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案例
法律与生活案例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信用卡
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十四
年,并处罚金23万元;判处张迎庆等7名被告人十二年至二年不等
的有期徒刑。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李刚、张迎庆伙同他人,结伙
采用虚构或冒用单位名称、租用办公地点、私刻单位公章和牌匾、办
理固定和移动电话、伪造工资收入证明等手段,使用假招聘等方式获
得他人身份证明后向沈阳市、丹东市等地银行申领信用卡160多张,
冒充申请人接听银行的核实电话,骗取银行的信任,在收到信用卡后
持卡进行恶意透支,造成多家银行损失100余万元。
2008年5月,李刚伙同他人使用虚向光大银行、招商
银行申领5张信用卡,但在两银行发放之前被抓获。
生活中应该知道的法律案例精选生活中应该知道的法律案例精选
1、喝酒悠着点,劝酒也担责。
案例:2004年1月份,在广东某县城某饭店内,一伙人兴高采烈
地举杯庆祝新年。
当晚深夜时分,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饭店老板刘某搀扶
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
第二天上午,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
该县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
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
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饭店老板共同赔
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张某、郑某分别赔偿1.1万元、6600
元和4400元给死者家属。
孙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由
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
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
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新年期间,喝酒是好事。
但必须掌握尺度。
另外,劝酒者应当意识到,如果劝酒者挑起赌酒、斗酒、劝酒,
任被劝饮酒者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
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
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
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
刑事责任。
2、加班工资要加倍,及时索要是关键!案例2005年1月,一位
在超市做销售的王女士接到超市:关于春节上班时间的通知,看过通
知之后,他发现他春节期间不但不能休息,反而比平时工作时间更长。
正月初一至初三均加班12小时,初四再执班一天工作8小时,初
八正常上班。
王女士按上面规定上了班,但在2月份发工资时,这几天的工资
都按正常一天8小时的工资发放。
对此王女士不知道按法律规定,她应拿多少工资。
孙律师提示:春节期间,对有些单位或超市企业而言,则是比平
常都忙。
对于春节的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
假日,应按3倍支付;初四至初七为普通假日,如企业不能安排补休,
应按2倍支付。
具体王女士,初一至初三加班均每天12小时,这三天工资应折算
为13.5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初四执班8小时,在企业
不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折算为2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
对于广大职工,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应从该
月工资发放并知道少发工资之日起。
如超过此时效,就很难要了。
所以维权要及时。
3、新年期间犯罪高发,过节勿忘防盗防抢。
案例:春节这一中国传统节日即将来临。
这个节日均是盗抢案件的高峰期。
在此期间,抢劫偷盗犯往往到处作案,钱过年。
因此,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民众在这段时间加强防贼意识,以免为
歹徒所乘。
下面摘录了西方国家专门人士编写的小册子,以提醒市民注意。
孙律师提示:纽约郡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以中文翻译了一份名为《保
护自身安全》的小册子,以下是小册子的内容:1、当你由外面回到居
所时,尤其是手上拎着包裹时,必先将大门锁匙拿在手中,在进门之
前先环顾是否有陌生人在附近逗留。
2、提防扒手:忙于购物的人最容易被扒手盯上,因此可将皮包挟
在手臂下面或将皮夹放在正面口袋。
如果有人试图让你分心,需记得将财物保管好。
记得财不露白,当付钱时,不要拿出一大把钞票。
在餐馆用餐时,将皮包放在膝上,不要放在椅背上。
尽量使用设在室内的自动提款机,或是需刷卡才能进入的提款机。
当你打入密码时,应挡著键盘不要给人看见。
不要站在提款机前面数钞票。
3、关于预防抢劫。
尽量不在晚上行动,选择灯火通明而车辆行人来往较多的地区行
走。
如果有人携带武器意图打劫,你不要反抗。
不要一次携带太多的购物袋,这会使你难以对周遭环境做出反应、
并防范手袋抢匪。
留心主动表示要帮你拿包裹的陌生人。
为了避免成为入室抢劫或窃盗案的受害者,切勿让陌生人为你将
包裹拿回住处。
小册子最后提示,遇到紧急事故时,打求救电话(中国是110)。
4、新年饮食要节律,聚餐宴请当慎重。
案例:2005年1月21日中午,某市苏某在桥东饺子店举办婚宴。
当日22时左右,就餐的75人中有42人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发
热(38℃左右)症状,均住院。
接通知后卫生防疫站对病人进行了个案调查,采集了病人的排泄
物、剩余食物等样品进行检验。
同时,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对桥东饺子店采取了行政控制措施并立
案调查。
初步查明病人为食用含奇异变形杆菌的红扒鸡导致食物中毒。
红扒鸡是由该饭店从桥东区个体加工户购进,未索取卫生检验合
格证明,且加工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孙律师提示:春节也是食物中毒高发期,如果你宴会聚餐要慎选
饭店。
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保障加工食品的卫
生安全。
卫生监督人员将以此案为教训,从严治理食品从业单位不规范行
为,确保市民饮食卫生安全。
另外,在饮食上也要注意:一、购买和食用定型包装食品时,请
注意查看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不要食用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
建议不要购买散装白酒和植物油。
二、不要饮用未经煮沸的生活饮用水。
三、加工、贮存食物时要做到生、熟分开;隔夜食品在食用前必
须加热煮透后方可食用。
四、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烹调食物和进餐前要注意洗手,
接触生鱼、生肉和生禽后必须再次洗手。
五、进餐后如出现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时,要立即组织自
行救治,可用筷子或手指刺激咽部帮助催吐尽快排出毒物。
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所有剩余的食物、有关
工具和设备,以备核查中毒原因。
5、燃放鞭炮要遵规,安全第一过新年。
案例:还记得2001年年底时在邯郸市一家企业的投产仪式上发生
的一幕吧!当时工作人员燃放鞭炮时发生意外,一些二踢脚飞入围观
人和主席台,两名到场庆贺的领导和多名众被炸伤。
孙律师提示:为杜绝此种情形的发生。
邯郸市政府在2005年9月份在第31次市政会议上,审议并原则
通过了《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该通告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地域。
而且市政府在很多公共场所如工人剧院等处进行了张贴。
希望广大市民严格按此通告执行,以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出现。
06年1月4日,省公安厅也发布规定:四类场所禁放烟花爆竹,
即:一、繁华街道、车站、码头、机场、商店、集贸市场、立交桥;
二、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三、国家机关、
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四、生
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电力、通讯线附近,山林、
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同时,提示:燃放烟花爆竹产品要保持警觉、清醒的头脑,思想
意识不正常或喝酒后,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儿童应在监护人的带领下燃放适当的烟花爆竹产品。
燃放时,要明确点火部位,采用烟或香点,侧身点燃后人即离开
到安全位置。
燃放及周围人员身体任何部位都不要正对产品的燃放轨迹方向。
燃放烟花爆竹时,严禁开玩笑,严禁利用燃放爆竹寻衅滋事,伤
害他人,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燃放时,万一出现异常情况,如熄火现象,千万不要再点火,更
不许伸头、用眼睛靠近观看,也不要马上靠拢产品,停止燃放其他产
品,等明确原因再行处理,一般为15分钟后再去处理。
6、娱乐文明且节制,赌博解释当知道。
案例:在近一年来,邯郸市区内出现了很多室。
当然这此室的确为市民文明娱乐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广大市民在新年放假期间,为了放松自己,在家或在室内
