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

更新时间:2025-12-15 22:35: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什么叫代理)

法律语言学

第一章

法律语言:是以民族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及司法的全过程中逐渐形

成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的民族语言的社团分支。它包括规范性法

律文件用语以及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一整套规范化的法

律公务用语。

法律语言学:是指运用语言学及法学的理论方法,科学地描述和解释

种种法律语言现象,探究语言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变化规律的一

门新的交叉学科。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内容分为两大分支: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

立法语言: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使用的语言,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

法、法律、法规、条例、法典以及其他规范人们行为准则的指示、命

令等等,以法律条文的语言为研究的侧重点。

司法语言:是指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必须

使用的一套法律公务用语,其中包括司法书面语及司法口语。

司法书面语指各类司法文书用语。司法文书是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法院、劳改机关、公证机关、律师以及诉讼当

事人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

司法口语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符合法律

规范要求的口头公务语言。

法律语言学的主要任务:

1、研究法律语言,包括法律文件中的语言和法庭语言、警察语言和

监狱语言

2、研究、提供和提高专业的法律口译和笔译服务

3、消除法律过程中由语言所产生的不利因素

4、提供建立在可用到的最佳语言专业知识基础上的法律语言证据

5、在法律起草和解释问题上,包括在简明语言起草方面提供语言学

的专业知识。

学习法律语言学的意义:

1、提高法律语言的应用水平2、推动法律语言的规范化

3、促进法律语言以及法律语言学的研究

第二章

法律工作用字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用字的广泛性与用字的严格性两个

方面。

法律语言用字的广泛性:

第三章

法律语言词语体系由三部分组成:①法律专业术语;②法律工作常用

词语;③民族共同语。

法律专业术语:是指在法律语体中具有特定法律意义、表达特有法律

概念的专门用语。

法律专业术语的特点:

1.词义的单一性。一切科学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

法律专业术语词义的单一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每一个法律术语

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

代替。如“过失”不能用“过错”或“错误”代替,“故意”不能用

“存心”、“特意”代替。第二,某一法律专业术语即使在民族共同语

中属多义词,一旦进入法律语言,作为法律专业术语出现时,也只保

留一个义项。例如“同居”一词,在民族共同语中属多义词,至少有

三个义项:①若干人同住一起;②夫妻共同生活;③男女双方没有办

理登记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

2.词语的对义性。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

对立。如民族共同语中的“一般”与“个别”、“男人”与“女人”、

“东方”与“西方”、“早晨”与“晚上”等。

3.词语的系统性。从词义的聚合角度看,法律术语有系统性。如

“立案”、“侦查”、“检察”、“起诉”、“开庭”、“审理”、“判决”等有

一定的语义顺序关系。

4.构词成份的特殊性。在法律专业术语中,有些法律术语的构词

超出了民族共同语一般构词规律组合。如“但书”这一术语,其中的

一个词素“但”在民族共同语中是一个转折连词,在“但书”一词中

却用来修饰名词性词素“书”,而且其本身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它

已不再有连词的性质,而是具有了形容词的性质,具有了一定的修饰

性,使“但书”成为一个偏正结构的名词性法律专业术语。

5.使用上的变异性。法律专业术语的变异性是指有些术语的使用

与民族共同语的语言习惯有所不同。如“不作为”、“不能犯”这两个

法律术语,从内部结构看,都是偏正关系的动词性词组,但在法律语

言中,已不再是动词性词组,而是两个具有名词性质的法律概念。

法律专业术语的来源:

1.继承旧的法律术语。法律专业术语作为法律词汇的核心,具有

历史的继承性。在中国法律史上,曾创造并使用了一批适合于当时法

律制度的法律术语,其中有一些至今还有生命力,被继承下来。如“法、

罪、刑、斗殴、诬告、故意杀人”等。这些词语之所以沿用至今,主

要原因:第一,这些法律术语所反映的法律现象、所指称的法律事物、

所表示的法律概念,至今依然存在,并且未有重大变化。第二,这

些法律术语自身结构合理,语义精确,较为准确地反映了所指称的法

律事物的本质特征。目前我们还未能用其他法律词语去代替它。

2.创造新的法律术语。除了沿用旧的法律术语以外,随着社会的不

断发展,新事物的不断出现,还需要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创造新的法

律术语,如“人大”、“政协”、“调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法律术语的创造,要注意两点:一是能精确地反映所指称的法律事物

