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简短
1.简短的法律案例
一是某人从他人口袋里盗窃1000元,构成盗窃罪。
二是他在盗窃得手后,被其它人发现,在追捕他的时候,他动手将追
他的人打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原因是因为他抗拒抓捕,行为已转
化为抢劫罪。
三是某人在同学手里以威胁的手段,从其峰上抢走了100元钱,其行
为构成抢劫罪,如果趁其不备从其手里抢走,构成抢夺罪。四是当会
计的,从保管的保险箱里,拿走现金1000元,构成盗窃。
五是会计将手里保管的钱财里,担下5000元现金,给自己买首饰。
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六是有人向一位高官送钱10万元,为了自己揽工程,其行为构成了
行贿罪。七是这位高官收受10万元,并为他人的工程招揽行方便,
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
八是在保管的仓库里玩火机,造成仓库失火,并任其发展,其行为构
成了失火罪。九是看一个人的行为不喜欢,故意欺负对方,并失手将
他人打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过失)罪。
十是从银行卡上恶意透支现金50000元,并处处躲避。且过了还款期
限。
其行为构成了信用卡罪。不知道是不是您想要的,仅供您参考吧。
2.收集5个简单案例`急..
1
1甲乙合伙经营饭店,甲提供房屋,乙提供设备,双方请丙以厨艺入
伙,丙同意。
第一年饭店营利,三人当年的分红比例为5:4:1。第二年因经营亏损,
负债6万元。
对此债务应如何承担?21983年1月1日晚,张某被人打成重伤。经
过长时间访查,于2002年6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
伤的是李某。
这时,张某应在什么时候之前向李某提出赔偿请求?3甲住在乙的楼
上,甲经常在深夜以很大的声音放音乐,严重影响了乙的休息。乙要
求甲关掉录音机,甲以“我有权利在我的房子里放音乐”为由,拒绝
了乙的要求。
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什么原则?4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
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
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
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乙追究违
约责任5丈夫甲为了杀死妻子乙,在妻子饭碗里投放毒药,甲明知孩
子丙可能分食而中毒,由于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孩子分食后
死亡。
甲对其子死亡构成间接故意。
3.求8条简短法律案例
民商法案例2008年10月3日,鄱阳县35岁的职工刘封平与同事李
涛相约到自己家中饮酒,平时酒量还行的李涛喝了几杯啤酒后就觉得
2
有点不舒服,但其认为自己酒量还行接着陪刘封平喝到晚上9时。
后来刘封平将李涛送到离其家不远的路边,李涛自行回家。第二天刘
封平才知道李涛因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
损伤,创伤性休克。”
公安局对李涛受伤一事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没有结果,也没有列犯罪
嫌疑人。刑法案例2008年3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
高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某市一超市准备实施盗窃。
楚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某发现,
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刘某,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
楚某看见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进来,快点。”
于某、高某就用石头将超市前门玻璃砸碎进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
头击打刘某,将刘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将收款台内的人民币49.50
元以及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1036元)抢走。行政法案例村民甲和
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申请镇政府处理。
村民甲不服镇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
了该处理决定。
在起诉期限内,镇政府认为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于是撤销了该
处理决定。村民乙不服,对镇政府的撤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镇
政府不能撤销经过上级政府复议维持的处理决定。
2008年3月1日,A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缴各
种税款53000万元,遂作出处理决定:限甲公司十日缴清露缴各项税
款及滞纳金89000元,逾期不缴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后
3
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税款,A税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
定,决定对甲公司处于漏缴税款2倍的。
甲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
履行,并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行政诉讼。为此,A税务局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经济法案例1995年12月C公司向A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130万元,
某投资公司(简称B公司)存入A银行办事处150万元,办成一年定
期,以此为C公司提供担保。之后,C公司与A银行办事处签定了借
款合同,期限10个月,B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盖
章。
后经查明,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孙某伪造,
孙某与C公司的总经理武某涉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年后,
B公司向A银行办事处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诉讼。
程序法案例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
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
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
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
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
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
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仲裁案例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矿,并依法取得了经营权。
期后,确定被申请人为该煤矿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将股权转
4
让给现有股东,退出合伙。
承包满一年,被申请人与煤矿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协议
书”,终止了承包经营。煤矿所有者同意支付给合伙人2800万元人
民币,作为他们在煤矿经营期间的投入及解除承包关系的补偿。
在协议生效后,煤矿所有者偿付了1600万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结算、分配问题产生分歧,申请人遂依协议及法
律规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协议中
的仲裁条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1982年,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政府划给原告张某二块
荒山进行经营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颁发给张某社员自留山使用
证。张某在自留山上种植了林木。
2007年5月,黄某(村小组会计)通知村民讨论收回张某自留山事
宜。全村15户村民中有11户(每户由一人代表)参加会议,一致决
定将张某经营管理的自留山收归集体所有并出卖山上部分林木。
此后,黄某向相关单位申报办理采伐手续,以村小组的名义将原告自
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价格卖给他人。3200元由黄某保管。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小组赔偿3200元。
4.简单法律案例
1、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
