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4-05-20 05:15: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twist是什么意思)

联营企业什么意思

联营企业什么意思 1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

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

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

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投资者

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

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

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

是共同控制。 经销是指自己经营销售货物。 代销是指不是自

己的货物为别人代理销售货物。

问题2:关联公司是什么意思?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联营公司,您所说的这个词

语,是属于CMA核心词汇的一个,这个词的意义如下:一家公

司拥有另一家公司少数权益(低于50%)的情况,或指两家公

司之间存在某些关联。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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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什么意思 3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联营投资指投资企业为获得联

营企业的权益所进行的投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比例在

20%以上(含20%),且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企业。联营投资

是由联营双方或多方签订“联营合同”,明确规定投资的内

容、利润的分配和承担经营风险的原则,以及参加联营各方的

权构和义务。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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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什么意思 4

一、 合营企业 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

控制的企业,即合营企业。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

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

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

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

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

能通过。 ()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

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

定。 ()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

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 ()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

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 1、任何

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涉

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3

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

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

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二、 联营企业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联营企业。 ()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

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

定。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

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

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投资企业

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

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

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

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三、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会计核算

()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联营企业什么意思 5

合营企业是由国家和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共同出资,共同控

制,共同选举产生的企业(股份最大的股东拥有主要表决权)

联营企业什么意思 6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 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

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

或以上至50% 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

业具有重大影响, 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

业。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 该被投资

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

响, 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

的权利, 而不具有控制权; 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

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 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联营企业什么意思 7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

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

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

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合营

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

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

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浮同决定。 合营企业不同

于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

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

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

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子公司是指根据协议,一定数量的股份被另一家公司控制或

被另一家公司实际控制和支配的公司。

联营企业什么意思 8

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

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联营企业、必须具有

投资和被投资关系。而联营企业与子公司、合营企业的区别主

要在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

相联系,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

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

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当某一企业拥有另一企业2

0%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

重大影响,但在实务中应视其实际的影响程度而定。联营企业

的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未达到控

制该企业的表决权资本比例),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会

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例如, A

企业拥有B企业30%表决权资本,B企业的其他股票被大量

不相关的个人及企业分散持有。在五人董事会成员中,有一个

A企业派出,他有权向董事会、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人

员提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A企业可以对B企业的

财务和经营政策施加重大影响。B企业是A企业的联营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准则中的联营企业与我国民法中的联营企业的

概念是不同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具有法人型联

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 企业之间或各企

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因此,联营法人是指符合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的法人

联营组织,本准则中所指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是具

有特定含义的,它以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为区别的

标准,与《民法通则》中的分类方式不同。准则中的子公司、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概念之和基本上与民法中的指的联营企

业法人的概念相似。

问题九:什么是联营公司?

联营公司(associated panies) 指由两个或以上公司共同掌控

的公司。根据公认的会计准则,若A公司对B公司的经营管理

有重大影响,但未达到有效控制的程度,B公司即是A公司的

联营公司。对联营公司的持股通常在20%50%之间。 三种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以下三种形式: 法人型

联营 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

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

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

人资格。”根据这种联营所形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它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

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

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

以规定。 合伙型联营 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

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

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

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

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

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

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

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

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合同型联营 这是一

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

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

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

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

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

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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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 主要的影响是一个企业的财务和业务政策有权参

与决策,但它不能控制或共同控制这些政策与其他各方的发

展。 在实践中,在投资或类似机构派出代表董事会反映更普

遍的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规划、重大影响实现话

语权的过程。 企业直接投资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的投资单

位的20%以上,但不到50%的表决权股份,一般认为,投资单

位有一个显着的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案件不能参与

投资决策的生产和经营的单位,不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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