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综合复习题与答案85318

更新时间:2025-12-21 20:20: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试用期工作总结格式)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综合复习题与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贸活动、

金融活动和服务的统称。

2、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

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3、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就是用来解决公钥体系中公钥的合法性检验问题,它是承担网上安全电子交易认证服务、能签

发数字证书,并能确认用户身份的服务机构

4、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又称为在线银行、虚拟银行或网络银行等,是银行借助客户的个人电脑、通信终端(包括移动

电话、掌上电脑等)或其他智能设备,通过因特网或其他公用信息网,向客户提供银行业务和有关金融服

务的一种银行业务模式。

5、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

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

6、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仿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

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

7、信息权

信息权:是指根据有关专利、版权、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局平面图作品、商业秘密、商标、公开权的法律或

其他基于权利所有人对信息所享有的利益而在合同之外赋予某人控制信息,或排除他人使用或取得信息的

权利的法律而产生的信息上的所有权利。

8、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包括一切有关个人的信息,从生理的到思想的,从个人本身的到社会关系的,从有生之年到死

后,还包括了人们对他的评价。

9、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10、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事实上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

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储存起来,当使用者需要清偿债务时,可以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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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之为电子货币。

11、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12、域名

域名:是计算机主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数字地址的一种转换形式,其功能近似于电话号码或者门牌号码。

二、简答题

1、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答:①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②狭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形式,

这种商事关系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

的形式为其内容。主要调整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法律问题。③广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

务交易内容,涉及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调整电子合同、电子信息交易、电子支付等

法律问题。

2、简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目的和作用。

答:①《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形式及其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名、原件的要求,数

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

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重要问题。②《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

的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

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颁布,标志着电子商务法在全球范围的成立,对于推动

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答:①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在立法实践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制定部门出于

自身工作的考虑,往往忽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交叉等问题,致使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虽然数量不

少,但内容重复较差,难已形成体系性的法律法规。②不具开放性和兼容性:我国的法律结构比较单一、

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③难以操作:法律的一个重要

特点就是可操作性强。而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就存在可操作性差的现象,比如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审批事项

特别多。

4、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包括哪些方面?

答:

(1)电子商务必须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支撑

(2)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商务活动的时空观念

(3)电子商务以全国或全球市场为其经营市场,过去由于国界、运输、劳务、财力、技术等条件的限制,

许多企业的经营市场局限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很难将市场拓展至全国或国外。

(4)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更高的协调性。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确定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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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我国采取的达到主义,所以法律只需要对达到时间和达到地点作出规定。

(1)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

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

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数据电文的到达地点

对于数据电文的到达地点,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

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6、应当如何规制电子商务中的格式条款?

答:(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

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

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严格解释原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

见,我国也采用了不利解释的原则。

(4)免责条款无效原则

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订合同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

力。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个别协商优先原则

合同法第41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7、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有哪些困难?

答: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

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网络空间中,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些因素都变得非常模糊,进而使得传

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个特定的法域联系在

一起。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要的是构成计算机网

址的“位置”。

因特网经常使用高速缓冲存储器(caching),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后对于某一网址的

访问能够节省时间。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

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下来。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非常的重要。因特网的用户不会知道由缓冲

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

源地发送来的,而不论实际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

因特网的一个实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的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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