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关键词:侵权、人身损害)

更新时间:2025-12-09 16:57: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苏州汽车违章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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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与刘**侵权损害赔偿事宜

日期:二零**年一月十八日

甲方:李**

乙方:刘**

2008年1月12日,甲乙以及多位同村老乡上山砍柴。乙先砍

完回到山底后,被山坡上因为柴木滑动而松动的石土砸到头部,引发

人身损害。

现就该事宜若采取诉讼途径可能得到的裁判作如下分析: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

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

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长期以来,将柴木从山顶滑落山底是村民的习惯性行为,所有村

民如此行事。也正是村民常年的这种行为,造成了山石的松动。

所以,山石的松动,可能是任何人的柴木引起的,除非有人可以

证明该石块是有甲行为直接引起的。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

认定此类侵权的可能性最大,这样的结果是,当时所有山上的人都对

该损害承担填补责任。这样,甲承担的分割应该是其中的一份而已。

2.根据《侵权行为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

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如果乙方可以举证当时有人看见是甲的木柴引起该石块的松动

而导致最后的事故。那么事发当时,甲乙双方距离遥远,甲方无法预

见乙的位置,故甲方本身并无主观过错。另外,山石的松动是甲方无

法遇见的,故乙方的损害与甲行为本身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对

于事故的发生甲乙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样,甲乙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

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该事故发生时间是2008年,故甲方可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乙

方若要主张时效未经过,有相当的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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