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
案-
原告:张静,女,21岁,江苏省南京点今企划有限公司上海地
区首席代表,住南京市玄武区。
ﻪ
ﻪ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南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ﻪﻭﻭ被告:
俞凌风,男,26岁,江苏省南京百圣利广告公司平面设计员,住南
京市北京西路。ﻭ
ﻪ委托代理人:朱卫中,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ﻪﻭﻪﻭ
原告张静因与被告俞凌风发生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向江
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ﻪ原告诉称:原告是网络爱好者,网名为红颜静。在南京西祠
网站中,真实姓名和网名均有一定的知名度。在网名聚会上通过
别人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俞凌风,并知道其网名为华容道。200
1年3月4日后,被告在网上以“”的网名多次发出侮辱原
告人格的帖子,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ﻭ
ﻪ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审理中辩称:注册ID(身份认证)
的使用人不存在唯一性。虚拟的ID可以由多个用户使用,任何
上网的人,只要凭借密码就可以以其身份登录。以“”为网名
在网上发帖子,不能说明均是被告所为,存在被告的密码被盗用
的可能。原告的网名红颜静虽然在西祠胡同网上有知名度,但不
代表原告在社会上有影响。网络虚拟主体间的攻击应是道德和网
站站规调整的问题。虚拟ID只对虚拟的网络社会有影响,不影
响现实社会对真实主体名誉的评价。网络虚拟主体名誉的评价。
网络虚拟主体不具有人格权,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
的名誉权。ﻪﻭﻪ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ﻭﻭ原告张
静以“红颜静”为网台,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登记上网,并主持和管
理一讨论版块。被告俞凌风以“华容道”为网名,在同一网站登记
上网。“红颜静”、“华容道”在西祠胡同网站登记的都是真实网友
级别。2000年11月19日,西祠胡同网站中的“紫金山下”讨论
版块和“一根红线”讨论版块组织网友聚会。通过聚会,网友间互
相认识,并且互相知道了他人上网使用的网名。俞凌风除以“华
容道”的网名参加真实网友的活动外,还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以
“”为网名登记,其级别为该网站的注册网友。
ﻪ
2001年3月4日,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相关讨论版上,有
网名“”发表的《记昨日输红了眼睛的红颜静》一文,文中在
描述“红颜静”赢牌和输牌时,使用了“捶胸顿足如丧考妣耍赖骂娘
狗急跳墙”等侮辱性言词。3月7日,“”发表《我就是华容
道,我和红颜静有一腿》一文。4月30日,“”又发表《刺
刀插向〔小猪寂寞〕的软肋》一文,文中有“本文所指的软肋就是
一个千夫所指,水性扬花的网络女;网络亚情场所的代言
人;中国网友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畸形产物——红颜静”等言词。
5月8日至5月9日,“”在网上跟帖中,又重复了上述侮辱
言词。5月29日,“”在《我反对恶意炒做“交叉线性骚扰”
事件!》帖中,使用了“这让我想起红颜静这个假处女……”等言词。
5月31日,“”在《红颜静!你丫敢动老子一个指头,一切
后果自负!》一文中称,“你一不能出台挣钱,二不能为兄弟上阵出
头,你要是投胎一男的,顶多是当一小白脸。”上述帖子的点击人气
数均达数十次至上百次。
ﻪﻭ另查明,2001年3月4日,原告张静针对以“”网
名发表的文章,也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接触无限”讨论版块上,
以“红颜静”的网名发表了《=华容道》一文。该文章还在
西祠胡同网站的其他讨论版块发表过,文中有攻击“”的言
词。ﻭ
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ﻭﻪ1、原告张静提交的对网上文章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
能够证实以“”为网名在e龙西祠胡同网上发表的一系列侮
辱性文章。
2、法院从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公司,
即网上所称的e龙)调取的该公司西祠胡同网站的网友信息及上
线日志,能够证明原告张静的网名是“红颜静”,是真实网友;被告
俞凌风的网名是“华容道”,也是真实网友:“”是注册级别网
友使用的网名。
ﻭ根据“”发表上述文章的时间,从西祠胡同网站调取
了“”、“华容道”在5月22日至6月21日期间上线的时
段和IP地址(按国际互联网协议确定的上网计算机地址),并据
此通过江苏省公众多媒体局查明:“华容道”与“”上线使用
的电话主叫号码相同,该主叫号码与被告俞凌风自认的家中上网
电话号码一致,从而证实5月29日、5月31日在e龙西祠胡同
网站以“”的网名发表《我反对恶意炒作“交叉线性骚扰”事
件!》和《红颜静!你丫敢动老子一个指头,一切后果自负!》文章
的作者,就是本案被告俞凌风。
ﻪ艺龙公司规定,凡在该注册的网友,只要自己的密
码不被他人盗用,他人就不能以与自己同样的网名在该站重复登
录。公证书证明,自2001年3月4日起至5月期间,以“”
网名在西祠胡同网站发表的文章一直没有中断。从由此形成证据
锁链中可以推断,3月4日、3月7日、4月30日等时间段中,在
e龙西祠胡同网站发表有关“红颜静”言论的“”,与5月29
日、31日在该网站发表有关“红颜静”文章的“”是同一人,
即本案被告俞凌风。ﻭﻪﻭ3、原告张静提交的网友聚会照片、证
人证言,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张静和被告俞凌
风因网友聚会而相互认识,张静的真实身份及其使用的网名已被
他人知悉。ﻭ
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ﻪﻭﻪﻭ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
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
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
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
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ﻭﻪ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
估的推动作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
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
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现
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
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
绝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
