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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相关的规章制度
【篇一:军队安全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行政管理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
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八章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九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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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稳固和提高战斗力,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
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军
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
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稳固和提高战斗力的
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催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
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
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稳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
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
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催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
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
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
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
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
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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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
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
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
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
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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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政治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后勤〔联勤〕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装备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装备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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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未设司令机关或者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
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
分别按照本条例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
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机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十五条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
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部署安全工作,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
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
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的内容。
第十六条军区、军级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
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
装备更换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执行
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与安全意
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特点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
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篇二:部队卫生管理制度】
基层部队卫生管理制度
〔一〕个人卫生制度
一、饭前、便后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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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喝生水,不吃不洁净的食物。
三、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乱扔果皮、纸屑、废物。
四、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经常晒被褥。
五、按规定打预防针、服预防药,有病早报告。
〔二〕饮食卫生制度
一、每季度要对饮食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发现患肠道传染
病、肺结核和化脓性疾病的人,要暂时调离,痊愈后须经卫生部门
复查同意,方可恢复做饮食工作。
二、厨房、食堂要有防蝇和洗手设备。
三、实行分菜或公筷、公勺制。食具每餐消毒,或用流水冲洗,自
用、自保管。
四、炊事人职工作前要洗手,工作时要穿工作服,配餐时要戴口罩。
五、不买、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剩饭剩菜要妥善保管,吃前要充
分加热。
六、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要分开。
〔三〕饮水卫生制度
一、定期检查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洁治、消毒。
二、水井应设井台、井栏、井裙、井盖和公用水桶,井周围挖排水
沟。
三、饮用江、河、湖、塘水时,要挖渗水井,或定时、分段、分塘
取水。
四、水源周围30--50米内不准设厕所、畜圈、粪坑、污水沟和堆积
垃圾。
五、禁止在饮水用水源附近洗衣、洗澡和刷和刷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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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室内外卫生制度
一、实行卫生划区负责制,每日清扫,每周大扫除。
二、室内要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四害”,无痰迹。
三、及时清除垃圾和积水,防止蚊蝇孳生。
四、改革炉灶,消烟除尘,绿化营区,防止环境污染。
〔五〕厕所、畜圈卫生制度
一、厕所、畜圈要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
二、厕所要有防蝇设备,贮粪池要密封,人畜粪便要进行无害化处
理,推广沼气池或三格化粪池。
三、野营进要挖深坑小口厕所,用后掩埋。
〔六〕卫生教育、检查评比制度
一、普及卫生知识,连队每月上卫生课1--2次〔2--4小时〕
二、连每周、营每月、团以上单位根据民政部组织卫生检查评比。
三、表扬先进单位,帮助落后单位。
支队卫生队卫生工作标准
支队卫生队以搞好部队预防保健为主,并具备完成本级医疗任务的
能力,努力提高防治水平,确保部队指战员身体健康,提高部队战
斗力。具体卫生工作标准如下:
〔一〕疾病控制。昼夜发病率控制在千分一点五以下;传染病年发
病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下以下,其中病毒性肝炎千分一点五以下,急
性菌痢、感染性腹泻各千分之十以下;控制危害部队健康的多发病,
无甲类传染病、艾滋病和集体性食物中毒发生,无其它传染病流行。
〔二〕组织计划。有年度卫生工作计划、总结;定期组织卫生人员
深入连队进行巡回医疗和指导开展卫生防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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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生监督检验。指导监督部队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颁发的各
项卫生防疫法规、工作制度;对部队营区生活卫生设施建设和使用
实施技术指导;对部队食堂和饮食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监
