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
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实施方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机关方法》)和《企
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
简称《企业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
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
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
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
用本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
带薪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落实到位。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
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年
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
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职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
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
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
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
以上的情形。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
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
作期间)。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第五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
质勘查、野外测绘及其他特殊任务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
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及休假安排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在下一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
按规定计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不能安排职工一次
休完年休假需分段安排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六条劳务派遣职工符合年休假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
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
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
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
位应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工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年休假,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
商,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安排、落实。
第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
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
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4
个工作日)以上的;
(六)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
的;
(七)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二)至(五)项规
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第八条非职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
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
准为每应休而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年平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其中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平均日工资收入不含根据住房、用车、通讯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
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以及加班费、餐费补助等。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日工资计算方法:本人全年工资
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
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津贴补贴(地区
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
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二)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职工本人的平均月工
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
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
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当年退休、亡故及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非
职工本人原因,单位未安排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
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
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
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
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扣
回。
第九条企业等用人单位与职工、职工代表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应载明职工年休假等相关事项。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
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
关约定或规定执行。
第十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未休假补偿,只享受正
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本人当年自愿放弃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的
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
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
道解决,按以下程序发放:
(一)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
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二)各单位组织人事(干部)部门应在下一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职
工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及应支付的报酬统一造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
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
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3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当年退休
或亡故的人员,也可于退休或亡故的次月发放。
(四)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违
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
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等单位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
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最迟在支付职工当年最后一
次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处理方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人员、调入人员及
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复转士官、退伍士兵,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
休假的,可以在现在的单位享受年休假;假设当年在原单位休假天数
少于职工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现单位可以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上述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应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
证明。因组织原因在原单位未能休年休假且现单位未补足休假的人员,
未休假补偿由发放12月份工资的单位综合原单位休假情况,按照规
定予以补偿。
(二)因停职或立案审查且所在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职工,在审
查结束前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到党内
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安
排其休年休假,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
假报酬。
(三)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职工,由派出单位与
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休假
计划。
(四)企业等单位新录用职工且符合本细则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
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
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
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当年退休的职工,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
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六)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
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
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七)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且不扣发工资的
职工,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
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八)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
(工作日时间),应冲抵本人的当年度年休假时间。
第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单位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
单位批准相结合的方法。
(一)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
制定出当年职工年休假计划,对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职工应主
动按照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及时向单位请销假。
(二)职工休假时应填写《年休假审批表》,做到有据可依,有据
可查,保证年休假制度标准运行。
职工申请及单位批准的年休假假期均应以天为单位计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休假计划,应报
上级分管负责人批准,单位班子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内
设机构人员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
人事(干部)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婚、丧、
产假等制度,严明纪律,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情
况的发生。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须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
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照本细则规定
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
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按照《条例》《机关方法》
《企业方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
主动对本行政区域单位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职工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
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7-25 02:19: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3519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