具有的社会性,来提高人的自然性。
庄子和卢梭有着截然不同的人生境遇和时代背景,庄子的法律思
想也无法和卢梭的理论比出个高低。虽然他们的思想基础,建立
在不同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但在抗议社会黑暗,幻想一个自由平
等社会,尊重自然等方面有相似的趋向,他们都是东西方自然法
思想的先驱。
庄子思想的现代意义
庄子,一个时代的异人,在命定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与古代中国
思想家自由观完全不同的绝对的、个体的、精神的自由。
这种以蔑视权势,淡泊名利和脱离现实的“虚无”是《庄子》自
由观的表现形式;追求人格的独立和精神自由,是《庄子》自由
的最有价值的内容;而“坐忘”等消极方式,则是其达到精神自
由的途径。在封建社会形成的初期,《庄子》首先从思想上向这
一剥削制度挑战,在批判、揭露封建法制的罪恶和否定其理论依
据方面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古代个人意志的觉
醒。
庄子的“反法律”给予我们一个全新的视角,去审视现代法律运
行中的得与失。
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并不是一种高高在上的东西,相反地,既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全民遵守的行为规范,而国家是全体
社会成员依契约合意而建立的。因此,法律的存在,源于民众的
意志,法律的灵魂条款,就应该是泥巴条款而不可能是帝王条款。
只有公众对法律不再表现为畏惧或疏远时,遵守法律并不是害怕
惩罚而是出于内心的敬畏之情,才意味着真正的法治社会。中国
法治化的进程,某个意义上也是法律去神圣化的过程。
老子和庄子都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
义而后礼。”他们生活的时代,先于秦始皇,所以他们没有总结
出“失礼而后法”。
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一个没有诚信的民族,有什么前
途可言呢?
一个没有诚信的法官,会践踏法律;一个没有诚信的律师,会践
踏法律;一个没有诚信的原告或被告,会践踏法律;一个没有诚
信的监管者,也会践踏法律;一个没有诚信的立法者,还会践踏
法律。
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最后的规则底线,而今天
的我们却总是喜欢去看看这法律的底线有多浅。很多人甚至不希
望去了解法律,接近法律,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深思其中的
问题。
现在的法律已经不仅仅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更是公民维护自己合
法权利的有力护盾,法律智慧保护有心人,不会袒护那些漠视等
待法律去救他的人,只有每一个人都拿起法律的武器,正确认识
法律的作用,法治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
本文发布于:2022-08-21 07:53: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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