进行娱乐时,一定要掌握尺寸。
在此,你有必要了解一下最近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以避免出现
娱乐不成,反领几年刑的窘境。
孙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赌博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予以细化。
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
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
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赌博,
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赌博犯罪
案件时,要依法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彻底剥夺赌博犯罪分子的非
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司法解释还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
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
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
予以没收。
司法解释严格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
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室等娱乐场所只收
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7、消费不忘索证据,维权方能更畅通案例:近期王先生在邯郸市
一大型超市购买了步步高牌的DVD机。
在使用几天后,发生读碟不能的毛病。
无奈,他到步步高的专业指定维修商,维修商经检查说:这台
机器是假机器,不是步步高厂生产的。
而后王先生凭发票到超市,超市说是组装的。
几次解决不妥,王先生反映到某新闻媒体,通过媒体的介入。
该超市作出了:退还王先生原购机的钱款,并免费为王先生换同
型号的真机一台。
孙律师提示:在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可以选择以下五种渠道有:一,直接经营者;二,消费者协会;
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四,仲裁委员会,我国有专门的《仲裁法》,由仲裁机构对经济
纠纷进行处理;五,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
不管选用何种方式,证据都至关重要。
如果购物不开发票,给消费者日后维权留下隐患。
比如在包修、包退、包换三包期间商家解决问题,却因无发票
证据而三包不能。
本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却由主动变成被动,应享有的权利
得不到保护。
所以索要并保存好相关消费证据,维权之路才能更畅通。
8、勇于叫板物价乱涨,举报监督不走形式案例2005年1月初,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发出1号文:今年客运不上涨。
然而该文件的出台并没有很好遏制住新年客运的乱涨价现象。
市民李先生在正月初七从馆陶县到邯郸市却花了21元,和以前的
普通票价12元相比,上涨了近75%。
孙律师提示:和李先生一样,我也有同感。
对于客运站市场不按上级文件执行的问题,我们也考虑诉讼客运
站的运作。
只是因为工作的时间安排,去年春节一事才没有进行。
如果今年客运市场还存在此问题,我们也会选择法律渠道来维护
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2005年12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2006
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确保两节期间价格稳定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继续认真落实有关的价格和收费政策。
……公路运输企业不得随意提高客运票价,不得突破上浮幅度。
新年期间邯郸市12358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认真受理众
节日期间的举报投诉,努力化解矛盾,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9、交通事故猛于虎,全家平安才和谐。
案例:2005年12月19日17时20分许,辽宁省葫芦岛市大货
车,由南向北行至(北)京石(家庄)高速公路河北省定州段时,追
尾撞击前方同向行驶的河北省承德市的大货车,致使该大货车撞开高
速公路中央护栏进入对向车道,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河北省邯郸市
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大客车正面相撞,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3
车严重损坏。
孙律师提示:据统计,从今年元月份到11月底,全国的交通交通
道路事故是41.7万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是2207起,造成了2468
人死亡,984人受伤。
虽然上述这三个数字比去年同期都下降了,但社会的关注度骤然
升高,所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很大。
防交通事故方面,我们提示:一是乘坐客车时,不要携带任何易
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二是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超员车辆、带病车辆、无牌无证车
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车辆。
三是在旅途中如果发现车辆驾驶员有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
行驶或者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的,要及时予以指出,或报告执勤的公
安民警和客运管理部门。
四是自驾车外出旅行前,要全面检查车况,了解行径路线路况,
了解近期天气变化情况,遇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条件,尽量不要自
驾车外出。
五是在旅途中如果车辆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要迅速到右侧路肩
上,并及时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120紧急电话,或请求路过
的车辆驾驶人、行人等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上述情况,驾驶人和乘车人要迅速离开车辆、
撤离到高速公路外,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
10、切忌轻信炫广告,莫让旅行变败行。
案例:杨女士在春节期间,想要去南方某地游泳。
但到达后发现:未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导游擅自增加或减少景点,
且擅自更改行程或游览顺序,另外,增加了购物的次数。
令杨某一家人败兴而归。
孙律师提示:导游擅自减少或强迫增加景点,游客可要求旅行社
双倍退还景点门票费。
在游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增加景点,游客也可要求返还门票费用。
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或游览顺序,并影响到实际游玩,可要求赔偿。
在旅游消费时,第一、仔细辨别规范的旅游广告,看是否注明旅
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地址等详实内容。
第二、一定要和旅行社签订合同,并索要发票。
第三、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可在完成行程后到出游报名所在地的市、区(县)旅
游质监部门投诉。
旅游质监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投诉时效为90天。
旅游者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代生活与法律教学案例现代生活与法律教学案例案例分析一:
汤子忠因其女在校期间出走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诉南京医科大学严重
失职赔偿损失案汤涤是南京医科大学的学生,因为不愿学医又被父母
逼着填报了医科大的志愿,因此一直为此闷闷不乐。
1990年6月10日下午,汤涤独自离开学校。
当晚10时许,南京市燕子矶公园的工作人员发现一女在公园江
边悬崖处意欲轻生,在对其进行劝阻后带至公园值班室,经询问,该
女只称自己是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的学生,其他情况未透露。
待其情绪稳定后,公园工作人员于11时许将其送至燕子矶派出
所。
12时左右,公园工作人员将电话打到南京医科大学招待所的门
卫,告知有该校学生欲自杀,已被救,要求学校来人接回。
招待所门卫随即电话通知学校校卫队值班人员,告知此情。
次日凌晨1时许,该值班人员电话到保卫处郭处长作了汇报。
郭处长认为情况不明,为核实情况,即电话与燕子矶公园和燕子
矶镇镇政府联系,但未能联系上。
该女被送至燕子矶派出所后,经民警作耐心的疏导工作,该女才
告知自己名字叫汤涤,是南京医科大学学生以及自己的家庭情况。
随后,该所民警将汤涤安排到附近的临江旅馆休息。
11日清晨6时40分,郭处长与燕子矶派出所电话联系上,得
知一名叫汤涤的本校女生因厌学要自杀,现已被救,已由民警安排住
下。
学校随即派车去燕子矶派出所接汤涤,到后派出所告知,汤涤已
从居住的旅社出走,不知去向。
学校随即发动本校师生员工在南京市四处寻,都无结果。
1995年初,汤涤父亲汤子忠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汤涤死亡。
该院在发出寻汤涤的公告满一年仍不知其下落的情况下,于1
