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3-03-19 11:10:56 阅读: 评论:0

批注方法-我的心爱之物作文400

国际私法论文
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循规蹈矩的反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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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

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

参考。

篇一《国际法教学效果的方法提升》一、国际法50字的日记 课程概

述1、内容庞杂,包含多个部门法国际交往内容的多样化决

定的国际法内容的多样化,具体可以划分为多个部门法,如

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

组织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联系小,都有独特的制度和规则,

具体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不同。例如,在国际海洋

法中,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调整海洋领域的相关活动;

在国际组织领域,有《联合国宪章》等国际公约。这就导致

了国际法内容的庞杂。同时,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些领

域的相关制度并不健全,没有权威的法律规范作为学习和研

究的基础,仅仅是存在一些草案和小范围的条约,这无疑增

加了学习的难度。例如,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多数国家签署

的国际条约很少,存在的制度也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理论性强,知识点抽象。国际法理论性非常强,在

一定程度上,国际法是国际领域法律的法理学。学好国际法

的相关知识,如国际法的主体、渊源、条约等诸多概念,是

以后学习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国际法调整的国际

关系与国家的实践密不可分,而教师和学生接触国际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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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很少,甚至没有,耐心的反义词 即使可以通过案例稍加弥补,但

是效果却不是很好。对于学生来说,国际法的理论太空洞、

太抽象,渐渐的便失去了学习兴趣。

另外,国际法中存在很多技术性规则,如海洋法中的大

陆架划分、领海基线,外层空间法中的遥感卫星轨道等,其

所包含的内容原理与学生的现实生活有差距。3、具有一定

的政治性敏感性。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密切联系,国家基于一

定的政治目发展对外关系,签订相关的国际文件,形成国际

法律规范。与其他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具有很大的政治敏感

性。纵观国际法的发展历史,无不体现各国自己的政治目的

和倾向②。虽然随着国际合作的深入,全球化趋势越来越迅

猛,但不可忽视的是国际法仍然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是为

国家政治服务的。所以,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适当的加

入国际政治、国际新闻,引导学生去关心国际关系、国际政

治,对国际法的学习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法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对国际法重视不

够。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实践中都偏重于国内法的教学,

偏重于培养国内法人才,而对国际法的重视不够,使国际法

虽披着专业必修课的外衣,却少有其应有的待遇。国际法课

程一般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第三年开设,学分和课时都不多,

另外,国际法相关课程,如国际关系学、国际贸易规则等都

没有单独作为课程开设,这导致学生在理解国际法相关知识

上存在不足③。国际法教育的不重视,会导致国际法领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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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的缺乏,比如知悉并能正确运用WTO法和欧盟法的人很少,

这便导致解决国际事务和国际纠纷的能力的不足,而随着我

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势必越来越多,这无疑会中国的国

家利益与长足发展。

2、教学方法陈旧并单一。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多采取填

鸭式的教学方法,即单纯的老师课堂教授的方法,而学生则

是被动的接受,缺乏批判性的思辨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这种教学方法广受批评,因为其导致了教与学的分离,教学

本应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双向互动,虽然教师的教是任

何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为其传输基础的知识,

构建了知识框架,但是,没有学生的学,没有能动的将知识

应用到具体的分析、解决国际法实践中,则不能达到活学活

用,学以致用。当然,不可否认,有些院校在国际法教学尝

试案例教学、互动式教学和诊所式教学,但效果并不是很好。

例如,案例教学中案例陈旧的现象很多,仅仅分析经典案例

是不够的,还需跟上时代步伐,选取紧跟时事、贴近学生生

活的案例,引起学生的兴趣;互动式教学中存在讨论不积极、

教师主导等问题,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诊所式教学时借鉴国

外的教学模式,但是,由于国际法案例和事务有限,学生和

教师接触的机会都很少④,这种方法运用在中国的国际法教

学中不是很合适。

三、提高国际法教学效果的方法1、多媒体课件教学法

多媒体课件教学法是运用电脑或投影仪等多媒体设备,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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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板书内容搬到课件上,加入图片、声音、表格、动画、

