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理论概述
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其意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不要求
原告与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判决结果具有扩张性,针对的可以
是可能有损害发生的事实,限制了当事人一定的处分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理论意在解决传统原告资格理论的弊病。确立程序当事人和扩大诉之利益范围是
其主要理论基础。
标签: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程序当事人;诉的利益
西方国家有一著名的法谚:“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与救济如影随形。那么
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诉诸法律则是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何以进行救
济呢?公益诉讼就此应运而生。公益诉讼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但其真正引起
人们的普遍关注却始于20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随着社
会不断发展,公益诉讼被赋予更多的现代意义,其作为现代型民事诉讼的特征之
一,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一般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法律规定的相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
关公民,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一)意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传统民事诉讼原告追求的目的往往是对私益的保护,与此相对,民事公益诉
讼通过制止某些机关或个人滥用权力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保障社会公众
的合法权益,追求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并不要求原告与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在现代社会,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等中可能直接受害者不多且受损不大,
但是体受损人数、数额较大,若是强调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有权提起
诉讼,那么由于救济成本等因素等考虑,很多受害者会放弃诉讼。很多情况下很
难确定一个直接、具体的受害者作为被告,依靠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说”理论难
以启动诉讼。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并不要求原告与诉讼标
的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三)判决结果具有扩张性,其判决效力可以扩展到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
人
传统的民事诉讼坚持既判力理论,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将有众多的
本文发布于:2022-07-25 22:42: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3752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