996年2月依法宣告汤涤死亡。
1996年5月27日,原告汤子忠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称:南京医科大学在得知汤涤被救后,未及时派人派车去将
汤涤接回,致使汤涤再次出走,是严重失职行为。
该校对汤涤被宣告死亡负有责任。
现要求南京医科大学赔偿其对汤涤付出的抚育费、教育费以及其
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0万元人民币。
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答辩:汤涤离校出走,是违反校规、校纪的行
为。
汤涤不愿学医,作为家长的原告是清楚的,但其未向学校反映此
情况,以便学校做汤涤的思想工作。
我校保卫处在事发当夜所接几经辗转的电话,内容模糊不清,但
我校有关人员当即进行查证,查清情况后立即派车派人前去接人。
因此,原告称我校见死不救,不能成立。
事发时汤涤已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应自
行负责。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评析从本案原告汤子忠的诉讼请求来看,系一起原告认为被告南
京医科大学不作为而引起在校大学生宣告死亡的赔偿纠纷案件。
正确处理本案,要弄清以下问题:(一)高校对在校大学生是否具
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际生活中,我国高校学生入学时,一般都年满18周岁,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切生活起居完全能够自理,故我国法律无明确
规定高校是在校大学生的监护人,对在校大学生承担民法上的监护责
任(当然,某些高校招收的少年班大学生应属个别类型,应另作具体
对待)。
虽然高校对在校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具有教育的义务,
但并不是民法上规定的监护责任。
本案中,汤涤出走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在对待生命意义问题上,完全具有分辨能力。
南京医科大学既然对汤涤不具有民法上的监护责任,对汤涤宣告
死亡也就不应承担未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不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高校不同于中等和初等教育学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学生的年龄
不同,造成了对学生管理的重点不同。
一般来说,中等及其以下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因学生的生理、
心理发展阶段及未成年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主要的是一种
保护型的管理,即学校实际还承担了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类似于监
护人的那种职责。
而高校不同,因其学生主要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体,
故对学生的管理主要是自我管理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维护学校正常秩
序的规章制度管理。
这样,高校学生管理的重点在于体性整体利益,对作为个体的
每个学生来说,直接职责就要小得多。
(二)汤涤宣告死亡,是否是南京医科大学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本案中,汤涤出走、下落不明,直至宣告死亡,非因学校压力或
其他行为,而系汤涤本身不愿学医、悲观厌世所造成的。
原告所称由于被告的不作为,导致汤涤的宣告死亡,并不能成立。
其一,汤涤在失踪前,其主观上悲观厌学、意图轻生的思想,未
向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及同学流露,而表现出来的是优异的成绩和班
级宣传委员的身份。
南京医科大学对其厌学厌世的思想无从察觉,因而无法在思想上
对其进行疏导和劝解,或针对思想状况给予转专业或转学校。
其二,汤涤轻生获救后,南京医科大学有派车去人接汤涤回学校,
予以劝导、教育的义务。
南京医科大学在获知确切情况后,立即派车去人到现场欲将汤涤
接回学校。
但汤涤已在情绪稳定,处于安全状态下,再次出走。
南京医科大学虽派教职员工和学生四处寻,未能寻获。
南京医科大学未能将汤涤接回学校,是客观上无法实现的,不应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二: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
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
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
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
楼下徘徊,便到班主任苏某反映。
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
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
学和她说话。
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
话。
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
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
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
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到她时,王雪哭着请
求妈妈搬出北京。
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
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
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
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
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案例分析三:熊伟是湖北人,他和王蕾都曾在某民办大学上学,
与死者是同学。
去年12月,王蕾的手机被人抢走后,爱女友心切的熊伟一直琢磨
着如何弄部手机。
1月22日下午5时许,他来到同学钟永强家,正好看见了拿着手
机的刘红艳。
熊与刘套近乎到晚上10时,趁刘不备,用酱油瓶碎片、小刀猛刺
刘的脖子,然后用被子捂住刘的头部,使其窒息而死。
刘的手机和电脑主机被熊带走。
案例分析四:魏罡,1984年11月出生于上海,2000-2003年在
上海市复兴高级中学读书,现为上海市某大学学生。
2004年1月19日,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两
名大学一年级的学生魏罡和小云共同起诉母校上海市复兴高级中学,
状告母校侵犯其隐私权和人格权。
这是全国第一起以隐私受到侵害而起诉学校的案例。
案例分析五:用长镜头偷拍的方式,将男女同学谈情说爱时卿卿
我我的隐私动作拍下来,并在校园曝光台上进行公开曝光,这是发生
在成都某高校的新鲜事。
曝光台由一些图片和说明文字组成,内容非常丰富,有乱扔垃圾
的,有损害花木的,最惹人注目的还是对谈情说爱者的曝光。
从照片来看,大致可分为亲吻、搂肩搭背、手牵手进学堂等几类。
由于拍摄者躲在远处拍摄,照片里的主人公都看不清庐山真面目,
但旁边的说明文字却很煽情。
比如一对男女坐在校园花台上卿卿我我的照片配文道:光天化日
下,切莫冲动!惊呼,莫把校园当公园„„据同学们说,该展板前天一出
来就引起了轰动,观看者络绎不绝。
当然有两个目的:一是看稀奇,二是看看自己有没有被黑镜头逮
住。
案例分析六:刘力伟和罗莉娜是该高校外国语学院2003级英语本
科班学生。
5月9日晚8时许,他们在教室里拥抱、接吻,随后顺势躺在地上。
这一行为被学校监控室工作人员发现,随后用监控设备录了下来。
20日,学校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中规定:
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最后,两人得到一纸勒令退学处分决定。
案例分析七:住宅权、私人财产权学校防火安全日益受到重视,
而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则向来是学校防火工作的重点。
一般高校对宿舍内用火、用电器等都谨慎地持严格限制态度。
A大学在本科生宿舍管理办法与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中均规定:严
禁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烧煤油炉、烧煤气炉、酒精炉等
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严禁使用功率大于600瓦的电器设备,严禁在宿
舍内燃烧纸张和杂物。
并都进一步详细制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的相应的处罚办法。
但是细心的同学发现两办法对相同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有所不同。
在具体执行中,学校宿舍主管部门为了有效的消除火灾发生的隐
患,除了对学生宿舍进行例行检查,而且还经常组织突击检查。
在火灾多发季节突击检查的频率更是高,除了深夜休息时间任何
时间段都有可能。
而且为防止里面的学生有时间藏匿可能正在使用的违章电器,检
查人员通常只是象征性的敲一下门就径直自己开门进入,学生时常睡
眼惺忪、蓬头垢面甚至衣冠不整的迎接检查,休息的被吵醒、学习的
思绪被打断也是家常便饭。
宿舍没人时检查人员进入宿舍检查也时常会翻动宿舍内学生的私
人物品,一经发现有违章电器不管是否为学生个人使用、是否处于使
用状态就予以没收,学生回宿舍经常怀疑是不是有小偷光顾。
学校对研究生宿舍进行此类检查的方式、频率较本科生还要相对
缓和、低一些。
对此有学生提出:学校的这种随时的、任意的突击检查的行为干
扰了他们正常的学习生活,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住宅权。
学校对研究生、本科生区别对待,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
