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带薪年休假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作者:孙立如
来源:《商业文化》2014年第07期
摘要:近年来,年休假争议不断增多,这些争议的产生,有的是由于单位故意违法造成
的,而有的完全是由于企业对法律的误读或没有风险防范意识造成的。企业在对年休假的管理
上存在许多风险,如对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标准的认定的风险、享受办法及变通补偿的风险、
劳动关系消灭时未核算年休假报酬的风险、单位规定高于法定标准的风险等。针对这些风险,
单位应健全制度、规范流程、
灵活运用法律规定以防范风险。
关键词:年休假;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自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以来,年休
假制度的实施已经有近五年的时间,尽管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年休假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
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但年休假制度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从近几年劳动仲裁部门处理的劳动争
议案件来看,年休假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劳动争议焦点问题,在离职争议中,基本上都
会牵涉到带薪年休假的问题,但年休假问题很少被单独提出,一般是员工在职时,为了保住饭
碗,单位不安排年休假,也不会去告单位,而在员工离职时,作为诸多诉求中的一项提出。
“年休假”总是被员工向企业“秋后算帐”,成为离职时员工扔给企业的最后一枚“定时”,成
为企业一个潜在的风险。之所以导致这种结果的出现,一是有些单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二是
有的单位根本就是对法律的误读或者没有风险防范意识,最后造成争议。笔者仅就年休假制度
执行中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提出建议。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标准及风险防范
按《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
“连续”,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和不同单位之间的连续工作时间。不仅如此,《办法》还规定,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12个月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
历天数折算确定,也即新入职的员工也可以享受年休假,只要符合连续工作12个月的条件。
但许多用人单位都规定,员工入职一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这样的规定就与法律规定相悖了。
如果不给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年休假的核算,就有可能发生劳动争议。另外,年休假的具体标准
是以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的,而不是以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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