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5-12-09 23:43: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5日发
(作者:声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午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

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

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

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

假。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三条第(二)、(三)、

(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

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

不跨年度安排。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

单位布置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

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

假天数。

第八条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工作日内脱产参加学习的时

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第九条单位新招录(聘)人员在招录(聘)满1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年休

假。

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和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

的休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驻外、驻村和挂职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列入年休

假计划统筹安排;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

筹安排。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

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

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

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

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


本文发布于:2022-07-25 02:17: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3519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