侵犯了其平等权。
案例分析八:2003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吴
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了,当即便被人
送往医院抢救。
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
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
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
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
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费,每人保额5000元。
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
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案例分析九:重婚、
无效婚姻16岁的女孩金与明开始恋爱,从此两人开始出双入对,过起
了同居生活,在外人眼里俨然一对小夫妻。
17岁的时候金生下一子。
而最后明却与别的女人结了婚。
不久前,20岁的金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明的同居关系,同
时判令孩子由自己抚养,由明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并平
均分割家庭财产。
同时金以重婚罪将明推上了法庭„„本案涉及几个问题:1、金与是
之间有无合法婚姻关系,换言之,他们的小夫妻名义是否为法律所承
认?应当说,金与明之间并无合法婚姻关系。
原因在于,婚姻作为男女结合的形式和家庭的基础,法律对结婚
规定了严格的实质要件,不具备这些要件不能构成有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即
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以及双方不具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或
疾病;第8条规定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即进行结婚登记,这表明我中
婚姻法原则上不承认事实婚。
本案当事人金与明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备结婚的权利能力,欠
缺结婚的实质要件,也不可能取得结婚登记,故双方无法律认可的婚
姻关系,其小夫妻名义实际即同居关系,双方生育孩子的事实也仅是
同居关系的一个内容。
金起诉要求解除与明的同居关系而非离婚是正确的。
2、明是否构成重婚罪?明不构成重婚罪。
所谓重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即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结婚或明
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构成重婚需人两个以上婚姻。
本案中,明与金之间并无合法婚姻关系,也无事实婚姻关系,明
与他人经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婚姻,故明不构成重婚。
3、金主张一平分家庭财产是否成立。
不成立。
由于双方并不存在着有效婚姻,也不存在家庭共同财产。
对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可由双
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4、如孩子由金抚养,明应否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支付至什么时候?
明应当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并支付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其依据为:婚姻法第12条规定,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尖有关父
母子女的规定;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
义务,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案例分析十:继承法律制度葛某(女)1989年与杨某(男)结婚,
婚后夫妻二人一直与葛女的单身母亲何某共同生活,2002年5月何某
去世,并留有经公证的遗嘱一份,上面写道:将其个人所有的遗物及
存款4万元留给独生女葛某。
2003年4月葛某、杨某发生离婚纠纷,杨某要求继承何某遗产,
请问:杨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
承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
继承。
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强。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
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如果在遗嘱或合同中没有确定,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
赠与所得的财产则为共同财产。
本案中,何某遗嘱已明确其女儿葛某是其唯一遗嘱继承人,故杨
某要求继承何某遗产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案例分析十一:劳动法律制度申诉人:某市铁路集团某铁路工程
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市铁路集团某铁路工程总公司总经理。
被诉人:李某,男,51岁,汉族,系某市铁路集团某铁路工程总
公司某市某招待所临时工。
案情:1997年7月28日,申诉人某市铁路集团某铁路工程总公司
以被诉人李某非因工负伤后,拒绝配合医疗延误医治,又拒绝按当地
政府规定标准进行必要的处理,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
求被诉人返还其非因工负伤后不应由申诉人垫付的医药费、护理费用;
被诉人要偿还申诉人借款4700元;被诉人承担损坏申诉人财产费用;
终止与被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
调查核实情况:1992年9月,申诉人某市某招待所录用被诉人作
临时工,负责招待所水电维修和烧锅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1996年5月1日22时30分左右,被诉人利用上班时间洗澡,不
慎摔伤事发后,被诉人未立即通知申诉人某市某招待所负责人,只是
自行回家作简单处理。
同年5月8日,招待所有关负责人上门看望,并组织献爱心捐款
1380元给被诉人。
1996年7月15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借款去照X光片,诊断结论为:
右股骨颈横形骨折(陈旧性)。
此后,申诉人按被诉人要求于1996年8月9日将其送往某省某医
院住院。
次年1月出院,医院意见:经151天,患者要求出院,最后
结论为陈旧性股骨颈骨折(不愈合)。
1997年3月7日至5月29日,入某市某医院继续住院82天,
经某省某医院骨科大会诊,建议做右髂关节假体置换手术,患者不同
意,要求出院。
两次住院申诉人共支付医疗费用36417.87元。
此外,被诉人在摔伤期间,先后从申诉人处借款4100元;申
诉人自1996年5月至1997年8月每月支付被诉人300元生活费(1996
年8月为200元),1996年8月至1997年8月每月支付被诉人赔护费
300元。
本案立案受理后,某省某劳动行政部门于1997年8月1日出具[97]
某劳险便函第11号行政确认书,确认被诉人摔伤不能认定为因工负伤,
只能作非因工负伤处理。
另查:申诉人某省境内营业机构职工平均工资为420元,被诉人
月平均工资为400元;被诉人系某市非农业人员居民,申诉人招用被
诉人后,未为其办理养老、待业保险手续。
中学生自杀法律案例分析中学生自杀法律案例分析近年来,学生
自杀案件频见于新闻报道,有关学生自杀后,学生家长与学校的纠纷
也不断,有的将学生尸体抬于学校或将灵堂置于学校,向学校索要高
额的赔偿。
学校则在家长压力下或教育管理部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情况下,
支付或满足学生家长的要求,致使其他学生家长或社会公众认为:只
要出现学生自杀案件后,学校则应赔偿。
这一现象的出现,给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经费带来了极大
的压力,有的学校如山东某学校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学生自杀后赔付
的问题,则要求学生与之签订自律协议书或网络所称的生死状:因下
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
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其中包括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以及学生自杀、
自伤等6项内容。
对于山东某学校的自律协议书,网络及新闻报道大多给予了负面
评价。
我们细观山东某学校的自律协议书或生死状内容并不违法而恰恰
是教育部所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内容的体现。
学校并没推脱责任,而是在明确责任:哪些是学生应承担的,哪
些是学校应承担的。
本文拟对中小学校学生自杀案件,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
责任,学校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进行探讨。
要回答以上问题我们应该厘清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承担法律
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学校和学生家长对于学校
与学生的关系争议较大。
在学生伤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往往认为学生在学
