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天数规定
年休假天数也是有规定的,小心不要休过头了,那么,今
天,第一WTT给大家介绍的是年休假天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
帮助。
年休假天数规定
国家规定年假一般是多少天?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
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
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的休假安排:
(一)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
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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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
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
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
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
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
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温馨提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
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
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
上的。
更多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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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
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
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
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
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__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
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
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
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
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
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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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
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
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
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
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
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
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
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
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
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
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
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
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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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
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
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__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
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
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
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
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
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
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
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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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
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
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
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
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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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5 02:24: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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