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更新时间:2024-05-20 04:13: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职工带薪年假)

妇运史话

CHIESEWOME'SMOVEMET

特邀主持人姜秀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具有基

本法性质的法律,被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

法的根本大法”。它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婚姻

制度,确立了“完全符合全中国男女人民的一致要

求”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

度,使大批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

成为新政权的积极拥护者和新中国新的社会生产

力,推动了中国妇女解放进程和整体性的社会变迁,

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

础,具有划时代意义。

于男女平等、结婚离婚自由、禁止童养媳、废除一

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保护妇

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主张。各个根据地的工农民主

政权在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指导下对婚姻家庭

制度做了最初探索,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

政策。如1931年亲自签署的《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婚姻条例》,统一适用于各根据地;1934

年修订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成为

民主革命时期第一个正式意义上在全国苏维埃政权

范围内颁布施行的法律。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

姻条例》及随后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山东根

-、1950年婚姻法的出台

两千多年的封建婚姻制度严重束缚了中国人民

的婚姻自由,断送了无数青年男女的幸福,使妇女

深受夫权压迫。为挣脱封建婚姻伽锁,许多妇女进

行了殊死抗争,如1919年11月,长沙女青年赵

五贞为反抗父母包办婚姻,在迎亲花轿上用剪刀割

喉自尽的悲剧轰动社会。因此,废除封建婚姻制度,

铲除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迫害童养媳等各种婚姻

陋俗对妇女的压迫和禁锢,成为中国近代以来妇女

解放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呼声,也成为许多仁人

志士和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重要主张。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更是将改革婚姻家庭制度

作为实现男女平等、解放妇女生产力、聚集革命力

量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共二大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

明确提出反对封建礼教的目标,中共三大关于妇女

运动的决议案明确提出“结婚离婚自由”的口号,

此后在革命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我党都提出了关

据地颁布的婚姻条例或婚姻暂行条例,1944年《修

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6年《陕甘宁

边区婚姻条例》等,都秉持了中共苏区时期婚姻法

规追求婚姻自由平等的基本精神。

根据地和解放区婚姻条例与婚姻法的宣传和实

施,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封建婚姻制度,为建立新

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奠定了立法基础。但婚姻条例

和婚姻法在宣传执行中也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和封建文化思想等诸多障碍,阻烧、曲解婚姻政策

的行为广泛存在,传统婚姻制度仍制约着众的婚

姻行为,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包办买卖婚姻、早

婚、童养媳等现象都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离婚乱

象也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危害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政

权建设以及家庭的和谐稳定。为了社会和保障

人民权利,改造旧式的婚姻家庭关系,满足社会主

义新型的亲属关系的实际需要,新中国亟待一部新

型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中国妇运202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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