校期间,学校应该是监护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监护责任。
而学校则认为自己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不应承担监护责任。
认为学校是监护人的理论和实务依据是: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
的法定监护人,但由于未成年人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家长无法履行监
护职责,而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实际上已处于学校的管理
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
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运用这种观点并在全国有影响的权威案件有:2001年
8月5日《人民法院报》报道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16岁花季少
年张冲自暴身亡的终审判决。
北京高院在判决中认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
给他人。
张昭夫妇将孩子张冲送往博安学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未成
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冲在校
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学校给予张昭夫妇总计17万余元的赔偿,其
中包括精神抚慰金8万元。
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理由是:首先,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校学习接受教育而转移
给学校。
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身份关系为前提,
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其次,监护的性质决定了监护责任不能推定转移。
现代民法理论认为,监护作为一种具体民事法律制度,是民事权
利义务的结合体。
它既表现为民事权利即监护权,也表现为特定民事义务即监护职
责或监护义务。
只要监护人的身份不变、监护资格没有丧失,就不会发生监护转
移的情形。
最后,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转移给学校
的话,学校就无法免除未成年人在学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任何赔偿责
任,这显然既不公平又缺乏理论和法律根据。
在现实生活中,强调用监护制度来规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
系是对监护制度认识上的一种偏差,它脱离了学校的职责是对学生进
行教育这个法律的本性。
既然学校和学生不是监护关系,那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在探讨这
个问题时,我们应该回到事物的本原上。
学校与学生之所以形成关系,源于教育活动,也就是说学校与学
生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他们在实现教育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明显
的教育性。
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应是由教育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后的
产物,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关系。
结合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规范的有
关规定,我认为,将学校与中小学校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于教育、管
理、保护的关系为宜。
其中的管理、保护能否无限扩大至监护人所承担的管理和保护呢?
如不能,学校管理和保护的范围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教育法》第5
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
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
人。
第28、29条规定:学校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对
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中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案例一:2010年2月26日上午9时25分,
某校学生李某某在宿舍违章使用热得快,约9时30分离开宿舍时未拔
掉电源,致使热得快过热,电线短路引起火灾。
分析:1)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热得快,是导致火灾
的直接原因。
2)生活中养成的粗心大意,在这次火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依据有关规定对李某某治安100元案例二:因为和大声斥
责自己的父母争论了几句,16岁的小朱一气之下,闷头冲出家门,整
晚没回家。
一周后,警察上门来,小朱在夜不归宿的那天抢劫了6名学生。
原来,小朱离家出走之后在网吧里通宵上网,但又没有钱,于是
他就把手伸向了同学。
分析:不少例子表明,没有确切原因的夜不归宿,是临近或正在
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征兆之一。
据调查,在100个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犯罪行为是利用夜晚的
时间完成的,而且不少违法行为实施后,他们都没回家。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生活经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擅自外出并夜不归宿,一旦发生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护,
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
案例三:交友不良容易走邪路。
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
路。
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
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
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
像。
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
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
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
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
分析: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时期,一定要慎择友,择良
友。
和好的朋友在一起,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
若是和不良的朋友在一起,反而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
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是做人的美德。
但是为了哥们义气两肋插刀,最终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面对他人包括朋友的要求,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以法律和道德为
标尺进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可随意迁就,否则会铸成大错。
青少年要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的预防犯罪能
力,时刻珍惜现在所拥有的幸福、自由、快乐。
案例四:口角纠纷引发杀人惨案。
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费解的是
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学。
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与刘小乐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
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
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从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
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
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
抓获归案。
分析:爱冲动是一种性格缺陷,青少年学生更是由于心理不稳定
容易冲动,有时酿成大错。
沉痛的教训告诉我们:青少年学生、学校、家庭都要重视加强道
德、心理素质修养,不使性子,遇事冷静,才能更健康成长。
案例五:体罚导致师生冲突,学生退学2002年6月20日下午,某中
学初三(2)班学生马某上自修课时吸烟,并且大声喧哗.班长陆某指出其
错误,并要求马某立刻改正.马某不服,当即用粉笔扔陆某.陆某来班主
任处理此事,班主任严厉批评并教育马某,随后罚马某做掌上压100次.
