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与诉讼

更新时间:2025-12-17 08:08: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5日发
(作者:单独二孩明年初实施)

【基本解释】

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是

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

所以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

中国大陆的诉讼程序一般实行二审终审制,分为一审和二审,但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

审。如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

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

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诉讼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过程或程序;在中国人的观念中,

“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诉”为叙说、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

为争辨是非、曲直之意。两个字连用即为向法庭告诉,在法庭上辩冤、争辩是非曲直。如果

就“诉讼”一词从法律角度下定义,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

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

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

在社会系统中,不同社会主体(两方或两方以上)之间因利益冲突而

诉讼

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可能以多种方式解决:

①自行解决与和解。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就被损害权益的恢复和补偿而言,这是不动

用公共权力的“私力救济”。

②调解与仲裁。这是在上述方式力所不能及时可能采用的方式。其特点在于参与解决

社会系统主体间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或新的一方的出现。该第三方或新的一方出现的目的,在

于劝导发生利益冲突的各方消除对抗,提出争议权益的处置和补偿办法,或对其做出裁决。

但调解的基础是争议各方的自由意志,仲裁通常也是以争议各方事前约定为前提。

③诉讼。它意味着对国家意志及法律权威的接受与服从。显然,以诉讼这种强制性、

权威性的手段实施“公力救济”,一方面是由于私力救济的力所不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维

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因为社会冲突的适当解决不仅关系个体权益,而且关系统治秩序和社会

系统的整体利益,因此必须由社会控制系统或国家介入,以社会控制系统或国家强制力进行

处置。公共权力的使用以及对诉讼结果的确认,往往使诉讼成为一种合法的、最有效的、从

而也是最终的冲突解决手段。

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

在这个意义上说,诉讼法也就是程序法。诉讼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其规范性,这种规范

性表现在:

①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不仅诉讼请求的根据必须在法律上是存在的,而且诉

讼请求本身(如赔偿损失、没收财产、判处徒刑等)也是法律上所允许的。

②诉讼还必须按照法律预先确立的具体程序进行。不仅是当事人,即便是法官也不能

随心所欲、恣意妄为。

③诉讼裁决的根据还必须是法律规范,任何与立法相抵触的情理或道德规范不能作为

解决冲突的根据。这种法律规范性,正是诉讼作为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重要解决方式所具

有的完美形象和能够被当事人及社会所接受和认可的基本根据之一。

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

诉讼既是法治系统的一种结构形式,又是这一系统的运作过程。这个过程包括提起诉

讼、法院的审理和裁决、执行等。而对这一过程的推进,又是通过调查与辩论,对事实问题

与法律问题的争议、对抗、妥协与裁决等多种法定的动态流程来实现的。构成要素的复杂性、

程序化处理方式以及时间上的延续性,使得诉讼具有一定的运作成本。而这种诉讼运作的成

本和诉讼裁决的权威性,使一项特定的诉讼虽然是一个过程,但却不能反复运作。

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三元结构系统

诉讼法上通常所说的“三方组合”实际上就是三元结构系统典型的“三元结构(Triad

Structure)”模式为:原、被告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而法官居于其间作为权威的仲裁

者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和冲突。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种诉讼结构为适应社会冲

突和诉讼争议的实际状况可能发生一些变形。如在中国的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是诉讼

当事人,他与检察机关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场同时充当控诉者。而在民事案件中,各国大都将

有独立利益的其他人列为诉讼的第三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的争议者就不限于原、被告

两方。当然,不管怎样变化,三元结构仍然是诉讼系统中的基本结构模式,在诉讼关系和诉

讼系统的运行方式中起主导作用

法律术语

定义

诉[sù],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申请。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

的诉讼行为。

特点

诉具有以下特点:

(一)诉的主体是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诉无从提起,因此诉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

人。

(二)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提起诉的目的是要求

法院对自己受到侵犯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因而,民事权益争议就成为诉的内容。

(三)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

行为,而并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根据法律性质,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

意义上的诉权。前者又叫起诉权,其内容即起诉要件。后者是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

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权利主体从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要

实现这一权利,还必须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诉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3种。明确诉的种类,有利于当事人正确主张

其权益;便于法院主动搜集调整证据,合理地组织审判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

争议。每一个诉的具体内容,都由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即由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组成,这

种因素叫做诉的要件。它使诉特定化,是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的重要依据。诉的标的是原告依

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加以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诉的理由

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

实,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或对实体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形成有被侵害危险的事实。

双重内涵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

判的请求。这种请求使民事诉讼程序得以启动,是法院开始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关于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当事人

