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
第一章
法律语言:是以民族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及司法的全过程中逐渐形
成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的民族语言的社团分支。它包括规范性法
律文件用语以及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一整套规范化的法
律公务用语。
法律语言学:是指运用语言学及法学的理论方法,科学地描述和解释
种种法律语言现象,探究语言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变化规律的一
门新的交叉学科。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内容分为两大分支: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
立法语言: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使用的语言,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
法、法律、法规、条例、法典以及其他规范人们行为准则的指示、命
令等等,以法律条文的语言为研究的侧重点。
司法语言:是指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必须
使用的一套法律公务用语,其中包括司法书面语及司法口语。
司法书面语指各类司法文书用语。司法文书是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法院、劳改机关、公证机关、律师以及诉讼当
事人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
司法口语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符合法律
规范要求的口头公务语言。
法律语言学的主要任务:
1、研究法律语言,包括法律文件中的语言和法庭语言、警察语言和
监狱语言
2、研究、提供和提高专业的法律口译和笔译服务
3、消除法律过程中由语言所产生的不利因素
4、提供建立在可用到的最佳语言专业知识基础上的法律语言证据
5、在法律起草和解释问题上,包括在简明语言起草方面提供语言学
的专业知识。
学习法律语言学的意义:
1、提高法律语言的应用水平2、推动法律语言的规范化
3、促进法律语言以及法律语言学的研究
第二章
法律工作用字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用字的广泛性与用字的严格性两个
方面。
法律语言用字的广泛性:
第三章
法律语言词语体系由三部分组成:①法律专业术语;②法律工作常用
词语;③民族共同语。
法律专业术语:是指在法律语体中具有特定法律意义、表达特有法律
概念的专门用语。
法律专业术语的特点:
1.词义的单一性。一切科学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
法律专业术语词义的单一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每一个法律术语
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
代替。如“过失”不能用“过错”或“错误”代替,“故意”不能用
“存心”、“特意”代替。第二,某一法律专业术语即使在民族共同语
中属多义词,一旦进入法律语言,作为法律专业术语出现时,也只保
留一个义项。例如“同居”一词,在民族共同语中属多义词,至少有
三个义项:①若干人同住一起;②夫妻共同生活;③男女双方没有办
理登记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
2.词语的对义性。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
对立。如民族共同语中的“一般”与“个别”、“男人”与“女人”、
“东方”与“西方”、“早晨”与“晚上”等。
3.词语的系统性。从词义的聚合角度看,法律术语有系统性。如
“立案”、“侦查”、“检察”、“起诉”、“开庭”、“审理”、“判决”等有
一定的语义顺序关系。
4.构词成份的特殊性。在法律专业术语中,有些法律术语的构词
超出了民族共同语一般构词规律组合。如“但书”这一术语,其中的
一个词素“但”在民族共同语中是一个转折连词,在“但书”一词中
却用来修饰名词性词素“书”,而且其本身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它
已不再有连词的性质,而是具有了形容词的性质,具有了一定的修饰
性,使“但书”成为一个偏正结构的名词性法律专业术语。
5.使用上的变异性。法律专业术语的变异性是指有些术语的使用
与民族共同语的语言习惯有所不同。如“不作为”、“不能犯”这两个
法律术语,从内部结构看,都是偏正关系的动词性词组,但在法律语
言中,已不再是动词性词组,而是两个具有名词性质的法律概念。
法律专业术语的来源:
1.继承旧的法律术语。法律专业术语作为法律词汇的核心,具有
历史的继承性。在中国法律史上,曾创造并使用了一批适合于当时法
律制度的法律术语,其中有一些至今还有生命力,被继承下来。如“法、
罪、刑、斗殴、诬告、故意杀人”等。这些词语之所以沿用至今,主
要原因:第一,这些法律术语所反映的法律现象、所指称的法律事物、
所表示的法律概念,至今依然存在,并且未有重大变化。第二,这
些法律术语自身结构合理,语义精确,较为准确地反映了所指称的法
律事物的本质特征。目前我们还未能用其他法律词语去代替它。
2.创造新的法律术语。除了沿用旧的法律术语以外,随着社会的不
断发展,新事物的不断出现,还需要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创造新的法
