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常识性知识
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根据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
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
议的方法”。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其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此方法解决其争议;
2、解决争议的第三人是当事人选择的;
3、第三人解决争议的裁断具有约束力。
应当说仲裁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们在此所说的仲裁是只
限于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因此仲裁法中所谈的仲裁是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争
议提交选定的第三人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二、仲裁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环节:
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
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
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所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
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而受到级别管辖的制约。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
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以由
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交由仲裁解决,
也可以约定将某项或某几项争议交付仲裁。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交由自己处理的争议,则不能主动审理和裁决。
5、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诸项权利的集中体现,是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二)仲裁独立的原则
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
仲裁法确立的仲裁独立的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碑。仲裁独立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与行政机构脱钩。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这有利于我国的仲裁真正做到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即作为社会团体
的中国仲裁协会,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按地域分别设立的,相互之
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分,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相互独立。同时仲裁庭对案件独立
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法院对仲裁裁决虽然有着必要的监督,但并不意味着仲
裁附属于法院。正如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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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此项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应当依据的
基本准则。
1、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纠纷有关的事实
情况,包括纠纷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
2、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
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
3、公平合理,就是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在审理纠
纷时应当处于公正地位,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同时公平合理还意味着,在仲裁中所适用
的法律对有关争议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采用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接受
的作法,即经济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这样做既体现了与诉讼相区别,也是仲
裁的基本精神所在。
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为了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借鉴国际通行作法,
仲裁法规定了如下基本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
本的保证。即:
1、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双方没有这种共同意愿,没有记载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仅凭单方面的意愿来通
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2、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
请,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
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二)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
1、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应当依照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
诉。这主要说明,仲裁协议一经达成,任何一方都应当信守协议,不能背弃另一方而寻求诉
讼途径解决争议。
2、对于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其管辖权因当事人双方共同的仲裁意愿而归属
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而被排除。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解
决争议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三)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
起诉,也不能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包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例外有两种情形,一
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二是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四、仲裁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
决哪些纠纷。即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而只能通过诉讼
或行政处理的途径去解决。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
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
第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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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事项;
第三、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
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仲裁法规定,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
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五、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哪些优点?
仲裁作为一种处理民事争议的方式,具有如下优点:
1、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来说费用也较低,而以诉讼解决则比较慢,
且费用往往偏高。
2、就交易中发生的争议寻求公正而权威的人士协调解决,比通过诉讼对当事人之间的感
情产生的影响更小,有利于当事人今后的交易继续进行。
3、仲裁一般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这样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
当事人的商业信誉,而通过诉讼则难以做到这一点。
4、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
仲裁程序等,而审判庭的组成人员(法官)的人数和人选,诉讼当事人无权过问。因此,从这
方面讲当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权,更加方便。
总之,在保证使争议公正、合理得到解决的前提下,仲裁具有省时、省费用,程序灵活
的优点。
六、哪些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按照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将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其合同纠纷主要包括:
1、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
纷。
3、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经常出现在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侵权纠纷。
房地产纠纷中的其他财产纠纷主要有:侵占他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因使用房屋
的附属面积,共用设施而发生的纠纷。
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主要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
纠纷。
涉及著作权的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而产生的纠纷;在法律
规定允许的范围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
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而产生的纠纷;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
支付报酬所带来的纠纷;因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纠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
为目的,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所产生的纠纷;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产生
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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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工业产权的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产生的纠
纷;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
产生的纠纷。
以上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都可以向海口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他纠纷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解决这类纠纷的仲裁协议,且不与法律中的强制性
规范相冲突,也可以将这些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怎样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的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仲裁协议的种类
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
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
就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到×××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如:
合同仲裁条款
第__条,凡因本合同(或协议,下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
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的仲裁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以及当事人来往的属于合同组成
部份的信件、电报、电传中订有协议仲裁的条款,这些都属于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单独签订的发生纠纷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
书可以在纠纷发生前订立,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签订。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是构成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缺一不可。此外,当事人在仲裁协
议中还可以约定其他内容,如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择方式等。
同时,仲裁法还规定: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所以说,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必须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
裁委员会这三项必备内容。如:
仲裁协议
当事人双方共同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并同意按照该会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如下争
议:
(1)……
(2)……
(3)……
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名称:
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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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仲裁补充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经协商一致,我们共同愿就年月日签定的合同(或协议,
下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该合同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并同意按照该
会的仲裁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订立的仲裁条款
或仲裁协议自行无效。)
当事人:当事人: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日期:日期:
(三)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强调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与其它发生瓜葛。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
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的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
2、约定的事项超出了仲裁的范围。
3、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
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签订仲裁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
议无效。
八、当事人如何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的申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行为。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这是申请仲裁必备的首要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申请仲裁。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想通过仲裁解决
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财产权益。事实是指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的经过。
申请人如有证明事实的证据,应向仲裁庭提供。仲裁的理由是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仲裁请求,
即提出仲裁请求的道理。它是申请人主观上的认识,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并不强调申请
人必须提供客观存在的确凿无疑的事实根据才予受理。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即
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
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不能申请仲裁。
(二)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
所、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清楚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些基本情况应当按照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顺序写出。当事人如果委托了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还应当写明律
师或其他代理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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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为仲裁法规定:
仲裁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所以申请人在提出仲裁请求的同时,还应当提
供有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便仲裁委员会核实与调查,及时作出裁决。
(三)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份数按规定办理。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申请,不予受理。
九、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将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并未成立,只有在申请被受理后,仲裁程序才真正开始。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处理程序是:收到仲裁申请后,将依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将有关决
定通知当事人。如果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将通知申请人,通知方式可以是
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也会将不予受理的决定通
知申请人,此时将会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并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确保申请人知道为
什么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为保证仲裁的顺利进行,仲裁委员会将按下列办事程序进
行处理:
1、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2、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将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十、仲裁法赋予当事人哪些基本权利?