视频等,使教学变得更加生动、形象。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

比,多媒体课件教学更加直观,内容形式丰富,效率高,可

复制,越来越受到师生对党绝对忠诚 的欢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

有了多媒体课件,教师也要精心备课,不能完全按着课件讲

授,忽视了与学生的交流。相反,教师要更加精心的备课,

不能完全照搬书本制作

课件,要丰富课件内容,依据不同内容加入图表、图片、

动画、声音、视频等。例如,在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

民政府的承认问题时,播放1945年毛主席在开国大典上的

讲话加以佐证;在学习领海基线和海洋各个海域的划分时,

加入领海基线和各海域划分的图片;在学习和平解决国际争

端时,列出表格比较分析各方法的利弊;在学习国际法发展

和原则时,可通过《周恩来外交风云》介绍新中国的建交过

程、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课程中比较常用

的方法,与单纯的讲授式教学相比,其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

国际法的相关知识离学生的现实生活较素描罐子 远,通过分析案例,

有助于学生更好的分析理解知识,有助于活跃课堂气氛,也

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但是,

案例教学法必须选取适当的案例并运用正确的方式,才能达

到预期的效果。在案例的选取方面,要结合课程内容,选择

典型的国际法成案,并密切关注国际法院的案例审判,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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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案例集。国际法中的典型成案,已经经过推敲,有针对

性和代表性,比例,在学习政府继承时,选取湖广铁路案和

光华寮案,分析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继承问题。

但是,典型成案有其时代性特征,不能适应发展的国际法,

需要不断更新,可以结合国际法院审判和国际时事,分析新

近的案例,丰富案例集⑤。例如,在学习引渡和庇护时,结

合斯诺登案和刘强案,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方法运用上,

案例的介绍尽量采取简练的语言,根据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

的方法,比如,介绍原则、规则由来的案例,可以以教师为

主导,如交易号

案,而分析型案例则以学生为主导,老师加以适当的引

导,如卓长仁劫机案等。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老师不要做过

多提示,以免禁锢学生的思维,留给学生足够的时间去思考,

培养学生的概括、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

力。

3、讨论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或称互动式教学,强调

教师与学生,特别是学生之间的讨论和互动。讨论式教学一

般是在老师的组织指导下,老师提出待讨论的案例或问题,

在学生之间讨论,各抒己见,以完善对国际法的理解。国际

法中有很多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在适用时难免产生争议,这

些争议都有讨论的空间。需要注意的是,讨论式教学要想达

到预期的效果,必须注意讨论内容的选取和讨论方式的选择。

在内容的选取上,可以选择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案例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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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在问题的确定上应以教师确定为主,学生确定为

辅。在学生刚接触国际法时,由教师确定讨论内容,随着课

程的开展,教师推荐给学生学习网站和书目,可以由学生推

荐讨论内容,这更能引发学生的讨论热情。

如,在学习国际海洋法时,可以选取北海大陆架案和中

日钓鱼岛问题加以讨论,分析中日关于大陆架划分的原则,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历史和合理的解决方式等;在学习国际法

主体时,可以提出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这一争议问题让学

生讨论;在学习自卫权时,可结合美国的先发制人的战略方

针,还可以结合利比亚内战来分析北约、安理会和自卫权之

间的关系。在方法选取上,讨论式教学可以由教师主导或由

学生主导,可以课上讨论,也可以开设专门的讨论课。由于

课堂时间的限制,课上讨论一般

由教师主导,而课堂外的讨论课,最好由学生主导,以

培养学生的集体意识、组织能力和思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

教师要做好辅助引导,防止学生跑题。

在组织形式上,讨论式教学可以通过讨论式和对抗式的

方式开展。开设专门讨论课的情况下,无论选取哪种讨论方

式,老师都应该在讨论课的前3周或是更早的时间,告知学

生讨论的内容,给予学生充足的准备时间。讨论式是将一个

讨论组的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负责一个问题或几个

问题,每个小组轮流由代表发展,其他小组进行补充、提问、

质疑;对抗式是将一个讨论组分成两个小组,针对有争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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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各持一方观点,组织材料展开讨论。