律术语,如“人大”、“政协”、“调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法律术语的创造,要注意两点:一是能精确地反映所指称的法律事物
或现象的本质特征;二是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符合现代汉语构词法
规律,适应现代汉语语言表达习惯。
3.借用外国的法律术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
频繁,我国的法制必然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援引其他国家法律工作中使
用的某些法律术语,尤其是国际交往中通用的法律术语,如“公民”、
“公诉”、“仲裁”、“破产”、“专利”、“法人”、“商标法”等。
4.转化日常用语词汇。法律专业术语中,还有少部分是转化自日
常用语词汇,对其加以改造,并赋予它特定的法律含义。所谓加以改
造,主要是指改变词语原来的意义、改变词原来的语音形式或改变词
语原来的词性。如前文所举“告诉”一词,作为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既
改变了原来的语音形式,又改变了原来的词义。
法律专业术语也具有自己较为完整的体系,在法律专业术语的体系之
中,大体可划分为以下意义类别和学科类别:第三课PPT25页
法律工作常用词语和法律专业术语的主要不同:①它们不是立法条
文中明文规定的法律概念,因而不具有特定的法定含义;②它们的
使用范围比法律专业术语要宽泛得多,有的在其他日常工作中也可以
使用;③这些词语的内部结构关系、语音形式以及词义、词性与民
族共同语的其他词汇成员并无特殊之处。
第四章
立法语言的概念: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
文字表意系统,即制定法律所使用的语言
立法技术:在法学上,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技术叫做“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立法技术是指立法活动中的所有规则,包括立法机关设立的
规则,立法程序的规则,标准化法律文体、名称、结构、文法的规则,
法律分类及修改、废止的规则等。
狭义的立法技术专指制定法律的技术。通常所称立法技术,是指狭
义的立法技术。
立法语言的特点:1、立法语言的准确性。立法语言是法律条文的物
质外壳,而法律条文是用来表达法律规范的。因此,在立法时,十分
注意用词准确,以正确地表达法律规则。(第四课PPT第10页)。
2、立法语言的逻辑性。用法律条文表达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典型
性的社会关系的具有一定的逻辑结构的一般规则。法律规范的内容和
性质对法律条文的语言文字表达形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故立法语言
具有极强的逻辑性。
3、立法语言应该简约明了,以便让人们理解法律的内容,从而遵
守法律的规定。为了使法律为人们所理解,所用立法语言应该质朴、
平易。立法语言中要防止不恰当地使用文学上的夸张语言和比喻、双
关等修辞手法。立法语言必须避免冗长繁琐、重复累赘。所以立法时
注意做到言简意贱,力避啰嗦。法语言的简明性。
法律规范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一)假定;(二)处理;(三)制裁。
(一)假定是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
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
定。(二)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
当、禁止或允许做什么。(三)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
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来说,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可分为禁止性
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禁止性规范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要求人们抑制一定的行
为。如我国刑法中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用刑罚的方法去禁止人们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条文中,常用“是”字句和“处”字句来表达。
①“是”字句断明什么是犯罪。语气决断,表意明确,适合于表达禁
止性规范。②“处”字句是对有犯罪行为的人作出处罚。主语大都为
“的”字结构。
2、义务性规范要求人们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的
义务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常用“有”字句来表达。
3、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
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能力。
立法语言的核心语词:
1、赋予权利或权力。用于赋予权利、规定权力的核心语词,其词
频最高、最为稳定的主要有:“可以”、“有权”、“享有”。“可以”
作为规定权力和权利的核心词,运用最为普遍,
2、规定义务。法律规范权利、义务的对等,使得规定义务的核心语
