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简述

更新时间:2025-12-20 11:07: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担保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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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简述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3、简述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4、简述物权的效力

5、简述所有权的权能。

6、试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7、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8、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

(1)两种责任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合同

法的具体规定,而非一有效成立的合同。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或存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就要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而违

/

约责任则是因违反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产生,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

为前提。如果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就无从谈起违约责任。

(2)可否由当事人进行约定不同。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承

担责任的方式、责任的范围以及免责条件及免责事由;缔约过失

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3)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如赔偿损害、支

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

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即损害赔偿。违约责任

的损害赔偿范围既包括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期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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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损

害。因此,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结果使受害人达到了与合同已经

履行一样的状态。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只包括信赖利

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旨在使非违约方因相信合同成立而支出的

各种必要费用得到返还或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磋商前的

状态。

(4)有无限制不同。《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

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

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

法》对违约

责任作此限制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但《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

任却无此限制。

9.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1)权利的非财产性。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分利益为客体,它不具有经济学上的

价值,对它只能从观念上作出评价。(2)权利的不可转让性。人

身权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联。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

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人身权不得以任

何形式转让、继承。但是,企业名称权可依法转让。(3)权利的绝

对性。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特定主体的人身权无须借助

任何人的行为就可以由权利人自身实现。人身权的义务主体是不

特定的,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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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人身权的义务。(4)权利的支配性。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可以基

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分利益,而无须对方当事人

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具有支配性。

10、简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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