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意见书模板
【篇一: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模板】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
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股份有限公司___年度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
致: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自:___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称《股票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则”)的有关规定,___律师事
务所(以下称“本所”)受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
委托,作为公司___年度a种股票发行并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国
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股票发行与
上市法律业务委托合同》之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
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授权与批准、
公司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公司的设立及独立性、发起人、股本结
构及其演变、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
债权债务、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
改、法人治理结构、税务、环保和产品质量及技术、募集资金运用、
业务发展目标、诉
讼及招股说明书法律评价等情况的文件、记录、资料,以及就有关
事项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必要的询问和调
查。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
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
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
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2.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
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上市事宜
,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经____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____改股批[____]__号
《关于同意设立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经____省人民
【篇二: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
致: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6、《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
8、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
9、您提供的本案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
10、您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与事实依据,特确认
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三、您应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8、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最终检验或鉴定的相关文书;
9、凡是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然,所有证据材料均必须有原件。
四、本案的法理分析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
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
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因学校疏于管理,没有严格履
行对学生的教育、监管和保护义务,引起学生死亡结果所导致的人
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本案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
按照我国《民事通则》第98条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
国《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再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9条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
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3、本案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本案的地域管辖
(2)、本案的级别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不属于
法定的重大案件,一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
1、关于本案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意见:
(1)丧葬费数额为2005年度温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那么在
本案中,您请求丧葬费的标准应当以温州市2005年度职工的月平均
工资的6倍来计算确定。
(2)死亡赔偿费数额为2005年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20年标准计算。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
(3)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用,以你们作为亲属实际支出的发票和凭证为准。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5条之规定:所
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
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
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而您所在的温州市是属于国务院特别规定的
计划单列市,因此上述数据应当以温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数
据作为计算基准。
2、关于本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意见:
(一)精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
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也
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生理上的损害主要是侵犯权利人的生命、健
康、身体各部分所造成的肉体上的痛苦;心理上的损害主要是对权
利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进行伤害造成受害人心理上产生
恐惧、不安、愤怒、焦虑、悲伤抑郁等不良心态。
(二)确定本案的赔偿原则和标准。
(1)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
目的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的原则,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数额,因此法庭要确定精神损害赔
偿的标准,就必须在以这三大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由法官进
行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必须先要与赔偿
【篇三: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
xxxxx公司:
xxx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是贵司的常
年法律顾问。受贵司的委托,就《停待期间工资发放及第一季度减
员方案》作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1、《停待期间工资发放及第一季度减员方案》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基本事实:据本意见书所
载明的情况及贵公司相关人员的介绍:贵司拟将全面启动人力资源
优化工作,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优化,持续达到减少用工总量、降
低人工成本的目标。
四、分析及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
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建议贵司在井
队停待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的订立上,不低于《劳务派遣协议》中
签订的标准,在按照比例发放的同时亦考虑不宜低于xxx市的最低
工资标准。
2、建议贵司参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
遣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
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
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
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
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
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
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
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
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贵司之优胜略汰之法略显缺乏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
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
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鉴于贵司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建议贵司在考
核减员之前,与该单位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以避免相关规约条款,
并考虑是否通过变更劳务派遣协议以减员。
四、声明
上述意见是对目前掌握的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我们对
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供且仅供贵公司参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
用。该分析的前提是假设您告知贵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提
供的资料(情况与事实完全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
也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
本意见书不是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向贵公司做出的保证,仅供贵公
司内部在处理本案时做参考之用。委托人对本意见的结论有独立判
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意见书不得向
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所拥有唯一的解释权。
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二○一x年x月xxx日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11:59: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1353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