4、国际新闻引入教学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学好国际法离不开国际关系的关注,而国际新闻是了解国际

关系的主要途径之一,所以,学习国际法要对国际新闻密切

关注。由于国际法是法学学生接触的第一个国际领域的法律,

很多同学对一些重要国际关系、国际历史知之甚少,对国际

关系感兴趣就更少了,因此,有必要将国际新闻引入教学,

培养学生对国际法的兴趣,开拓学生的视野。国际新闻引入

教学的方式很多,笔者主要采取以学生为主的说新闻和以教

师为主的授课时引入新闻两种方式。以学生为主的说新闻,

可以以班级为单位,依据教学周数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

每次上课之前由一组学生介绍最近一周或更久的重要国际

新闻,并可对部分新闻加以分析和评价,形式可以利用视频、

课件等方式。这种方式通过学生自己搜集新闻材料,进行编

辑,并组织语言介绍给其他同学,达到了互利共

赢。当然,在说新闻之初,可能存在选择新闻不适当,

方式不妥当,时间把握不好等情况,需要老师加以引导。同

时,教师在讲课时要随时联系实际,引入新闻。例如,在学

习领土争端时,引入中日钓鱼岛争端、黄岩岛领土争端等;

在学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时,引入叙利亚内战、埃及局势问

题;在学习国际组织时,加以介绍APEC、上海合作组织、欧

盟、东盟,以及10+1、10+3框架等,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拓宽学生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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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多元秩序的国际法论文》一、多元政治秩序维度

下国际法治的当下困境在多元政治秩序的维度下,实现国际

法治的基础性前提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可依、规范国际交

往的有法必依以及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健全。第二次世界大

战结束以后,国际立法迅速发展,主权国家建立了庞大的条

约体系,国际组织也创制了大量软法指导国家行为,其内容

广泛涉及到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国际组织、特别是政府间

国际组织既是资源和信息的收集与传播者,又是国际法和国

家行为指南的制定与执行平台,它们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日

益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地执行国际法,国际和区域

层面都建立了常设或临时的争端解决机构,包括国际和区域

法院、法庭、仲裁庭等司法机构。由是,实现国际法治所需

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的基础设施得以初步形成。

然而,现实政治是构建国际关系首要考虑的因素,亦是

国际法的支柱。尽管目前国际关系的重心正从强调国家权利

和国家间关系转向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人权保护的关切,

但在可预见的将来,民族国家将长期存在,

国家主权原则仍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石,国家同意

是国际法治实现的重要前提。强势国家为了维护其重大利益

或维持当权者统治,可能置经其同意的国际法于不顾,亦有

个别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例如跨国恐怖主义集团)有选择

或完全游离于日益相互依存的国际体系和国际规则之外。国

际社会秩序的多元化特征、主权国家迥异的政治立场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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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国际规则产生和执行机制的缺陷,也都决定了法治在国

际层面很难像在国内层面那样经过而得以实现。概括来看,

国际法治面临着以下四方面困境:(一)在多元政治框架下,

国家政治意愿的差别化程度制约着国际法的订立国际法旨

在调整主权平等国家之间的关系,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渊源主

要是国际条约,亦包括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在形式

上,主权国家无论实力强弱均有权参加条约的制定。多边条

约的约文谈判和议定一般在国际会议上进行,由各国指派代

表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表决权为一国一票,各国通过全体

一致、多数同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协议。但实际上,权

力和政治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国际法的制定,超级大国甚至

可以主导规则的宏观方向和微观细节,影响规则的实际施行

效果。可见,主权国家的政治意愿对国际法的订立和效力具

有决定性的影响。

(二)不平等法律适用削弱了国际法的实施效果法律的

普遍、平等适用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国际法对国家的不平等

适用主要体现在:首先,一些国家公然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

但仍通过扩张和歪曲法律来进行辩护。例如,美国以预防性

自卫为借口对伊拉克使用武力,违反了自卫权应在遭到武装

攻击的前提下行使、且应符合必要性和相

称性原则的要求,而面对这种行为,现有国际法律机制

失效。其次,国际法适用程序的不透明也削弱了国际法的效

果。例如,WTO争端裁决是在不公开审理之下作出的,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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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裁定只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公

