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赡养老人问题的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5-12-09 11:19: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4日发
(作者: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关于赡养老人问题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法律对于老年人的保护,以及孝顺父母的传统美德,特

就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提供如下咨询:

一、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

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

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

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和护理;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

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

料。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

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

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

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

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

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

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

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

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

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

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

份额。

第七十五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

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0〕13号)》

(九)老年人受赡养的权利,赡养人特别是子女要依法履行赡

养义务。倡导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并由基层组织监

督执行。要切实保障老年人住房、财产、继承等合法权益,重视和解

决好老年妇女问题。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

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家

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

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享受

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与赡

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资料。

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的健康,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

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

赡养人应当照料老年人的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应当承担护理责任;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

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护理。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意愿,满足

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对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

经常看望、问候。

第十四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依法签订协议。签

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

老年人可以与扶养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养老

服务机构等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者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十五条老年人对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

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

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

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破坏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

与的财物。

第十六条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擅自处

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

第四十九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

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社会组织、养老

机构和企业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需求

的活动。

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在本市居住的60周岁及以

上老年人。

第十六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

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

务、法律服务等。

第十八条经区民政局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享受由政府

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自理等级的,根据本人自愿,自费申请安装紧急呼

叫终端,政府补贴80%费用;

(二)半失能和失能等级的,免费安装信息呼叫终端,并

根据失能等级每月分别发放一定价值的助老服务券(卡)。

居家养老基本服务项目(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

等定制服务)的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助老服务券(卡)的使用管理

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由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于老年的权益甚为保

护,国家倡导家庭赡养,倡导家庭内部之间达成赡养协议,赡养人需

提供经济上的支持、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照料,对于不能亲自照

料的,可以委托养老院等机构予以照料,但这一切都需以老人同意的

意愿为前提。老年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包括退休金,有着自主支

配的权利,子女不得在未经老年人同意的前提下,动用老人财产。因

而,关于老人在养老院费用的缴纳问题,在老人没有同意时,不得动

用其退休金先行缴纳,除非征得老人同意。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行为,

将根据其行为严重性,受到或批评、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后果。

同时国家对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也体现在政府层面,对于达到一定年

纪的老人,会有相应的补助,在医疗、卫生、生活、交通、住行、法

律援助等很多方面均有照顾,这需要结合各个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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