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意见书模板

更新时间:2025-12-17 10:28: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出版代理)

企业法律意见书模板

【篇一: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模板】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建议版)

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股份有限公司___年度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

致: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自:___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称《股票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则”)的有关规定,___律师事

务所(以下称“本所”)受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

委托,作为公司___年度a种股票发行并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国

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股票发行与

上市法律业务委托合同》之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

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授权与批准、

公司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公司的设立及独立性、发起人、股本结

构及其演变、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

债权债务、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

改、法人治理结构、税务、环保和产品质量及技术、募集资金运用、

业务发展目标、诉

讼及招股说明书法律评价等情况的文件、记录、资料,以及就有关

事项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必要的询问和调

查。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

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

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

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2.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

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上市事宜

,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经____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____改股批[____]__号

《关于同意设立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经____省人民

【篇二: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

致: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6、《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

8、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

9、您提供的本案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

10、您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与事实依据,特确认

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三、您应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8、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最终检验或鉴定的相关文书;

9、凡是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然,所有证据材料均必须有原件。

四、本案的法理分析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

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

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因学校疏于管理,没有严格履

行对学生的教育、监管和保护义务,引起学生死亡结果所导致的人

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本案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

按照我国《民事通则》第98条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

国《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再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9条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

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3、本案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本案的地域管辖

(2)、本案的级别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不属于

法定的重大案件,一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

1、关于本案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意见:

(1)丧葬费数额为2005年度温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那么在

本案中,您请求丧葬费的标准应当以温州市2005年度职工的月平均

工资的6倍来计算确定。

(2)死亡赔偿费数额为2005年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20年标准计算。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

(3)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用,以你们作为亲属实际支出的发票和凭证为准。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5条之规定:所

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

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

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而您所在的温州市是属于国务院特别规定的

计划单列市,因此上述数据应当以温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数

据作为计算基准。

2、关于本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意见:

(一)精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

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也

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生理上的损害主要是侵犯权利人的生命、健

康、身体各部分所造成的肉体上的痛苦;心理上的损害主要是对权

利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进行伤害造成受害人心理上产生

恐惧、不安、愤怒、焦虑、悲伤抑郁等不良心态。

(二)确定本案的赔偿原则和标准。

(1)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

目的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的原则,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数额,因此法庭要确定精神损害赔

偿的标准,就必须在以这三大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由法官进

行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必须先要与赔偿

【篇三: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

xxxxx公司:

xxx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是贵司的常

年法律顾问。受贵司的委托,就《停待期间工资发放及第一季度减

员方案》作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1、《停待期间工资发放及第一季度减员方案》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基本事实:据本意见书所

载明的情况及贵公司相关人员的介绍:贵司拟将全面启动人力资源

优化工作,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优化,持续达到减少用工总量、降

低人工成本的目标。

四、分析及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

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建议贵司在井

队停待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的订立上,不低于《劳务派遣协议》中

签订的标准,在按照比例发放的同时亦考虑不宜低于xxx市的最低

工资标准。

2、建议贵司参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

遣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

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

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

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

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

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

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

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

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贵司之优胜略汰之法略显缺乏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

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

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鉴于贵司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建议贵司在考

核减员之前,与该单位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以避免相关规约条款,

并考虑是否通过变更劳务派遣协议以减员。

四、声明

上述意见是对目前掌握的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我们对

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供且仅供贵公司参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

用。该分析的前提是假设您告知贵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提

供的资料(情况与事实完全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

也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

本意见书不是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向贵公司做出的保证,仅供贵公

司内部在处理本案时做参考之用。委托人对本意见的结论有独立判

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意见书不得向

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所拥有唯一的解释权。

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二○一x年x月xxx日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11:59: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1353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意见书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