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的新思考

更新时间:2025-12-09 11:22: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五华县社保局)

职业教育

关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的新思考

廉清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艺术与传媒系广东·湛江524400)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14)22-0186-02

摘要当前对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方法而言袁关

基本理论知识够用即可。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以

键在于对法律事务专业进行了准确定位的前提下去思考袁及在培养方案的制定中要拿捏得当之处。

本文在对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做了有效尧准确的定位前提下袁2当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现状

讨论高职法律教学方法袁使教学内容符合专业与职业定位袁

2.1职业教学特不明显

在这种合理模式的引导下让学生获得职业能力袁让高职法

由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建立是在对本科法学教育借

律事务专业真正与本科法学教育区别开袁体现高职法律事

鉴的基础上,其教学方法以及开设课程主要是模仿普通高

务的基层性与辅助性遥从而实现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

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没有形成高职法律专业的特,同

良性发展遥

时,对于只有两年半学习时间的高职而言,对于课程的设置

关键词

ew

一方面要体现高职特,同时,又要进行创新,的确不是一

Affairs

Thinking

高职

on

法律专

theTeaching

业课堂

of

教学

Higher

新思

Vocational

Legal

件简单的工程,可能是这些重重困难,又加上高职法律事务

Abstract

Major

Currently,

//Lian

for

Qing

theteachingmethodsofhighervocational

专业起步较晚,很多教学是在摸索中前行,导致现有的教学

职业特不够明显,于是在课程的设置方面课程的岗位针

legalaffairsmajor,thekeyliesinthepremiseofaccuratelocal-

对性不强,教学目标不明确的问题便凸显出来,造成如今的

remisehavingmadeeffec-

困境。我们知道,高等职业教育的任务,不仅仅是简单的知

tiveandaccuratepositioningofhighervocationallegalaffairs

识传授,更应该是技能的培养。这就给高等职业教育中法律

major,thisarticlediscusseslawteachingmethodsinhighervo-

事务专业带来了新的巨大挑战,在高职法律事务的教学过

cationalcolleges,makingtheteachingcontentinlinewiththe

程之中,教师不但要侧重对学生理论知识的灌输,同时要传

professionalandcareerorientation,andundertheguidanceofthe

授法律职业技能。然而,我们知道传统的法学教育是理论体

reasonablemodel,studentscanobtainprofessionalability,andit

系庞大又复杂的,由于高职学生的基础薄弱,无法完全消化

willtrulydistinguishhighervocationallegalaffairsmajorfrom

深厚的法学理论,从而导致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缺乏深厚的

undergraduatelaweducation,thusreflectingthegrassrootsand

理论知识,导致理论传输问题的不到位,另一方面,在侧重

supportingroleofhighervocationallegalaffairs,andrealizingthe

理论教学的同时忽视和限制了实践教学环节,导致学生不

healthy

Keywords

development

higher

of

vocational

highervocational

education;law

legalaffairs

major;classroom

major.

能胜任实践工作,无法实现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当前高职

法律专业教学方法没有彰显职业教育应有之义,导致高职

teaching;newthinking

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难以达到。

2.2教学方法单一、枯燥

1引言

由于课程设置的原因,当前的高职法律专业课堂教学

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决定了其人才培养的定位不仅需要单单侧重理论知识的解释与灌输,教师在课堂上主要是讲

学生有专业知识,而且在实践方面要满足职业岗位的需求。

授式教学,学生像普高课堂学生一样,在课堂中,以被动接

对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来讲,专业知识达到什么程受为主,同时对于基础薄弱的高职学生而言,纯粹的理论教