布,而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中的1503程序也是保密的。

再者,国际公约数量庞大、调整范围广阔,从触及国家

安全及核心利益的战争与和平、军控等高级政治,到涉及经

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低级政治,似乎已经实现了国际关

系的有法可依,然而,国际条约经常使用模棱两可、含义不

清的术语,不同领域的国际规则前后重叠、彼此不一致甚至

相互冲突,从而造成了国际法的不成体系,这一状况损害了

国际法适用的平等性和确定性,降低了国际法的权威。

(三)联合国内设机构不平衡的职能设置以及日益膨胀

的自由裁量权有违民主和法治原则国际法治要求所有国际

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普遍、平等地遵守国际法。然而,作为全

球主要议事、协调机构的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有违法治

原则的实践受到了国际社会的猛烈抨击。联合国大会由联合

国所有会员国组成,形式上近似于国内法体系中的立法机关,

其本应作为国际社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基于国际社会的无

政府状态和多元国际政治秩序的现实,《联合国宪章》仅赋

予大会就《宪章》范围内的问题和事项、或关于《宪章》所

规定任何机关的职权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向会员国或安理会

提出建议的权力,联合国大会不具备立法权或决策权。

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联合国安理会,其依据《联合国

宪章》拥有针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的广泛职权,甚至可以

采取封锁、禁运、制裁和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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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然而,在实践中,安理会广泛行使立法、司法和

执法权力,违反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治原则。安理会最受

诟病的行动包括:通过了禁止资助恐怖主义的第1373号决议

和禁止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1540号决议,这些决议为

成员国设定了无明确期限的义务,具有立法的性质;通过了

第1267号决议设立了制裁恐怖主义嫌疑分子的机制,事实

上也行使了执法的职能;通过了第808、827和955号决议,

设立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事

实上行使了司法机关的职能。安理会过于集中的权力和不受

制约的自由裁量权,显然有违民主与法治的原则。

(四)薄弱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无法确保国际法治的实

现一般来说,在多元政治秩序中,国际法院、法庭和仲裁庭

的管辖权以国家同意为前提。以国际法院为例,目前,联合

国193个会员国中只有69个国家接受该法院管辖,安理会

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只有英国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对此,

国际法院院长罗莎琳希金法官指出:国际法院没有强制管辖

权,不符合公认的法治模型。法治原则要求司法机关独立、

公正、无偏私,但顾及各国政治、文化以及法律体系的差异,

国际审判庭允许当事国推举一位来自其本国的法官审理案

件,这一独有特征使得国际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备受质疑。此

外,尽管一些重要的国际法规则(例如禁止种族灭绝)被视为

国际强行法,但一些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却逃脱了国

际法庭的追究,导致国际法庭权威性的下降。综上所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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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国际法治要求通过国际立法调整国际关系、国际法普遍和

平等地适用以及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司法机制等要素看似

相对容易实现,但实际上,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多

元政治秩序的存在,以及国家主权和国家同意作为国际法

与国际关系基石难以撼动的地位等因素,形式国际法治

面临诸多困境。而实质法治更因牵涉文化、价值观的差异而

很难在国家间达成共识。

二、国际法治及其框架构建国际法在调整以主权原则为

基础的多元国际政治秩序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面临着

困境。国际法治应由各国在对国际法核心原则和人类共同利

益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从国际立法、法律执行和争端解决三

个方面,通过有效的实体规则和程序制度构建来实现。

(一)适度运用国家同意原则,充分发挥规则制定的民主

化参与机制,构建以国际硬法为核心、以国际软法为外围的

国际法规则体系在国际立法方面,以国家同意为前提的国际

条约制定方式是一把双刃剑:国家同意原则有效地保护国家

利益和维护主权平等,但也使国际规则制定停滞不前,挫伤

了通过发展国际法来解决全球问题的努力,阻碍了不同国家

之间进行有效合作的进程。然而,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组

织和超国家组织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主权,一些

国际规则的制定不再完全取决于国家意志。例如,强行法规

则无须国家同意而对一切国家都有拘束力。而国际软法的效

力发挥则至少有三种途径: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国际软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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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应国内法,或由参与国际软法制定的国内政府部门在其

