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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简述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3、简述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4、简述物权的效力
5、简述所有权的权能。
6、试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7、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8、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
(1)两种责任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合同
法的具体规定,而非一有效成立的合同。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或存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就要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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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责任则是因违反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产生,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
为前提。如果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就无从谈起违约责任。
(2)可否由当事人进行约定不同。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承
担责任的方式、责任的范围以及免责条件及免责事由;缔约过失
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3)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如赔偿损害、支
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
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即损害赔偿。违约责任
的损害赔偿范围既包括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期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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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损
害。因此,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结果使受害人达到了与合同已经
履行一样的状态。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只包括信赖利
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旨在使非违约方因相信合同成立而支出的
各种必要费用得到返还或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磋商前的
状态。
(4)有无限制不同。《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
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
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
法》对违约
责任作此限制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但《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
任却无此限制。
9.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1)权利的非财产性。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分利益为客体,它不具有经济学上的
价值,对它只能从观念上作出评价。(2)权利的不可转让性。人
身权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联。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
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人身权不得以任
何形式转让、继承。但是,企业名称权可依法转让。(3)权利的绝
对性。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特定主体的人身权无须借助
任何人的行为就可以由权利人自身实现。人身权的义务主体是不
特定的,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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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人身权的义务。(4)权利的支配性。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可以基
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分利益,而无须对方当事人
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具有支配性。
10、简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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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5 08:52: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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