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业务法律合规审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健全合规风险管理,保障公司业务高效、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私募基金业务和自营业务法律合规审查。审查的范围包
括:业务立项审查和业务发生时全部基金文件的审查。
第二章法律合规审查的原则
第三条依法合规原则。法律合规审查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公
司内控管理制度进行审查,保证业务符合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
定。
第四条风险可控原则。法律合规审查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
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业务的法律合规风险揭示是否全面准确、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是否可行
有效进行审查,保证业务法律合规风险可控。
第五条限时审查原则。法律事务审查部要在接到业务部门业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两个
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延期审查。
第六条书面答复原则。法律事务审查部对审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如遇特殊
情况可先口头答复,后补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章法律合规审查的方法
第七条分别审查方法。法律事务审查部按总经理、法律事务管理、合规管理岗位人员
分别对业务文件或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由合规管理岗位人员综合上
述人员审查意见后形成法律事务审查部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部门集体讨论审查方法。根据业务文件或相关资料及业务种类等情况,由法律
事务审查部总经理召集本部门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和审查,根据讨论和审查结果出具书面审查
意见。
第九条联席会议审查方法。如遇业务较复杂等情况,法律事务审查部可会同有关业务
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和讨论,根据研究和讨论的结果由法律事务审查部出具书面审查
意见。
第四章法律合规审查的程序
第九条业务立项审查程序
1、在业务部门提交的产品要素表等资料转给法律事务审查部后,法律事务审查部根据
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以书面方式反馈给相
关业务负责人。
2、经审查同意立项的业务,由业务部门在公司办公系统中发起项目审批流程,法律事
务审查部总经理在系统流程中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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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基金合同和其他基金文件
1、在业务部门提交的基金文件等资料转给法律事务审查部后,法律事务审查部根据本
办法的法律合规审查的原则和方法及内容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以书面方式反馈给相关业务
负责人。
2、经审查同意办理的业务,由业务部门在公司办公系统中发起产品合同审批流程,法
律事务审查部总经理在签系统流程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对基金文件齐全的业务,可以对业务立项审查和基金文件法律合规审查同时
进行。
第五章法律合规审查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审查的主要内容
1、产品运作方式;
2、产品类型;
3、投资标的:审查投资标的是满足私募基金投资要求。非标准化产品还要对项目方实
际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其资质及还款来源等);
4、存续期限:审查是否能与投资标的期限相匹配;
5、收益分配方式;
6、收益分配时间是否能与分配方式相匹配;
7、预警止损机制的设置。
第十三条基金合同及其他基金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1、审查产品要素是否与立项材料的内容相符;
2、申购赎回条款、封闭期及开放日设置
3、审查最低认购金额是否满足私募基金投资要求;
4、当事人主体资格;
5、办理方式及程序;
6、成立条件及时间;
7、设立失败的处理方式;
8、非交易过户、交易、冻结、解冻质押;
9、费用、业绩报酬的计提;
10、终止和清算;
11、基金的投资;
12、信息披露方式、内容及时间;
13、违约责任条款设计;
14、争议处理及合同生效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业务部门的业务立项资料、基金文件法律合规审查资料均由相关业务的负责
人即产品经理提交法律事务审查部。审查意见由法律事务审查部直接向产品经理进行反馈。
第二十一条本流程由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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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7 20:20: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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