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未休年假有没有补偿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
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
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
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
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
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
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
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
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
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关于未休带薪年假补偿的计算标准应以实际支付的工资为计算标
准,而不应以劳动合同上的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理由如下: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
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
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
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
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
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
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月平
均工资应剔除加班费,但包括奖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
性收入。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也应按照月
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的标准执行。
关于拖欠工资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
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
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
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
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
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
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
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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