或现象的本质特征;二是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符合现代汉语构词法

规律,适应现代汉语语言表达习惯。

3.借用外国的法律术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

频繁,我国的法制必然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援引其他国家法律工作中使

用的某些法律术语,尤其是国际交往中通用的法律术语,如“公民”、

“公诉”、“仲裁”、“破产”、“专利”、“法人”、“商标法”等。

4.转化日常用语词汇。法律专业术语中,还有少部分是转化自日

常用语词汇,对其加以改造,并赋予它特定的法律含义。所谓加以改

造,主要是指改变词语原来的意义、改变词原来的语音形式或改变词

语原来的词性。如前文所举“告诉”一词,作为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既

改变了原来的语音形式,又改变了原来的词义。

法律专业术语也具有自己较为完整的体系,在法律专业术语的体系之

中,大体可划分为以下意义类别和学科类别:第三课PPT25页

法律工作常用词语和法律专业术语的主要不同:①它们不是立法条

文中明文规定的法律概念,因而不具有特定的法定含义;②它们的

使用范围比法律专业术语要宽泛得多,有的在其他日常工作中也可以

使用;③这些词语的内部结构关系、语音形式以及词义、词性与民

族共同语的其他词汇成员并无特殊之处。

第四章

立法语言的概念: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

文字表意系统,即制定法律所使用的语言

立法技术:在法学上,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技术叫做“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立法技术是指立法活动中的所有规则,包括立法机关设立的

规则,立法程序的规则,标准化法律文体、名称、结构、文法的规则,

法律分类及修改、废止的规则等。

狭义的立法技术专指制定法律的技术。通常所称立法技术,是指狭

义的立法技术。

立法语言的特点:1、立法语言的准确性。立法语言是法律条文的物

质外壳,而法律条文是用来表达法律规范的。因此,在立法时,十分

注意用词准确,以正确地表达法律规则。(第四课PPT第10页)。

2、立法语言的逻辑性。用法律条文表达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典型

性的社会关系的具有一定的逻辑结构的一般规则。法律规范的内容和

性质对法律条文的语言文字表达形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故立法语言

具有极强的逻辑性。

3、立法语言应该简约明了,以便让人们理解法律的内容,从而遵

守法律的规定。为了使法律为人们所理解,所用立法语言应该质朴、

平易。立法语言中要防止不恰当地使用文学上的夸张语言和比喻、双

关等修辞手法。立法语言必须避免冗长繁琐、重复累赘。所以立法时

注意做到言简意贱,力避啰嗦。法语言的简明性。

法律规范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一)假定;(二)处理;(三)制裁。

(一)假定是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

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

定。(二)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

当、禁止或允许做什么。(三)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

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来说,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可分为禁止性

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禁止性规范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要求人们抑制一定的行

为。如我国刑法中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用刑罚的方法去禁止人们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条文中,常用“是”字句和“处”字句来表达。

①“是”字句断明什么是犯罪。语气决断,表意明确,适合于表达禁

止性规范。②“处”字句是对有犯罪行为的人作出处罚。主语大都为

“的”字结构。

2、义务性规范要求人们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的

义务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常用“有”字句来表达。

3、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

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能力。

立法语言的核心语词:

1、赋予权利或权力。用于赋予权利、规定权力的核心语词,其词

频最高、最为稳定的主要有:“可以”、“有权”、“享有”。“可以”

作为规定权力和权利的核心词,运用最为普遍,

2、规定义务。法律规范权利、义务的对等,使得规定义务的核心语

词同样重要。用于规定义务的核心语词以“应当”、“必须”为主。

“应当”和“必须”在表意上有一些差异:前一例的规范是原则性的,

后一例所强调的程序更为严格。因此,选用核心词语要仔细推敲。

3、限制行为。法律的底线是限制行为,因而相应的核心语词也是具

有硬性特质的。它们是:“禁止”、“不得”、“严禁”。“禁止”与“严

禁”是近义词,但表意程度有一定的差距,“禁止”已是一道双黄线,

“严禁”加重它的颜。

法律文本语言结构一般有以下几个部分(第4、5课PPT第40页):