词同样重要。用于规定义务的核心语词以“应当”、“必须”为主。
“应当”和“必须”在表意上有一些差异:前一例的规范是原则性的,
后一例所强调的程序更为严格。因此,选用核心词语要仔细推敲。
3、限制行为。法律的底线是限制行为,因而相应的核心语词也是具
有硬性特质的。它们是:“禁止”、“不得”、“严禁”。“禁止”与“严
禁”是近义词,但表意程度有一定的差距,“禁止”已是一道双黄线,
“严禁”加重它的颜。
法律文本语言结构一般有以下几个部分(第4、5课PPT第40页):
1、法律拟定的名称;2、法律制定的机关;3、法律文本的序言;4、
法律文本的正文;5、废除的其他法律法规;6、法律的相关时间
法律采用的形式:如法律、法令、决议、命令、条例、规定
法律拟定的名称:其一,简短。法律的名称不宜太长。1896年英国
通过了一项专门的法律,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法律的名称必须简短。其
二,明确。如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一看名
称就知道它是哪方面的法律内容。
法律制定的机关:表明制定该项法律的机关的名称,是为了说明法律
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法律的序言:主要阐明颁布此项法律的理由、目的和任务。
法律文本的正文:法律正文可以分篇、章、节、条、款、项。
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正文篇目安排的要求是:(1)整个法律以条为基
本单位,按数字顺序排序。(2)每篇至少包括两章,每章至少包括两
节,每节至少包括两条。条以下可设款。
废除的其他法律法规:后法优于前法是立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新
法通过后,同一机关以及它的下级机关过去通过的与它相抵触的法律、
法规就应当失效。
故立法机关在通过新法之前,必须事先就弄清楚哪些法律、法规中的
哪些条文要修改或废除。
决不能在新的法律中简单说一句“凡与本法相抵触的法规一律失效”
就算完事,而必须具体说明哪些法律、法规中的哪些条文失效。
法律的相关时间:包括法律公布的时间和法律生效的时间。
有关人员的署名: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
由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五章
司法语言:是指法律授权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而产
生法律意义的符号系统。司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子系统。
司法语言的特点:
1、语义内容的针对性。司法是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文书是执法的工具。司法文句表达的案情事实和得出的法律上的
结论,都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制
定或修改法律的活动。立法文句是表达立法条文中法律规范的,它的
规定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的,而是调整大量的同类的社会关系的,
因此具有普适性。
2、语言形式的变异性。词语方面一般来说,立法语言的文句中所
用的法律术语要多一些,而司法语言的文句中所用的法律术语相对要
少一些。句子方面,司法语言对句子的选择具有灵活性。而立法语言
对句子的选择受一定限制。如长句和短句,立法语言中多用长句,
司法语言的分类:
1、司法口语与司法书面语。司法口语如预审、法庭辩论时使用的语
言;司法书面语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法院裁判文书
等使用的语言。二者的区别,首先表现在句式上。司法口语句式结构
比较松散,短句多;而司法书面语句式结构比较严谨,较多地使用附
加成分和并列成分。按制作机关,可分为公安语言、检察语言、法院
语言、狱政语言、律师语言等。按文书性质,可分为侦查预审语言、
检察语言、裁判语言、狱政语言、诉状语言等。两种分类各有利弊:
按制作机关分类,比较明确,但不能包括所有的司法语言,如诉状语
言等。按文书性质分类,优点是司法活动的各方面都考虑到了,缺点
是分的类比较繁琐,难以概括。
第六章
司法言语识别的概念:司法言语识别是指运用语言学和公安学的知识、
原理和方法,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言语特点的分析,探求犯罪嫌疑人的
身份特征和活动区域,从而为确定侦查范围、证实犯罪提供有效途径
的一种专门技术手段。
司法言语识别的任务:1、通过对案件言语材料的分析和识别,可
判断言语人的年龄、性别、职业身份、文化程度、地区籍贯,为侦破
案件提供线索和方向。2、在笔迹检验中,通过对检材与样本的言
语特征的比对,认定或否定书写人。3、在声纹鉴定中,通过对与
案件有关的语声的检测和分析,认定或否定说话人。
司法言语识别的内容:1、方言识别2、年龄特征识别3、性别特征
识别4、职业身份识别5、文化程度识别6、犯罪隐语识别7、笔迹鉴
定8、声纹鉴定
方言识别的概念:方言识别是运用方言学、民俗学、地理学等学科的
知识、原理和方法,研究言语人的方言特点和规律,分析、鉴别各类
文件物证的方言特征,并以此判断言语人所在地区或籍贯的一种技术
手段。
汉语方言概况:1.七区说:官话、吴语、湘语、赣语、客家话、
闽语、粤语。(1955年)2.十区说:官话、吴语、湘语、赣语、客
家话、闽语、粤语、晋语、徽语、平话。(上世纪8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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