(一)申请人有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
申请人有权申请仲裁,在申请书中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也有权
放弃自己的仲裁请求,终止仲裁程序。申请人还有权变更仲裁请求,包括既可以增加仲裁请
求,也可以减少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的权利,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在仲裁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权表示承认,也有权提供证据表示不承认仲
裁的请求,被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反请求。当然反请求必须符合仲裁范围和仲裁事项的要求。
(三)仲裁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仲裁法中的财产保全是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
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作出财
产保全的决定的前提条件是:
1、保全的原因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
执行;
2、作出保全决定的前提是,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
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不加审查。而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包括银行担保、保证人保证、
现金实物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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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
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当事人参加仲裁的
人,称为仲裁代理人。
仲裁代理人有如下特点:
1、只能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2、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仲裁活动;
3、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自己本身与纠纷无利害关
系;
4、不能在同一仲裁案件中作双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须经委托人与受
托人签名盖章,仲裁代理人的委托方算成立。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仲裁代
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特
别授权也必须在委托书中具体写明。
十一、仲裁庭是如何组成的?
仲裁庭是根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按照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采取两种组织
形式组成的: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另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合
议庭中有一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产生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定的,决定仲裁员的产生方
式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仲裁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此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三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各
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
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这两种类型中,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第二种情况
是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仲裁员。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
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虽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但没有
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仲裁员。
十二、仲裁员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回避?
回避是指当事人或仲裁员本身,认为该仲裁员在办理此案可能影响公正仲裁时,而申请
或要求不再担任此案仲裁员的一种措施。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此案公正仲裁的;
4、私人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遇有以上情况,仲裁员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
十三、回避申请应如何提出?如何确认?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一般以书面形式并在首次开
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回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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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不能因仲裁员自身或当事人提出而盲目进行。必须对回避的理由予以审查,对理由充分
的,予以认定;对理由不充分或依据不足的,应予驳回。因此,仲裁员是否回避,应由仲裁
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回避与否应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十四、当事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的通知后,应该按开庭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如遇有特殊情
况不能出庭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请求延期开庭。
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
请,按自动撤诉处理。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纠纷的审理,仲裁庭可
以缺席裁决。
十五、为什么仲裁不公开进行?
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
除外。
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这些案件在一
定程度上都涉及到商业信誉甚至商业秘密。如果在仲裁中实行公开审理的制度,允许案外人
参加旁听,允许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就不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当然,如
果双方当事人认为他们之间的争议没有什么秘密可言,或者这个秘密可以公诸于世,也可以
协议仲裁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不公开进行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惯例,也是与诉讼相比的一项重要区别。
十六、当事人如何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制度,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保证正确和及时地审理案件。证
据保全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时,采取保全措施;二是在证据有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时,采取保全措施。仲裁的证据保全制度与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制度有所区别。
仲裁的证据保全,是在当事人申请后,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执行。正如仲裁法
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由诉讼参加人将申请直接递交人民法院即可。当事人申请证
据保全,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需要保全的证据内容;需要保全的证据同案件事实
之间的联系;对此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员会转递的申请书后,
认为申请有理,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认为申请无理,
则应当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十七、仲裁裁决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审理后,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裁判,标志着案件审理的
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作
出,与终审法院的判处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
裁决作出后,除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决作出后,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
履行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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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是纠正仲裁错误的补救措施,并不是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意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
(一)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仲裁法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是:
1、证据条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提出充足、确凿的证据。只要有证据证明
仲裁裁决有上述六种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中的一种情形,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
决。
2、申请的法院: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不得对仲裁裁决提出任何变更、无效、撤
销等请求。
十九、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法院。仲裁法规定: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
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
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一是被执行
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二是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
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此,所说的申请执行的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申请的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
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
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的期限,依提出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而不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
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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