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劳动法咨询:社保、公积金、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5-12-09 20:31: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律师平台)

关于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

承贵司垂询,就贵司部分员工申请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之事宜,本所提供如下

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

一、基本事实

1、根据贵司反馈,贵司早期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存在未给在试用期(1-2个月)

的员工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存在个别员工较长期限(18个月、21个月)未购

买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下统称“问题员工”),现有个别员工向社保局投诉导

致贵司被要求为该员工补缴社保以及贵司被处以滞纳金。

2、有个别员工向贵司提出要求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并承诺由个人承担滞纳金的

书面申请。

二、法律分析

(一)关于社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在劳动关

系的存续期间及社保缴交基数均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贵司有责任为相关员工办理补缴

社保,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对贵司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贵司逾期仍不缴纳的将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就本问题,贵司可以考虑以下处理方式:

1、对于已经提出要求补缴社保的员工,贵司可以与相关员工就补偿问题进行协

商。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及社保缴交基数均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与相关员工共同向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请补缴社保,并依法缴交滞纳金。如果贵司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

间或补缴社保的基数有异议的,也可以及时提出,要求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对有

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但相关程序期间仍将继续产生滞纳金。

2、对于尚未提出要求补缴社保的员工,由于欠缴社保会持续产生滞纳金,贵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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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司的实际情况进行成本考量,如将一次性为目前所有问题员工补缴社保的成本,

与因未给问题员工缴纳社保而持续产生的滞纳金成本进行对比分析,进而作出一次性

为所有问题员工补缴社保,或是采取爆发一个解决一个的措施。如贵司选择一次性为

所有问题员工补缴社保,贵司可与员工进行协商要求员工出具书面承诺或是签订书面

协议,要求其承担滞纳金部分。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劳

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及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均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贵司有责任为相关员

工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贵司如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相关职工办理住

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就本问题,如果贵司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或补缴社保的基数有异议的,可以及

时提出,要求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对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待相关争议事实得

以确认之后及时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鉴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会产生滞纳金,贵司可根据贵司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为

所有问题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是采取爆发一个解决一个的措施。

(三)关于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贵司应当自劳动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

订书面合同,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贵司的反馈,由于贵司行业用工的特殊性,贵司存在大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并以现金发放劳动报酬的实际用工情况。如上所述,该种用工模式存在被劳动者要

求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建议贵司用工过程中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被

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而产生额外用工成本的法律风险。

以上意见供贵司参考。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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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

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

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

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

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

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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