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现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5-12-09 11:20: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4日发
(作者:日照交警网违章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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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上) ◆理论新探 

浅析实现老年人‘精神赡 ,的法律问题研究 

晏武侠 

摘要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问题一直为全世界社会保障立法所关注。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又 

生发出新的问题,即立法在关注老年人的物质赡养的同时,还应强调子女于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本文从 

精神赡养对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方面出发,浅析子女对老年人提供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老年人 

权益保障的应有之义,进而对子女关于精神赡养的法律问题提出一些浅见。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精神赡养‘精神赡 ’实现的安排 

作者简介:晏武侠,贵州大学2Ol1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81.02 

、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完善 业安全、经济安全)、社交需要(友情、情感、归属)、尊重需要(自 

(一)老年人权益的立法思考 尊、权威、地位)和自我实现需要(胜任感、成就感)。马洛斯认为: 

中国社会转型期下的老年人队伍正在不断壮大,人口老龄化 

人只是在低层次需要获得相对满足之后,才能希望较高层次的需 

问题及空巢老年家庭已成为不可忽略的社会问题。老年人问题 要得到满足。0 

在超出家庭范围的同时,将进一步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及和谐家庭 故结合上述理论及老年人自身的特殊情况得出:老年人的需 

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也将必然成为中国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研 要结构可分为三类,即生存性、发展性和价值性需要,然后两种需 

究的重点关注部分。 要位于生存性需要之上。。新时期下第一基础层面的老年人生存 

关注弱势体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普遍价值观。相对而言,由 性需要(健康与安全)已普遍得到了保障,而基于其衍生出的发展 

于老年人存在生理及心理的特殊性,其弱势特征尤其突显。故法 性需要和价值性需要却淡出道德与法律的视线。在发展性需要 

律在给予这一特殊体立法保护的同时,还应积极结合社会发展 中侧重强调对老年人情感的呵护,例如老有所乐、老有所亲、老有 

中新近出现的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立法完善。 所学等,而价值性需要则关注老年人自我价值的实现,包括老有 

老年人权益包含了两部分内容:一是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普 所为、老有所为、老有所用、老有所成等。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人 

遍权益;二是老年人应该享有的特殊权益。。即老年人作为社会 类物质文明的进步,第一种需要与最后一种需要的要求往往更容 

整体中的一员,除了享有国家《宪法》所规定的赋予全体公民应当 易得到满足,然而处于两种需求中间的第二种需求却面临着窘 

享有的权益,例如生存权、发展权、居住权、参与权等;还应享有作 境。所以,当下的子女还应并重践行精神赡养义务。 

为老年人这一特殊体根据自身特点及需要,由国家赋予的相关 (三)精神赡养与完善老年z.A ̄.gt法律保护 

特殊法律利益,如被赡养权、共享社会发展权、闲暇生活权等。简 因我国以往立法对老年人的物质赡养关注集中,较忽略对老 

言之,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需从两方面进行立法设计,不仅要关注 年人精神赡养的立法考量。当城乡二元结构中空巢家庭数量上 

作为普通公民应该获得的法律保障,还应考虑特殊体的法律利 升时,“精神赡养”已是老年人立法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益需要。 精神赡养是指家庭生活中,子女及其他作为负有赡养义务的 

(二)新时期老年人权益基本内容的修正 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从而使被 

因老年人特殊的主体情况,其时常被排斥且处于社会的边缘 赡养人获得情感的抚慰及家庭的温暖。实质在于满足老年人三 

地带。故于此恶性循环下,其继而形成不同于其他体的生理与 方面的精神需求,即自尊、期待和亲情的需求。。尽管我国1996 

心理特殊性,突显出其双重弱势性。尽管现今物质养老己不再是 年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1l条第l款中规定:“赡养人 

问题,子女积极履行每月给予父母赡养费的义务使其衣食无忧的 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 

行为表现符合法律与道德双重标准。但这种划一的客观行为却 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并未囊括精神赡养的内容,故遇 

使人们忽略了对老年人最重要的精神关怀。另外,加之“空巢家 此类案件时因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造成各地地方法院难以据此 

庭”的增加,使得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内容的进行立法成为亟 

展开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 

需正视与解决的问题。最后,传统中仅子女一方对老年人负有 二、精神赡养对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意义 

“精神赡养”责任的理解并不全面。但追根溯底,老人的精神动力 (一)积极方面 

仍是源自家庭,家庭仍是“精神赡养”的主要承担者。 

201 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 

按照马洛斯的“需要层次论”,人的需要从低级到高级可分为 案)》中明确了赡养人的精神赡养义务。第l6条规定:“家庭成员 

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包括衣、食、住、行)、安全需要(人生安全、职 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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