测,食品卫生学体验每年不少于4次,自备水源水质卫生学体验每
年不少于2次,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及时提出改良建议
并指导洁治消毒。
〔四〕疫情监测与处理。掌握部队驻地疫情,对部队执行任务地域
实施卫生流行病学侦察,并及时提出防疫措施;部队内发生疫情时,
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军队有关规定迅速调查处
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预防接种与新兵卫生检疫。按规定组织预防接种,除禁忌证
外,新兵接种率达百分百之百,干部、老兵接种率达百分九十以上;
新兵卫生何检疫时间不少于30天。
〔六〕军事劳动卫生。根据部队作战、训练、执勤及生产施工任务
特点,制定有卫生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卫生人员深入现场,指导
部队进行科学、安全的军事训练、生产施工和体育锻练,积极开展
训练伤防治。
〔七〕营区卫生。营区无蚊蝇孳生场所,室内基本无“四害”,鼠密
度控制在3%以内。
〔八〕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连以下干部、战士健康检查。对在体
检中发现的疾病,要制订措施,积极进行矫
【篇三:依照条令条例严格部队管理(第一稿)】
依照条令条例严格管理部队
今天在这里我主要是结合自身在平常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对如何用
条令条例管理部队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向大家作一汇报,希望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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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玉,与大家一起交流和讨论,以便进一步改良工作方法,提
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履职尽责。
一、条令条例的地位及作用
条令是用准确、简明而严密的条文规定的关于军队战斗、生活等的
行动准则;条例是分条阐述的关于军队某些重要事项、某些组织的
组成和职权的规定等的法规。条例主要是指各项专业条例。
第一类共同条令:代表的是就是三大条令〔内务条令、纪律条令、
队例条令〕,用简明条文规定通过命令形式颁布的关于军队战斗、
训练和日常生活的管理标准和行为准则,对我们部队的基本秩序以
命令的形式进行了全面的标准和明确,内务条令是为了使每名
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的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
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
军队能圆满的完成任务。纪律条令是为了维护纪律实施奖惩。队伍
条令是为了标准军队的队例动作、队形和指挥。
第二类专项条例:司令部工作条例、政治工作条例、后勤工作条例、
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基层建设纲要。
作战条例、战备工作条例、安全条例、保密条例、军事训练条例、
装备管理工作条例、房地产管理条例、军衔条例、审计条例、现役
军官服役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计划生育条例、绿化条例。专
项条例是对部队任务、工作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项具体工作内容、程
序、标准、职责进一步的标准和明确,确保此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
有效完成。
条令条例把军事科学的原则,军事斗争的成功经验,以法的形式固
定下来,成为定制。它表达了国家的战略方针、军事思想以及建军
和作战的原则,是多年有效的法规,坚持用条令、条例指导部队建
设和作战,就能到达令行禁止,集中统一,密切协同的要求,提高
部队的正规化水平、科学管理水平和作战能力。当今世界各国军队
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依法从严治军,实行条令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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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和正规化管理。条令、条例已经成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石。一
些国家的军队几乎在建军和作战的所有领域都制定了相应的条令、
条例,美军仅陆军战斗条令就有四百多种,军事条令条例建设日益
走向系列化、合法化,成为军队的基本法规。
从各条令条例的目的作用可以看出,不管是哪个类型的条令条例,
最根本的作用其实都是解决问题,它们是纪律,但更是教范,所以
我们学好用好条令条例是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它是我们工作的标准,
同时也可以从条令条例中学到工作方法。我们讲依照条令条例严格
管理部队,其实应该是对
照条令条例落实工作标准,执行工作程序。更考验的不是制度是否
完备,而是我们的执行力、贯彻力和履职尽责意识。我们是条令条
例的遵从者,同时条令条例也是我们工作最好的工具,是最全面的
教科书,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条令条例如何为我所用,能够与实际
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如果你相信自己具有较好的执行力,仅需要
按部就班的对照执行,你的连队就将正规有序,各项工作开展就会
有条不紊的完成。
二、如何用条令条例履职管理
条令条例是军队建设的法典,是从严治军、加强部队正规化管理的
依据。狠抓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就要做到人人、事事、
时时、处处按条令条例办事。《军队基层建设纲要》要求基层必须
按条令条例加强行政管理。而当前在贯彻条令条例中还存在不少问
题,如学习缺乏系统性,执行上存在随意性,有的条令观念淡化,
违反条令条例另立“土章法”、“土政策”等。
,我们清醒的看到在落实条令条例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有的还很严重。
1、执行条令条例不认真、不严格
2、弄虚作假、隐情不报问题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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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带兵人责任心不强
上述问题都是落实条令条例不坚决,法规意识较差的结果。因此制
定条令条例固然重要,贯彻执行更重要。要把条令条例的各项规定
落到实处,必须不懈的努力。
一是对条令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要坚决执行认真落实条令条例作为
军事法规,其中许多规定是非常具体、十分明确的,具有很强的可
操作性,只要不折不扣、准确无误的执行,坚决照办就是了。比方
内务条令有关礼节、军容风纪、日常制度、值班、警卫的规定;
纪律条令有关奖惩项目、奖惩权限以及奖惩实施程序的规定;队列
条令有关队列指挥、队列动作、队列队形的规定,就非常明确、非
常具体,有的内容还有明确的定量要求。比方晚点名,条令规定连
队通常每日点名,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查铺查哨,条令规定连
队每夜不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营首长每周、团
〔旅〕首长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会议制度,条令规定班务会每周
召开一次,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这些定量规定,不是任意确定的,都是多年经验的科学总结,反映
了军队建设的客观规律,有的还表达国家有关法律的精神。如纪律
条令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延期需经上级的批准,
但累计不
得超过十五日。这是与国家《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的。
条令规定的行政拘留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期限为半日以上十日
以下,如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超过十五日执法者本身就
违法。再如内务条令规定卫兵每次执勤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
炎热时应适当缩短时间,这一规定表达了人体科学的精神,是适应
体力状况的,超过这个时限,就违背了客观规律。以往有的单
位曾经让战士一班岗站四个小时,结果战士身体不支,出现了坐岗、
睡岗现象。因此,对于条令条例的具体规定,包括时限要求都要严
格执行,坚决照办,任何更改、变通等随意性都会受到客观规律的
惩罚,危害部队建设,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是绝对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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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领会条令条例的原则精神活学活用相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有的总希望条令条例各项规定都非常具体,以便于部队“对号入
座”,象查字典那样,从条令条例中找答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
为各单位所担负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遇到的实际问题非常复
杂,具体情况也有很大差异,如果不分具体情况,都规定同样的条
件和量化标准,容易挂一漏万,约束过死,反而不便于部队结合实
际掌握,而且还会影响条令条例的稳定性。比方同样是私自离队五
天,初犯与屡犯,战士与干部,平时与执行紧急任务时,情节也是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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