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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与刘**侵权损害赔偿事宜
日期:二零**年一月十八日
甲方:李**
乙方:刘**
2008年1月12日,甲乙以及多位同村老乡上山砍柴。乙先砍
完回到山底后,被山坡上因为柴木滑动而松动的石土砸到头部,引发
人身损害。
现就该事宜若采取诉讼途径可能得到的裁判作如下分析: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
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
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长期以来,将柴木从山顶滑落山底是村民的习惯性行为,所有村
民如此行事。也正是村民常年的这种行为,造成了山石的松动。
所以,山石的松动,可能是任何人的柴木引起的,除非有人可以
证明该石块是有甲行为直接引起的。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
认定此类侵权的可能性最大,这样的结果是,当时所有山上的人都对
该损害承担填补责任。这样,甲承担的分割应该是其中的一份而已。
2.根据《侵权行为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
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如果乙方可以举证当时有人看见是甲的木柴引起该石块的松动
而导致最后的事故。那么事发当时,甲乙双方距离遥远,甲方无法预
见乙的位置,故甲方本身并无主观过错。另外,山石的松动是甲方无
法遇见的,故乙方的损害与甲行为本身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对
于事故的发生甲乙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样,甲乙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
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该事故发生时间是2008年,故甲方可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乙
方若要主张时效未经过,有相当的举证难度。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14:53: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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