马某愤怒至极,大肆侮辱和恐吓班主任,随后跑离学校,并来社会上的
人在校门口乘放学之时,将陆某殴打致伤,并且就此自动退学.分析:马某
的行为是错误的.第一,上课吸烟,大声喧哗是违反学校课堂纪律和中学
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第二,向陆某扔粉笔,人殴打其致伤,属于不服从管
理和侵犯了他人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三,大肆侮辱,恐吓班主任,是不
服从教育,并侵犯了他人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四,自动退
学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陆某指出马某的错误并要求其改正,在其
处理不了时,班主任协助处理是履行班长职责和协助班主任工作,是
正当的.班主任向马某提出严厉批评和教育是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和
义务,是正当的.但罚其做掌上压100次,属于变相体罚学生,是违反《教
育法》的行为.由此可见,体罚常常引起严重后果。
案例六: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
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
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
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
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
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
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
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案例七:无业游民李某于某日晚将一刚下
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
把钱拿出来。
在此过程中,李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
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
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
将李某砸伤。
问: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分析:1,钱某的行为不
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构成故意伤害。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
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本案中,李某已终止犯
罪,钱某此时将其砸伤,属于故意伤害。
案例八:2007年7月8日,顺义区仁和镇红星小学一名三年级的
小男孩因一句脏话被三少年殴打致重伤。
这三名伤人者,其中两名男孩未满14岁,在校读书,另外一名男
孩刚刚近17岁。
如果这几名学生都懂得遵守道德规范,懂得同学间应互相关心,
互相团结,会有这血淋淋的一幕吗?如果路过的学生都有法律意识,
知道及时制止或报警,会有这样的惨剧发生吗?分析:近几年,学生
打架斗殴的现象屡见不鲜。
我国颁布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上规定: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是未成年的不良行为,违反了一个学生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同学之
间要互相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万一发生了什么小的纠纷,
解决的方式只能是摆事实,讲道理,而不能采取过激的行为。
案列九:一个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因为害怕第二天的家长会很晚才
回到家。
回家之后父亲知道他成绩很差就辱骂他,逼得他与父亲顶撞之后
离家出走。
请大家思考:你是怎样看待故事中的父子俩的做法的?分析:随
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逐渐增强。
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的意识是很可贵的,有些未成年学生对家
长和教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
如认为父母赶不上潮流,对父母的话听不进去,甚至动不动就与
父母顶撞,耍态度,发脾气;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很反感,认为是和自
己过意不去。
如果连教师、家长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那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
路上出现偏差。
生活中的法律生活中的法律案情回放原告晋江某鞋业有限公司
是一家以生产、销售运动休闲鞋为主的大型外商企业。
下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轻工有限公司、鞋业有限公司以及设计
开发中心和全国30家松散层省级代理公司,已在全国各省市区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在内,建立了30多家产品总代理,终端销售网点3500
余个,2003年销售总额已经突破3。
5亿元。
原告福建晋江某鞋业有限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XXX
中英文及图商标的品牌影响力,一方面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另一方面是在广告宣传上投入巨资,先后通过邀请国脚宿茂臻、影视
歌明星吴奇隆、周杰伦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以及电视台、报刊杂志等
渠道,直接或间接地推广品牌。
被告XXX2004年9月20日在中国互联网上以XXX体育用品。
cn注册了中文C域名。
同时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均无异议。
争论焦点被告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体育用品.cn域名是
否侵犯了原告的XXX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
为;原告的xxx中英文及图商标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国驰名商?论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关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1、原告的XXX中英文及
图商品已经成为相关公众十分熟悉的品牌,该商标在相关领域内享有
较高的知名度,并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鉴于以上事实,依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
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
情况及原告的请求,可以认定原告所拥有的XXX中英文及图商标为中
国驰名商标。
2、被告辩称原告与其不在同一城市,无法知晓原告拥有XXX中英
文及图商标专用权,申请注册的中文域名XXX体育用品。
cn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但主观上并无恶意,不属于抢
注的意见,不予采信。
法官点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遵循诚
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守法经营。
原告于1991年4月就注册了德尔惠商标,后又在2001年9月注
册了注册号为1637420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
为第25类的服装、腰带、防水鞋、足球鞋、鞋、袜、手套(服装)、领
带],该商标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包括在产品、包装盒,包装袋上等的使
用),而且这种使用从未间断,持续至今。
其产品行销全国及世界各地。
因此法律保护其依法享有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任何
个人或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由于被告的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也没有请求赔偿,但
被告对原告所支付的公证及调查取证费用合计820元人民币并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生活中的法律无处不在的法律最近几年由于我国的普法工作努
力深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学法、守法、用法之风逐步
树立。
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受几千年来传统习俗的影响,人们对法