度?实践达到什么层次?如何在学习中锻炼实践能力?这是

学,让他们很难理解老师所讲解的知识。在短暂的课堂教学

我们在讨论教学方法之前要首先解决的问题。“高职法律类

上,师生之间很难,也无法展开有意义、有针对性的讨论,学

专业是为司法部门、法律服务部门辅助岗位、基层行政管理生之间也更无辩论的契机。这样,无异于法学本科的教学,

部门、基层司法所及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培养应用法

同时对于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教师在课堂上讲

律辅助型人才!”这种定位反映出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授的内容是理论问题,或者单纯的讲解法条,这样单一的教

要求高职法律专业的教学是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模式,教师

学方式很容易导致学生的疲惫,学生逐渐丧失对学习的兴

在教学中不仅是传授理论知识,还要注重实践环节。那么对

趣。另一方面,由于高职法律专业老师来自研究生或博士毕

于高职法律专业学生而言,理论知识要达到什么样的深度

业,缺乏完整的实践经验,以理论为主的思维,导致老师无法

与广度,笔者认为,对于高职学生来说,知识的广度上,不需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实践指导。从而无法实现学生法律职

要面面俱到,不要求学生完整地掌握整个理论体系,从深度

业技能的培养,也无法在教学中贯穿实践知识,同时,由于没

上来讲,根据不同的学科,在课程设置方面对于与实践比较

有相应的实训课程,没有完备的校外实践,加上法律专业本

密切的学科,可以深一些,对于理论性强的课程,只需掌握

身的枯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厌学心理。

作者简介:廉清(1986—),女,河南南阳人,法学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186

.htsReserved.

总第286期2014年8月(上)TheScienceEducationArticleCollects

Total.286

August2014(A)

2.3理论与实践不能融合

目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理论与实践不能完好地融

合,这不仅仅是培养目标设定的问题,更是硬件的问题。在

培养目标设立之初,没有把实践课程放在重要的地位,甚至

没有去重视实践课程的安排。比如,在一些学校的法律事务

专业的培养方案之中,理论课程所占课时达到100%,很多

学校虽然在培养目标的设置上,针对实践课时有安排一定

比例的课时,但是,在真正的实践教学之中,实践课时已经

被理论课所理所当然地替代,这是一种惯例了。另一方面,

很多职业类院校,都以大量招生为主,在招生的同时,没有

加大对教学设施的投入,如实训教室、实训设施等。对实训

方面的投入不够大,如果仅仅把实训实践环节寄希望于教

师的参与是不够现实的,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授与课堂的组

织者,仅仅是软环境的主导,对于实训设施等硬件问题,更

要在制度上对实践课程给与支持。教师在课堂的教学中仍

然是主要角,教师在讲解过程中仍然是以教材理论和法

条的解释为主,特别是实践性比较突出的诉讼法,往往只是

侧重理论的灌输,无法联系实践去组织教学过程,忽视教学

实践环节的融入。这样的教学过程由于缺乏活力,从而导致

学生对学习的怠倦与乏味。同时由于纯法学理论的灌输,学

生不但缺少实践的导向、毫无职业岗位知识的储备,更没有

独立思考的能力,难以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不能将所学

理论知识转化成为实践内容。因此,使我们的高职法律事务

专业脱离了我们所期待的目标即培养应用型人才,甚至很

大程度上与初衷背道而驰,导致学生成为简化版的本科法

律教育模板。

3对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的几点思考

3.1明确培养定位,调整课程设置

针对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应该明确培养适

应社会发展需要,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事

务操作技能,有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分析

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专业技能上熟悉公、检、法业务,能够在

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政法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机

