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地制度
中国古代⼟地制度:(夏商——唐朝)
1、夏、商时期:占主要地位的以族为单位的⼟地公有制,农业⽣产往往采取集体劳作的⽅式进⾏。
2、西周时期:的⼟地制度虽然有“薄天之下,莫⾮王⼟,率⼟之滨,莫⾮王⾂”之说,但是,实际上却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
多层次的贵族⼟地所有制。当时的⼟地制度划分为井⽥,井⽥以公⽥和私⽥的划分为主要特征。
井⽥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地所有制当时的⼟地制度划分为井⽥,井⽥以公⽥和私⽥的划分为主要特征。
各级贵族主要剥削民众的劳役地租。公⽥由村社成员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上交国家,私⽥是村社成员的份地,公社成员必须按
照制度定期交换份地,随着份地的变动迁居,村社劳动者对私⽥的占有权和使⽤权是以在公⽥上⽆偿劳动为条件的。
3、春秋战国时期:春秋及战国初年,井⽥制的破坏使农民对⾃耕份地的占有关系加强,出现⾃耕农⼩⼟地所有制;贵族阶级
的进⼀步分化,也使⼀部分贵族下降为⾃耕农。战国初期之后,军功贵族通过赐予和买卖取得⼟地(如商鞅变法内容奖励军
功);同时,商⼈、货币持有⼈也通过买卖去的⼟地,他们和军功贵族⼀起成为新兴⼤⼟地所有者。
4、秦朝:前216年,秦政府颁发“使黔⾸⾃⾷⽥”的法令,进⾏全国性的⼟地登记,这次登记,在于承认现实⼟地的占有状况,
以稳定赋税收⼊,这样,也就以国家统⼀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地的私有权。
5、汉朝封建⼟地制度:汉朝存在三种⼟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地所有制,地主⼟地所有制,⾃耕农⼟地所有制。
(1)封建国家⼟地所有制,国有⼟地,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地,所有权归国家,叫做公⽥。
主要包括:⼀是全国的森林、荒地,河流;⼆是皇帝的林园;三是分散在各地没收的富⼈、豪强、商贾的⼟地。
公⽥的经营⽅式:
⼀种是假⽥制:就是把国有⼟地出租给⽆地农民耕种,史称“假民公⽥”,农民要交税。
⼀种屯⽥制:从汉武帝开始⼤规模屯⽥,屯⽥分为民屯和军屯,民屯要交纳地租,屯⽥者主要是内地迁徙的移民。军屯由戍卒
耕种,屯⽥卒由政府发给农具、耕⽜,收获的粮⾷交国家。屯⽥卒的⾐⾷由政府拨给。
(2)、地主⼟地所有制:地主、豪强、⼤官僚、富商占有的⼟地,其来源,有的是通过赏赐,有的是兼并,也有的是通过抢
占和买卖。采取租佃⽅式经营。
(3)、⾃耕农⼟地所有制:占有⼩块⼟地独⽴经营。
6、三国时期:三国时期的屯⽥制,是国家对国有⼟地的⼀种经营⽅式,它由曹操率先实⾏,196年曹操接受枣祗、韩浩的建
议,招募流亡农民在许县附近实⾏屯⽥。后实⾏军屯。
民屯每50⼈1屯,屯⽥民名为招募实为驱迫,国家对民屯采取军事组织的⽅式管理,管理机构为屯司马,与郡县官员并列,⽽
不相统属,直⾪于中央,屯⽥民不得随意离开⼟地,没有⼈⾝⾃由,他们耕种的⼟地要向国家缴纳分成地租,同时也要承担兵
役和徭役。军屯60⼈为1营,军屯的⼠卒与屯⽥民⼀样缴纳分成地租。孙吴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实⾏屯⽥,也分为军屯和民屯,