运用诉讼,首先考虑的是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如果撇开这一目的来考察诉的含义,

认为诉仅仅具有程序意义上的内涵和功能而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内涵和功能,则意味着当事

人为诉讼而诉讼,这显然是不符合当事人起诉的目的的。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虽然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功能,但二者是紧密联系,

相互依存的。程序意义上的诉,必须以实体意义上的诉为基础。实体意义上的诉,则是程序

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内容。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就无实现的保障,如

果无实体意义上的诉,程序意义上的诉就会变成既无目的,又无内容的活动。简言之,程序

意义上的诉是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

和意义所在。

综上所述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剥夺的永恒权利,而实体

意义上的诉是否能够取得则有利于当事人受否能够提出有效的证据,是否基于可靠的事实以

及适用法律对此的规定。

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诉的不可缺少的因素。明确诉的要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它可以使诉特定化,使此诉与彼诉相区别,可以防止重复起诉。诉有以下三个要素:

当事人

当事人是诉的主体,任何一个诉,均有提起诉讼的一方与被诉的一方。当事人是否适

格,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即使诉的其余要素均相同,只要当事人不同,也

可以成为新的诉。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

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

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具有不同的类型,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

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确认之诉

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

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

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如,在原告依据租赁合同提起的交付出租的房屋的

诉讼中,租赁关系是诉讼标的,房屋则是诉讼标的物。任何一个案件都具有一个特定的诉讼

标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诉讼标的物。只有财产案件才具有诉讼标的物。一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例如基于某种法律

关系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某物,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

在原告起诉之时,诉讼标的就已经特定化,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

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会给被告的防御和

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变更诉讼请求则是允许的。例如,原告

提起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本金的诉讼后,可增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理由

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一般包括两类:一是引起民事法

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分类

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

诉、形成之诉。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

之诉的客体为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

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

务。

确认之诉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的(或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前

者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后者是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

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

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

的行为,如请求被告支付租金,返还借用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广告,停止侵害名誉权

的行为等。

依据原告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把给付之诉进一步区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

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即应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

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无须立即给付,而等到履行期届满时才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

仅在被告有到期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时,才能得到法院的胜诉裁判。

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

决作为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在给付之诉中,法院若判决原告败诉,该判决则成为原、被

告之间不存在给付义务的确认判决。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或者创设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

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原告需要借助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时,才有必要提

起形成之诉,如果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形成权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

则无须提起变更之诉。法律设立形成之诉的目的主要是使法律状态的变动效果不仅对当事人

发生效力,而且对第三人也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形成之诉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

可以提起。形成之诉大多集中在人事诉讼和公司诉讼领域,人事诉讼关涉人类社会生活基本

身份关系,有关公司的形成之诉则涉及人数众多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规定由法院以形成判

决予以统一变更。

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而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应否变

更存在争议。原告一般是要求法院变更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胜诉的形成判决在确

定时,无需强制执行就自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通常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既存的法律关

系解除或消失,比如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共有关系等。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变更他人之

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债权人可依据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

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消灭已成立的买卖关系。形成之诉因其形成效果

不同,分为实体法上形成之诉与诉讼法上形成之诉。实体法上形成之诉,是有关实体法上法

律状态的变动。形成之诉的形成效果,有只向将来形成实体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销婚姻之诉、

离婚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终止收养之诉、宣告终止侵权或撤销其宣告之诉,分割共有物之

诉等;有溯及既往形成实体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销认领子女之诉、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债

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之诉等。诉讼法上形成之诉,例如再审之诉、撤销除权判

决之诉、撤销商务仲裁之诉等。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

请求。诉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只能向法院提出;第二,它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

益;第三,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各方;第四,它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

为提起原因。

诉与起诉。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

上诉、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等。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两者的联系。诉与起诉

的区别主要有二:一是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甚至案外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

于原告;二是诉可以出现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而起诉则只限

于一审程序。

诉与诉讼。诉与诉讼是有区别的,不能混用。首先,两者的形态不同;其次,诉讼的内容远

比诉的内容丰富。当然诉与诉讼也有联系,即诉的提起及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诉讼的重要

组成部分,但却不是诉讼的全部内容。可见,诉讼与诉在概念上仍然是种属关系,诉包含在

诉讼的内容之中。司法实践中将两者混用,主要原因在于把诉与围绕诉所进行的种种活动及

所发生的诉讼关系等同起来。

诉与诉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为:首先,诉是一种请求,而诉权则是一种

权利或者权能。其次,诉处于动态,而诉权则处于静态。第三,诉是具体的,而诉权则是抽

象的。两者的联系主要为:首先,诉权是诉存在的基础,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和行使诉权的

起点;其次,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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