律的认识还存在着种种误区,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而对于我们这些在校大学生而言,与我们切身相关的法律也有很
多,最普遍的就是大学生在做兼职时或者面临毕业工作时的劳动者
权益保障法。
下面我来举几个例子充分的说明一下:北京某高校文理学院2006
级毕业生小薛,在浏览网上招聘信息时相中一家计算机公司。
这家公司所列的招聘职位有:销售策划、公关员、业务企划、产
品推广、软件开发、市场调研等等。
小薛学的是文科专业,觉得这些职位都比较适合自己,于是跟对
方电话联系,对方要他过去面试。
一周后,小薛接到那家公司的电话说你被录用了,下周可以来上
班。
小薛到公司后,得知自己被安排做销售策划。
部门主任说新员工上岗前先实习3个月,让小薛拜访这家公司的
部分客户,推销公司新推出的一种软件。
实习期满后,小薛一心指望到办公室做正式的销售策划。
可是部门主任告诉他,公司不会让一个刚实习完的职工马上做销
售策划的,所有人必须先做几年市场销售,才能做销售策划,这是公
司的规定。
至此,小薛才明白,他干的这个工作实际上就是推销新产品,工
作不稳定不说,工资待遇根本没有保证,至于当销售策划,更是没谱
儿的事。
于是他愤然离开了这家公司。
好长一段时间后,这次求职的阴影一直无法抹去,搞得他心情异
常糟糕。
虚饰岗位是求职者遭遇的虚假广告中的一种,即用好听的新名词、
新概念包装岗位,将其吹得天花乱坠,实际上就是让你去推销产品、
做秘书等等。
第二种普遍的手法: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动力大多数企业对新职
工都要求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这是正常的,是劳动法律法规许可的。
但有些公司却不签劳动合同先试用,等到试用期满后,一句不符
合录用条件,就将求职毕业生变成了他们的廉价劳动力。
在试用期上玩花样,还有的企业非法延长试用期。
他们利用大学生不熟悉国家有关政策,出种种理由,延长试用
期,以获取廉价劳动力。
南开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刘月波说,像一些企业的这种做法,
目前还没有法律和规章约束他们,但是这些企业的诚信出了问题,这
将影响他们的信誉,最终仍得不偿失。
拿南开大学来说,如果毕业生在求职时遇到这种情况,他会在南
开大学校园网上披露,老师在学生就业指导中也会提醒。
那么,这样的企业就会在求职毕业生中留下恶名。
从毕业生方面来讲,在进入试用期前,要多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多向老师和已经就业的师哥师取经,尽可能多地了解相关企业的信
息,防患于未然。
即使在试用期间遇到了这种情况,也不要忍让退缩,要以相关法
律法规为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三种骗子手法:不公条约——口头承诺不兑现东北大学学生工作
处处长徐峰提醒毕业生,签约是一件慎重的事情。
毕业生在求职时必须清楚,所有的口头承诺都是无效的,也不可
能完全兑现。
一定要按照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把双方口头商谈的内
容全部写进协议,签约前还应反复检查,保证协议内容无歧义和遗漏。
在签约之前多向学校老师或有经验的人取经,多问自己几个为什
么,要敢于向企业提问,认真了解企业的情况,充分论证后再签约。
必要时,毕业生还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第四种:招聘收费——名目多防不胜防国家劳动和人事等有关部门
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
金、保证金等费用,对于员工的培训费用,应当从企业成本中支出。
有些企业和公司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巧立名目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就是因为许多毕业生不了解国家这些规定。
求职者糊里糊涂交了钱,当发觉是时,好多人又不敢抗争,
只能自认倒霉。
毕业生求职前,要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条文如《劳动法》《合同法》,
以及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劳动招聘、人才市场及劳动争议等条例规定
以及地方政府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白供职单位哪些做法合法合理,哪
些做法不合法不合理,当遇到各种名目的收费时,要坚决抵制,不要
受其职位、薪金的诱惑,不管这个企业的许诺多么诱人,这样的企业
是靠不住的。
以上这些只是与大学生就业息息相关的法律,而对于一般生活中
的人们那些思想误区如父债子还、家丑不可外扬、欠债还钱,天经地
义、有理走遍天下等等,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习惯。
其中的家丑不可外扬,产生的后果更为严重!中国人有个传统,
都喜欢向脸上贴金,而将所谓的家丑藏在自己的心中。
正是这种不分具体情况死要面子的传统,使得多少家庭发生了本
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广大妇女更是身受其害。
如今反对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家丑不可外扬这种观念正
为家庭暴力提供了滋生的沃土。
一些妇女即使遭遇了家庭暴力,在外也装作若无其事,甚至强作
笑颜,给人以家庭和睦的假象。
家丑不可外扬不但能制造家庭悲剧,也能为祸一方,为人民的生
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威胁。
如某地发生了煤矿塌方、瓦斯爆炸等事故,煤矿领导甚至地方领
导害怕走漏消息给自己的政绩带来影响,总是千方百计地私下做工作、
捂盖子,而置人民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殊不知,这样带来的危害更大,后果更严重。
家丑不可外扬害人不浅,因此,所谓的家丑该扬的还得扬,尤其
是违法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的,更是捂不得,否则,等待你的只能是
更大的伤害和教训。
由此,我们更应该学法,懂法,更要会用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教案课题: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学习
目标:1.了解法律的作用2.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点
难点: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例创设情境、共同感悟小品表演《同
学风波》:主备人张萍复备人上课的铃声急促的响着,某校初三(1)
班学生吴理和王非疾步奔进教室,王不小心踩了吴的脚。
你怎么踩我的脚?对不起。
表演一:哼,对不起就完了?吴瞪着眼睛向王挑衅。
哼,你要怎样?王也不示弱。
两人剑拔弩张之际,班长赶来,及时劝解,紧张气氛烟消云散,
各自回到座位上。
表演二:哼对不起就完了?放学见!吴说着挥动拳头向王挑衅。
哼,我害怕你呀!王也不示弱。
在放学的路上,吴拖着一木棍向王挑衅。
吴在王未作出反应前,一棍抡下。
王唉呀一声,小臂骨折,痛倒在地。
吴惊愕。
这时路过一位民警,及时将王送往医院医治,并对吴依法进行治
安管理处罚:拘留3天。
吴的父母承担了王的医疗费用。
设问:刚才的小品表演非常精彩,特别是第二个小品表演给我们
的启迪非常深刻:法律是怎样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又是怎样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呢?法律在公民生活中又有什么作用呢?合作学习、
共同探究案例展示:郭某,15岁,系某中学初三学生。
其父是一中巴车主,从事客运生意。
由于郭母身体不好,郭父便雇请一人为其售票,月薪400元。
为了节省这笔开支,郭父一直想让郭某休学,帮他售票,但郭某
不同意,只好作罢。
后来,售票员以报酬太低为由辞了工,郭父又一次想到女儿郭某。
在郭父的执意要求下,郭某尽管满心不愿意,最终还是被迫辍了
学。
镇政府知道后,多次郭父做学生在教师的教师设置情景并提
出问题,学生讨论,导入新课讨论工作,希望他让郭某复学。
但郭父以让不让女儿读书是我家的事,别人管不着为由予以拒绝。
于指导下阅读案例,是镇政府依法对郭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
书,限其在10日内把郭某送回学校复学。
并解决问题议一议:镇政府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学生同桌间议
论,代表发言后,教师点评:镇政府根据的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设问:上述案例中体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学生分组讨论,代表
发言后,教师点评:上一节课我们学到,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
的重要内容。
在此案例中《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公民的权
利和义务。
而法律正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行为的。
板书: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课件展示第一层的论述内容,以便学
生阅读理解: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重要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什么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并对不