蜀汉只有军屯。
屯⽥的意义:屯⽥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军队的给养问题,有利于实现区域统⼀,⽽且对安置流民,缓和社会⽭盾,恢复和发展⽣
产起了重要作⽤。
国家对屯⽥的剥削⽇重,魏末晋初,屯⽥的分成租甚⾄⾼达⼋⼆开或者七三开。赋役越来越沉重,屯⽥制逐渐⽡解。晋武帝时
期两次下令罢屯⽥官,民屯宣告废⽌。
7、西晋时期占⽥制:
为了加强对⾃耕农的控制,限制⼟地兼并,280年西晋颁布占⽥制,占⽥制包括三项内容:⼀是占⽥课⽥制,规定男⼦⼀⼈占
⽥70亩,⼥⼦⼀⼈30亩,丁男(男⼥16岁⾄60岁为正丁)课⽥50亩,丁⼥课⽥20亩,次丁男课⽥(13岁到15岁、61到65岁
为次订)25亩,次丁⼥及⽼⼩没有课⽥,占⽥数是指⼀般民户可以按⼈⼝占有和耕种的⽥亩数,课⽥则是按丁承担租税的⽥
亩数。
⼆是户调制,规定丁男为户主的户民,每年纳绢3匹、绵3⽄;丁⼥及次丁男为户主者减半交纳。
三是官吏占⽥荫户制,规定⼀品可以占⽥50顷,每品依次递减5顷,⾄第九品占⽥10顷。荫庇佃客的户数,⾃⼀品50户⾄九品
1户不等,此外,官吏还可以荫庇亲属,依官品⾼低有所不同,凡被官吏荫庇的客户和亲属都不负担国家征派的徭役,实际上
成为私家的依附⼈⼝。占⽥制中规定的占⽥数额,只是允许民户⾃⾏占有,并⾮由国家如数进⾏分配,⽽⽆论占⽥是否达到法
定指标,都要按照规定的课⽥亩数交纳⽥租。
8、北魏均⽥制:
485年北魏政府接受给事中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令,对授⽥的对象、种类和数量等内容进⾏了规定。
(1)、男⼦15岁以上,授给露⽥40亩、桑⽥20亩,妇⼥授露⽥20亩。露⽥加倍授给,以备休耕。露⽥不得买卖,授⽥者⾝
死或年满70岁者归还官府。桑⽥则为永业⽥,世代相传,不归还政府,并且在⼀定条件下可以买卖。
(2)、奴婢授⽥与良⼈相同,耕⽜每头授⽥30亩,限4⽜。(3)、⼟⼴⼈稀地区,可以任⼒耕垦。⼟狭民稠之处,允许民户
迁往他乡。不迁者授⽥不⾜,可以⽤桑⽥充露⽥之数,仍然不⾜时,不给倍⽥,再不⾜则减少应授⽥数量。
(4)、地⽅官吏按官职⾼低授给多少不等的公⽥,刺史15顷,太守10顷,官吏所授⼟地不得买卖。
均⽥制是中国历史上⼀种⽐较完备的⼟地制度,均⽥制的推⾏,实际上并不是完全平均⼟地,因为官僚贵族除隐占⼟地外,还
依赖拥有的⼤量奴婢和耕⽜获得授⽥。均⽥制是⼀种国有与私有并存的⼟地制度,其中,有受有还的露⽥,所有权属于国家,
不必归还的桑⽥,所有权则属农民。
北魏以后,东魏、北齐、西魏、北周继续实⾏均⽥制。
9、隋朝均⽥制:
主要内容:丁男每⼈受露⽥80亩,妇⼥40亩为⼝分⽥,死后归还国家,受桑⽥或⿇⽥20亩,为永业⽥,可传给⼦孙,奴婢授
⽥与良⼈同,但受⽥奴婢⼈数有限额,依占有奴婢者的爵位、官品、⾝份⼈数不等,丁⽜1头授⽥60亩,每家限4头。
10唐朝均⽥制:18岁以上男⼦受永业⽥20亩,⼝分⽥80亩,官僚有职分⽥,作为俸禄补充,官府有⼯廨⽥,作为办公费⽤,
所有权归国家。主要包括对百姓授⽥的规定、对贵族官僚授⽥的规定以及对⼟地买卖的规定。
唐朝均⽥制与前朝相⽐,内容最为详备并取消了奴婢、妇⼥及耕⽜受⽥,增加了对⼯商业者、僧侣的受⽥,从⼀个侧⾯反映了
⼈⾝依附关系的变化、⼯商业及寺院经济的发展。
后来,随着⼟地兼并加剧,均⽥制逐渐⽡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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