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ﻪ
ﻪ本案原告张静、被告俞凌风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
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
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张静的“红颜静”网名及其真实
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红颜静”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
份。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虽然继续以网名在网上进行交
流,但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对象也不
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俞凌风通过西祠胡
同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红颜静”
即张静的言论,其间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颜静”即张静的
人格。俞凌风在主观上具有对张静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
地实施了侵权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静
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ﻪﻭﻪﻭ民法通则第一百二
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
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俞凌风侵犯了原告张静的名誉权后,张
静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关于原告张静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可以判令被告俞凌风赔偿。鉴于知道“红颜静”即为张静的
人数有限,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在范围内有一定局限性,考虑
到张静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上对俞凌风发表过不当言论等因素,
对张静主张赔偿1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酌
定。ﻪﻭ
综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6日判决:
一、被告俞凌风停止对原告张静的名誉侵害,并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3日内,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上向张静赔礼道歉,道歉
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
书,刊登费用由俞凌风负担。
ﻭﻪ二、被告俞凌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张静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ﻪﻭﻭ本案受理费510元,其他诉
讼费120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460元,被告俞凌风负担1250元。
ﻭﻪ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
ﻪ
ﻭﻭ
张军强调:要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5月24日讯副院长张军在今天
举行的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座谈会上强调,切实维护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张军指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通过审判
活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保护
未成年人法律职责等方面,发挥了自身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公
正、高效地审判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
坚持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需要出发,积
极探索改革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工作方法,不断加强对未成
年人案件的专门审判工作;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工作。
张军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
施为契机,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和
贯彻力度,进一步强化广大法官自觉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
要认真按照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切实依法履行职
责,不断改革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贯彻
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工作水平和司法能力,为实现和维护未成
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安宁,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
长,作出应有的贡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以后,为确保各级
法院正确理解执行,重点抓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培
训工作,于2006年8月底举办了全国少年法庭法官培训班,对地
方三级法院的少年法庭部分法官进行了培训。二是加强宣传工作,
与教育部、中央综治委预防办等单位联合摄制了以宣传保护未成
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题材的法制教育影片《青涩记忆》。(记
者安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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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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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6 02:59: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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