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
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
解答丙应向乙追究违约责任
5
2、某研究所在运输放射性铅盒时,路途中一只放射性的铅盒从车上
掉下来,八岁的小明捡到后取出其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为吸
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解答某研究所承担责任,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放射性污染物一
般人不会认识到它的危险性,叫他们承担的认识风险能力,不切实际;
某研究所既然知道放射性物质的危险性,就更要妥善保护,因过失丢
失,就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
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两米,一天,甲家夫妇务
农,将两岁的孩子丙锁在院子里玩耍。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院墙,
将丙的眼睛琢上,甲家为此出医疗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
何承担?
动物伤人责任中,我国法律规定采取过错原则,即谁过错谁承担责任,
甲家夫妇务农,将两岁的孩子丙锁在院子里玩耍,未尽到监护责任,
因承担责任,但乙家的一只公鸡飞院墙,将丙的眼睛琢上,乙家也有
过错,但谁要承担主要责任的话,我和答案有异议,我认为乙承担主
要责任,家承担次要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6
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5.简单法律案例
[案情]:2008年10月3日,鄱阳县35岁的职工刘封平与同事李涛
相约到自己家中饮酒,平时酒量还行的李涛喝了几杯啤酒后就觉得有
点不舒服,但其认为自己酒量还行接着陪刘封平喝到晚上9时。
后来刘封平将李涛送到离其家不远的路边,李涛自行回家。第二天刘
封平才知道李涛因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
损伤,创伤性休克。”
公安局对李涛受伤一事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没有结果,也没有列犯罪
嫌疑人。[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人身损害虽然存在原因尚未确
定的问题,然而却与醉酒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醉酒与其他原因竞合发生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一种意
见认为:原告李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
且刘封平并没有进行劝酒行为,刘封平对李涛的受伤即没有故意也没
有过失,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首先,李涛在饮酒中无违法行为。朋友、同事、同学之间想
要饮酒本属正常的社会交往,二人饮酒过程中也没有强迫行为。
其次,请客者酒后并无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首先刘封平
与李涛并没有酒后相送等约定。
其次刘封平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后果,请客者李涛无对其
进行监护的法定义务,且根据刘封平的自述,其当晚饮酒并没过量。
7
因此,本案也不适用先前行为致人损害的民法原理。
第三,刘封平的伤害与李涛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根据医疗诊断证明,
刘封平伤害系外部创伤引起,非饮酒直接引起,且致伤原因不明。
李涛在酒后打了两次刘封平手机均无人接听,即去休息,虽有些疏忽
大意,但其饮酒后过于自信的行为并不是导致刘封平伤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本案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上方当事人及其代理
人对此无异议。
而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主
观过错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本案中,
李涛主观上虽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因不具备其他三个要件,故不应
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之一。
本案中,鉴于刘封平的致害原因不明,其暂时无法得到救济,李涛主
观上存在一定过失,虽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从公平原则的精神
出发,可令其给予刘封平适当的经济补偿。故笔者认为,本案刘封平
虽然不存在过错行为,但根据公平原则刘封平应给予李涛一定得经济
补偿。
[案情]2007年9月21日16时50分左右,孙某在驾驶自有小客车行
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致乘坐在孙某车上的原告李
某受伤。该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8
张某和乘坐在孙某车上的原告李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原告李某与孙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是无偿搭乘孙某的车辆。现原告向
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其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护理以及精神
损害等损失合计人民币4万余元。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孙某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
造成的损失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孙某不应赔偿原告李某因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因为原告李某与孙某系朋友关系,李某搭
乘孙某的小客车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李某与孙某之间并不构成合同
关系,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因孙某未从中受益,
孙某也就不应当赔偿原告李某的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孙某应当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评
析]本案中作为直接侵权人的孙某应当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
的损失。
其理由是:虽然李某系无偿搭乘孙某的车辆,他们之间并不构成客运
合同关系,但是孙某既然同意李某搭乘其所有的车辆,孙某就应当负
有善良注意的义务。原告李某在孙某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
实际上他们之间已经构成了侵权的法律关系,孙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损
失。
无偿乘车人在学理上称为好意同(搭)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
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有过错的驾驶员对
好意乘车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在符合侵权
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因车主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
9
的归属者,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而言,作为直接肇事人和车主的孙某应对交通事故致原告
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不因原告是无偿搭乘而免责。
当然,考虑到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和驾车人的无偿服务,驾车人承担责
任的赔偿范围应有所限制,要区别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赔偿
项目不宜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其他赔偿项目
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驾车人依法应予赔偿。
原告林某某诉称,其报名参加某大学2005年国际经济法方向博士生
入学考试,所报导师为某大学法学院廖益新教授。原告于2005年3
月经过初试,成绩为国际法73,国际经济法69,英语78,总分为220,
并进入了复试。
经过复试,原告复试成绩为70.8,最终成绩(初试+复试)在报考廖
益新教授的学生中总成绩排名第三。2005年5月24日,某大学法学
院网站公布了录取名单,却无原告的名字,前两位是总成绩排名。
6.简单法律案例
抄来一个给你: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0)聊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职业同上。
