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5-12-21 20:15:1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19日发(作者:标准大气压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

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主旨:

本条规定的是当事人不服监督检查部门的处罚进行申诉的权利、

期限及途径。

三、条文释义:

当事人是指,与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有直接关系的人。

根据案件提起的途径及程序不同,当事人的具体范围有所不同。第一,

监督检查部门依职权主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处罚的案件,其当事

人的范围仅限于监督检查部门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即监督检查部门直

接处罚的,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组织或个人。第二,

监督检查机关根据程序规定依被侵权人的申请,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

出处罚的案件,其当事人既包括监督检查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包括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提起该案件的申请人--被侵权人。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

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两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目前解决行政争议

(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

较有力度的两种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本条赋

予了当事人在不服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时,可以依法自愿选

择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监督

检查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既可选择行政救

济,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可以选择司法救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选择行政

救济并不意味着失去司法救济的途径,其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仍可寻

求司法途径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机关应是作出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机关的上

一级主管机关,而不是作出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政

府。例如:当事人对某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

应向管辖该市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确定的管辖原则进行。当事人若对监督检查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

应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复

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应向复议

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无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遵守法定的申请

期限,超过法定的复议、诉讼申请期限,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将依法

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或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

申请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及时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申请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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