构中从事法律助理工作的适应一线需要的初级专门人才及

技术技能人才。那么笔者认为,对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主要

就业岗位有以下几方面,如乡镇、街道或社区的司法助理,

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等,公

司、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等,这些岗位与职位都是以基层

为主,目前我们的人才培养是以基层为导向。作为新生代大

学生,面向基层是新的挑战与契机。因此,高职法律专业教

育培养的学生,不能以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为主,我

们追求的是学生要牢固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

让知识够用、实用即可。但目前,在教学中,要注重知识的应

用,这要求在培养方案以及课程设置中要强调实践课程的

比例,由于很多学校在教学中以理论为重点,对于实践学时

几乎形同虚设,这是需要被关注的。实践课程不能仅仅理解

为教学实践,可以在课程中加入校外实践,强调专业技能的

实用性、针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在

这里,不能忽视理论的学习,那么理论学习要达到什么样的

程度呢?笔者认为,理论的学习以扎实够用即可,对于如何

衡量扎实、够用,根据不同学科由教师去把握,这里教师的

教学要针对学科特点和实践经验去考量。比如,《婚姻家庭

法》这门课程,对于此课程,除了介绍相关理论之外,要注重

对婚姻法三个解释的学习。在婚姻家庭法的学习中,一些制

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国外的纯理论探讨问题以及有争议的

问题在教学过程中是不需要赘述的。掌握基本的理论,比如

结婚一章中关于结婚的实质条件、形式条件、结婚的禁止条

件等这些具有实践性的知识。再比如继承一章,对于遗产范

围的界定、继承法律关系、继承的开始时间等理论知识也是

必不可少的。

3.2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技能培养

对于高职法律专业目前的现状而言,建立适宜高职教

育的教学方法是题中应有之义,笔者认为要以培养学生实

践能力为重点,同时,在教学中以训练学生的实操为中心,要

让学生针对法律岗位的要求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讲授理论

知识,同时,授课老师要注意知识的够用为准,教学过程中,

过多的理论学说不用赘述,以求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

强,能够迅速适应岗位要求。在这期间,应该在课堂中给学

生留有思考的空间,培养学生的探索知识的能力,在课堂中

教师要让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思考。例如分小组讨论、课堂

情景模拟等等。例如针对一节民事诉讼法课程中,针对诉讼

参加人这一章节,在课堂上,老师可以给出案例,让学生根

据案例进行角扮演,那么学生有针对性地扮演了原告、被

告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

角之后,对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会有较为

清晰的认识。这样的课堂教学不但增加了趣味性,同时学生

积极性大为提高,对知识的渴求也就会逐渐增加。教师作为

课堂的轴心,在课堂教学中要尊重学生个体的差异同时要

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使个体价值需求得到实现。在课堂

中,老师在传授理论知识之余,尽量留更多讨论给学生,让

学生能够通过课堂练习与模拟去揣摩所学知识,从而让学

生真正地对知识进行掌握。可以在课堂中设置情景,学生根

据老师所设置的情景,进行身份模拟训练,这样也有助于学

生提高学习的兴趣,达到寓学习于乐中。

3.3完善校外实践,加强校企合作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除了要注重课堂教学之外,

还要注重实践环节的设置,这才是高职的真正特,对于实

践教学必须关注学生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决定了职业教育要注重实际操作,所以

要求教师必须有能力把握现实职业环境的变化,并在此基

础上实现实践教学的创新,通过实训可以培养高职学生的

法律专业能力,即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技能和知识,诸如调

查能力、咨询能力、谈判能力、写作能力、表达能力等;还可

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方法能力,即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应掌

握的工作方法和学习方法,例如,案件工作流程安排,证据

的认证等实践能力。由于法律调整的宽泛性,使法律职业工

作面对社会的方方面面,它不仅要求法律从业人员具有丰

富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面对社会各方面的问题,进行驾

驭处理。因此,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实训教学建设十分重

要,特别是校外实训的建设。对此,笔者认为,学校与校外律

师事务所、法院等机构建立长期有效的联系必不可少。一方

面有利于实践教学的展开,另一方面促进学生的积极性,使

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有助于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让枯燥的

理论学习变得活泼生动。

参考文献

[1]陈晶.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探索[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

[2]贾景德.高职人才培养中实训教学的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3.

[3]李腊云,向玉华.法律职业化背景下高职法学教学探讨[J].保险职

业学院学报,2008(6).

编辑李少华

187

.hts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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