1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姚化平因诉农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
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
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
的拖拉机扣押至本村杜学功家,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
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本院不
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第3、4目之规定,冠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一、撤
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
限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化平
拖拉机;三、驳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
由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姚化平不服一审判决,以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
1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
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
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本院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
11
查、质证。被上诉人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李凤梅
的调查笔录;2、李春玲的证言;3、调查杜继凤的笔录;4、调查李
春泽的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
5、调查李书玲、陈任祥的笔录;6、调查范玉岭的笔录,均证明上诉
人姚化平的拖拉机被扣押在杜学功家中。
上诉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
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笔录;2、许以峰
的询问笔录;3、杜玉娥等人的证言。以上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冠县
清水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
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不交钱不放拖拉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
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
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
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上诉人姚
化平所诉其拖拉机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其要求清水镇政府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
无不当,应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
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冠县人民政府和上诉
人姚化平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2
审判长:张玉录
审判员:薛振先
审判员:张法岭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周公法
7.求短小法律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被告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
3月10日立下欠条2张,共欠原告276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
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76300元。被告张某辩称:
原告故意歪曲事实真相,原、被告没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
没有生意往来,更无欠款事实。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即便被告
欠其款项,也仅欠13300元,且还款期尚未届满,原告现无权提起诉
讼。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妻妹,被告
于2006年1月26日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暂欠结帐款:贰
拾陆万叁仟元正。欠款人:张某。2006.1.26号”,在欠条下方注明
“由张某某(张某)督促归还(2006年底前结清)”。2006年
3月10日,被告又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结帐结下欠款:
壹万叁仟叁佰元整。(13300)。欠款人:张某。06.3.10”。
[案情分析]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作
为欠条的持有人,其所提供的欠条足已证明被告依法应负有偿还原告
13
欠款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原告的举证责任
已经完毕,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原、
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尚未完成其在本案中
应负的举证义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虽
提供了欠条但因其拒绝陈述该债形成的事实,此不足以证明原、被告
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
实根据,故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历来有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之分,实质标准是
根据证明对象与证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
负担形式,它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形式标准是根据现行法律
规定为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
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
则。其理由是:首先从实体法的构成来看,我国的实体法结构基本上
与大陆法系的实体法规范结构相同,各种法律要件也比较明确,区分
权利发生规范、权力消灭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是有条件的。其
次,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举证责任比起
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举证难易来决定举证责任分配,前者更容易为当
事人所接受,避免当事人将不满抛给法官。法律要件分类说能够在较
14
大责任上来吸收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责与不满。最后,法律要
件分类说的缺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正,也可
以通过例外规定予以修正。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可以通
过举证责任倒置,使证明责任的分配更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
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
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
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
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规定,当事人对
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即
“谁主张,谁举证”。这也就是我国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
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15
本文发布于:2022-07-27 18:29: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4165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