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
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
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
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4、确保
教育的战略地位;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
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
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
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
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
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
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
需要;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
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
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分类: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
部的法律关系;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
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
律关系。
构成因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六、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种类、归责要件、主体
含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
定性法律后果。
特点:1责任的法律规定性;2责任的国家强制力;3责任的专权追究性;4归责的特定性.
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
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七、依法执教的含义与特征、
必要性
含义: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
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特征:1执教主体的特定性;2执教依据的专门性;3执教性质的特殊性;4权力和义务的
双重性。
必要性:1我国教育法律的逐步完善;2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3教育法律素质的亟待
提高;4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育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八、教师如何依法执教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2、努力学习和掌握
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3、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九、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和特征、作用、渠道
含义: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
法律上的补救。
特征: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3补
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渠道: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
十、教育申诉制度
含义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
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十一、教育行政复议含义与特点、程序
含义: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于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
做出该行动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受理申
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特点:1教育行政复议是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2教育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
固定的;3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4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
程序进行。
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
十二、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属于行政赔偿的一种,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
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
予的赔偿。
特征:1行政侵权主体恒定;2行政侵权行为特定;3行政赔偿主体唯一;4行政赔偿程序
法定.
十三、教师违法行为含义和主要类型、表现特征
含义: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主要类型、表现特征:(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2侵犯
学生的入学权;3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4随意开除学生.(2)侵犯学生的人身权:1
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4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5侵犯学生的隐私权;6性侵害.(3)侵犯学生的财产权。(4)侵犯学生的著作权。(5)不
作为侵权:1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2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3在履行职责
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4学校活动组织失职;5饮食安全事故;6未及时向学生监护
人履行告知义务.
十四、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必要措施.
主要法律责任:(1)教师违法行为: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2)教师的法律责
任必要措施:1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2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3建立全面的
教育法律监督机制;4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5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6增
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7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
自我保护意识;8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9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结构;第四章教师和
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
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总共:八十四条。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总共:八章六十三条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九章四十三条
教师职务包括:初级职务、中级职务、高级职务.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共:七章七十二条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
行。总共:八章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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