1、法律拟定的名称;2、法律制定的机关;3、法律文本的序言;4、

法律文本的正文;5、废除的其他法律法规;6、法律的相关时间

法律采用的形式:如法律、法令、决议、命令、条例、规定

法律拟定的名称:其一,简短。法律的名称不宜太长。1896年英国

通过了一项专门的法律,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法律的名称必须简短。其

二,明确。如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一看名

称就知道它是哪方面的法律内容。

法律制定的机关:表明制定该项法律的机关的名称,是为了说明法律

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法律的序言:主要阐明颁布此项法律的理由、目的和任务。

法律文本的正文:法律正文可以分篇、章、节、条、款、项。

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正文篇目安排的要求是:(1)整个法律以条为基

本单位,按数字顺序排序。(2)每篇至少包括两章,每章至少包括两

节,每节至少包括两条。条以下可设款。

废除的其他法律法规:后法优于前法是立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新

法通过后,同一机关以及它的下级机关过去通过的与它相抵触的法律、

法规就应当失效。

故立法机关在通过新法之前,必须事先就弄清楚哪些法律、法规中的

哪些条文要修改或废除。

决不能在新的法律中简单说一句“凡与本法相抵触的法规一律失效”

就算完事,而必须具体说明哪些法律、法规中的哪些条文失效。

法律的相关时间:包括法律公布的时间和法律生效的时间。

有关人员的署名: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

由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五章

司法语言:是指法律授权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而产

生法律意义的符号系统。司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子系统。

司法语言的特点:

1、语义内容的针对性。司法是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文书是执法的工具。司法文句表达的案情事实和得出的法律上的

结论,都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制

定或修改法律的活动。立法文句是表达立法条文中法律规范的,它的

规定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的,而是调整大量的同类的社会关系的,

因此具有普适性。

2、语言形式的变异性。词语方面一般来说,立法语言的文句中所

用的法律术语要多一些,而司法语言的文句中所用的法律术语相对要

少一些。句子方面,司法语言对句子的选择具有灵活性。而立法语言

对句子的选择受一定限制。如长句和短句,立法语言中多用长句,

司法语言的分类:

1、司法口语与司法书面语。司法口语如预审、法庭辩论时使用的语

言;司法书面语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法院裁判文书

等使用的语言。二者的区别,首先表现在句式上。司法口语句式结构

比较松散,短句多;而司法书面语句式结构比较严谨,较多地使用附

加成分和并列成分。按制作机关,可分为公安语言、检察语言、法院

语言、狱政语言、律师语言等。按文书性质,可分为侦查预审语言、

检察语言、裁判语言、狱政语言、诉状语言等。两种分类各有利弊:

按制作机关分类,比较明确,但不能包括所有的司法语言,如诉状语

言等。按文书性质分类,优点是司法活动的各方面都考虑到了,缺点

是分的类比较繁琐,难以概括。

第六章

司法言语识别的概念:司法言语识别是指运用语言学和公安学的知识、

原理和方法,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言语特点的分析,探求犯罪嫌疑人的

身份特征和活动区域,从而为确定侦查范围、证实犯罪提供有效途径

的一种专门技术手段。

司法言语识别的任务:1、通过对案件言语材料的分析和识别,可

判断言语人的年龄、性别、职业身份、文化程度、地区籍贯,为侦破

案件提供线索和方向。2、在笔迹检验中,通过对检材与样本的言

语特征的比对,认定或否定书写人。3、在声纹鉴定中,通过对与

案件有关的语声的检测和分析,认定或否定说话人。

司法言语识别的内容:1、方言识别2、年龄特征识别3、性别特征

识别4、职业身份识别5、文化程度识别6、犯罪隐语识别7、笔迹鉴

定8、声纹鉴定

方言识别的概念:方言识别是运用方言学、民俗学、地理学等学科的

知识、原理和方法,研究言语人的方言特点和规律,分析、鉴别各类

文件物证的方言特征,并以此判断言语人所在地区或籍贯的一种技术

手段。

汉语方言概况:1.七区说:官话、吴语、湘语、赣语、客家话、

闽语、粤语。(1955年)2.十区说:官话、吴语、湘语、赣语、客

家话、闽语、粤语、晋语、徽语、平话。(上世纪8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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