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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中被害人对检查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怎么办

时间:2017-10-27 | 作者:佚名

  家庭暴力中被害人对检查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怎么办

在我国农村,遭遇家庭暴力的一般都是女性朋友居多。女性朋友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农民朋友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予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那么又该怎么办呢?

  在我国,如果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举例说明这个问题:农民梁某被丈夫李某打成轻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检察院作出了对李某不起诉的决定。梁某不服,该怎么办呢?

  第一,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曰起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检察院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法院。该案中梁某作为被害人,有两种选择:一是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法院起诉。在生活中,如果农民朋友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不服的,最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由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合理的判决。如果再向上级检察机关进行申诉,势必会浪费一些不必要的时间,也可能会使被害人再次遭受家庭暴力。

  第二,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46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在现实生活中,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情况较少见,一般是被不起诉人另有隐情希望在法庭审判中得到解决时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当然,这种情况在农村几乎不存在。

  当事人对于不起诉决定应该结合案件的重要性和自诉成本充分权衡。司法解决是最终的解决方式,但不一定是最佳的解决方式,还有与当事人自行和解及公安派出所调解等方式。“诉讼万能论”的思想是错误的,农村常说的“赢了官司输了钱财”即是这个道理。法律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所规定的补救措施,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检察院把握的起诉标准不同以及检察人员个人的情感偏差而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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