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
使公民懂得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
做,不应该怎么做。
法律正是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行为的。
学生在教师的案例展示:指导下阅读案例,讨论非典型肺炎具
有较强的传染性,我国政府宣布,将非典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并解决问题法》中的法定传染病来进行管理。
该法规定,在发生瘟疫的情况下,可对疫区公民的自由、权利进
行必要的强制性限制。
2003年5月,某社区的3号楼的公民进行了隔离,该楼某些居
民以宪法赋予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为由,不愿配合。
我们可以对不愿配合的人说什么呢?遇到类似情况,我们应该如
何做?学生代表发言后,教师点评:我们要对不愿配合的人说:你们
这样做是不履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是违法的。
我们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的要求。
展示材料;中学生张华的表哥在城里打工,干了几个月却没拿到
一分钱。
春节前,表哥很气愤,回家约了几个人准备对老板进行报复。
张华听说后﹍﹍试一试:根据自己的想象和意愿,续写这个故事,
并说出理由。
想一想:自己或自己的家人与他人发生过权益纠纷吗?是怎样解
决的?学生发言后,教师点评:当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
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板书)课件展示第二层知识点的论述内容,并在内容里插入两
张图片庄严的法庭和法庭审判,以便教师深入分析(此知识对学生来
说,比较陌生,且理论难度大,由教师深入分析讲述):在我国,公
民的合法权益是多方面的。
对于公民享有的种种合法权益,我国宪法和法律都予以保护。
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根据法律规
定,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机关和团体寻求法律保护。
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
犯罪,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也正是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
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上文中划线部分涉及到具体的法律内容。
教师可展开系统讲述:即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如
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知识点巩固练习,让学生
阅读教材案例,思考:我国法律是怎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学生
发言后,教师点评:法律是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
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在学习完两个层次内容后,让学生阅读了解两个相关连接栏目教
师可作适当补充讲述。
知识巩固通过本课的学习,你都有哪些收获?你还有哪些新的想
法吗,说出来,我们一起分享。
生活中应该知道的法律案例精选生活中应该知道的法律案例精选
1、喝酒悠着点,劝酒也担责。
案例:2004年1月份,在广东某县城某饭店内,一伙人兴高采烈
地举杯庆祝新年。
当晚深夜时分,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饭店老板刘某搀扶
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
第二天上午,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
该县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
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
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饭店老板共同赔
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张某、郑某分别赔偿1.1万元、6600
元和4400元给死者家属。
孙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由
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
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
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新年期间,喝酒是好事。
但必须掌握尺度。
另外,劝酒者应当意识到,如果劝酒者挑起赌酒、斗酒、劝酒,
任被劝饮酒者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
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
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
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
刑事责任。
2、加班工资要加倍,及时索要是关键!案例2005年1月,一位
在超市做销售的王女士接到超市:关于春节上班时间的通知,看过通
知之后,他发现他春节期间不但不能休息,反而比平时工作时间更长。
正月初一至初三均加班12小时,初四再执班一天工作8小时,初
八正常上班。
王女士按上面规定上了班,但在2月份发工资时,这几天的工资
都按正常一天8小时的工资发放。
对此王女士不知道按法律规定,她应拿多少工资。
孙律师提示:春节期间,对有些单位或超市企业而言,则是比平
常都忙。
对于春节的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
假日,应按3倍支付;初四至初七为普通假日,如企业不能安排补休,
应按2倍支付。
具体王女士,初一至初三加班均每天12小时,这三天工资应折算
为13.5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初四执班8小时,在企业
不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折算为2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
对于广大职工,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应从该
月工资发放并知道少发工资之日起。
如超过此时效,就很难要了。
所以维权要及时。
3、新年期间犯罪高发,过节勿忘防盗防抢。
案例:春节这一中国传统节日即将来临。
这个节日均是盗抢案件的高峰期。
在此期间,抢劫偷盗犯往往到处作案,钱过年。
因此,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民众在这段时间加强防贼意识,以免为
歹徒所乘。
下面摘录了西方国家专门人士编写的小册子,以提醒市民注意。
孙律师提示:纽约郡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以中文翻译了一份名为《保
护自身安全》的小册子,以下是小册子的内容:1、当你由外面回到居
所时,尤其是手上拎着包裹时,必先将大门锁匙拿在手中,在进门之
前先环顾是否有陌生人在附近逗留。
2、提防扒手:忙于购物的人最容易被扒手盯上,因此可将皮包挟
在手臂下面或将皮夹放在正面口袋。
如果有人试图让你分心,需记得将财物保管好。
记得财不露白,当付钱时,不要拿出一大把钞票。
在餐馆用餐时,将皮包放在膝上,不要放在椅背上。
尽量使用设在室内的自动提款机,或是需刷卡才能进入的提款机。
当你打入密码时,应挡著键盘不要给人看见。
不要站在提款机前面数钞票。
3、关于预防抢劫。
尽量不在晚上行动,选择灯火通明而车辆行人来往较多的地区行
走。
如果有人携带武器意图打劫,你不要反抗。
不要一次携带太多的购物袋,这会使你难以对周遭环境做出反应、
并防范手袋抢匪。
留心主动表示要帮你拿包裹的陌生人。
为了避免成为入室抢劫或窃盗案的受害者,切勿让陌生人为你将
包裹拿回住处。
小册子最后提示,遇到紧急事故时,打求救电话(中国是110)。
4、新年饮食要节律,聚餐宴请当慎重。
案例:2005年1月21日中午,某市苏某在桥东饺子店举办婚宴。
当日22时左右,就餐的75人中有42人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发
热(38℃左右)症状,均住院。
接通知后卫生防疫站对病人进行了个案调查,采集了病人的排泄
物、剩余食物等样品进行检验。
同时,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对桥东饺子店采取了行政控制措施并立
案调查。
初步查明病人为食用含奇异变形杆菌的红扒鸡导致食物中毒。
红扒鸡是由该饭店从桥东区个体加工户购进,未索取卫生检验合
格证明,且加工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本文发布于:2022-07-27 18:38: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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