管理活动中自动适用软法,或由私人部门自行采纳软法指导

其商事或专业活动。为了发展国际法,应充分利用政府间国

际组织、跨政府网络和非政府组织等国际规则创制平台,让

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主体充分参与规则的讨论,实现

国际法制定的民主化,构建以国际硬法为核心、以国际软法

为外围的系统的国际法规则体系。在多元政治秩序的维度下,

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立法核心主体的现实中,国际立法应

区分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实体规则可以通过不同政治体制

与文化背景下的国家及其人民的充分沟通和交流,从其观念

当中发现重叠共识并上升为国际法,以便有效推动实体国际

法规则的制定;而在程序性国际规则的制定方面,充分考虑

各国的不同国情和履行国际义务的能力,提供多种可行性方

案以便达成协议。

(二)构建普遍而平等的国际法治适用实践执行标准及

方式在国际法的执行方面,普遍而平等地适用国际法是国际

法治的主要目标。以人权公约为例,主要人权公约均设立了

缔约国报告、国家间指控与和解以及个人申诉三种公约执行

方式。国家间指控与和解制度不利于国家间友好关系的维护,

个人申诉制度被视为过度干预国家管辖权而为许多国家所

保留,缔约国履约报告却通过让国家提供其执行国际规则的

进展和存在问题的信息、并对之给予指导和建议的温和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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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设性意义的方式而为多数缔约国所遵守,这在很大程度

上有助于公约的执行和公约目的的实现。以此为经验,其他

国际条约的效力亦可通过缔约国履约报告、派遣观察员监督

和协助履约等方式,充分利用缔约国和公约实施机制之间的

互动来实现,即由被动执行转为主动实施国际条约。而国际

软法则作为非正式的辅助机制,通过国际规则制定者的自我

约束和自我管理,辅之以外部力量的施压、劝说和引导等方

式实现其效力。

(三)协同国家间的文化差异,构建形式多样的国际司法

机构和国际争端调解机制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

在国内法上,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

定纷止争的功能极少受到质疑,但国际审判庭的管辖权

却往往不被主权国家所接受,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各国由于司

法制度和文化、价值观的差异而对国际司法机构存有疑虑。

与国际司法机构运作不力相比,区域司法机构取得了长足进

展,特别是在文化同质性较强的欧洲和美洲,欧洲联盟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中美洲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等机构的有效

运行,均有助于国际规则在区域争议解决方面的统一适用。

此外,法律方法(仲裁和司法裁决)并非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

唯一途径,以国际法为依据的政治方法(谈判、协商、调查、

斡旋、调解、和解等方法)的运用也是以国际法为基础调整

和恢复国际秩序的重要表现。同时,国家间力量的制约与平

衡、对国际形象的关切,甚至传统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方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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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封锁、制裁等)的威慑,也有助于国家履行国际法义务。

三、余论国际法治要求世界各国、各国际组织及其内设

机构遵守国际法。然而,国际社会本身是一个具有无政府状

态特质的宽泛概念。世界上没有一个机构能够凌驾于主权国

家之上,现行国际规则和qq名片背景 程序对一个国家的约束力主要取决

于该国的国家同意。所以,一般来说,超越主权国家意愿而

对该主权国家应当从事和避免从事的行为作出规范以及对

主权国家间的争议擅自裁决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是干涉怎么写自书遗嘱 国家

内政、违反国际法治基本原则的行为。

遵守国际法的动因最初被归为国家的利己主义思想国

家按照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去对待别人,以及承认有些危险

(例如海盗)只能由更多国家而非一个国家处理时才能有效

解决。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一个国

家难以有效处理的事项越来越多:国际通信、邮政的投

递,跨境环境污染治理,瘟疫及疾病预防,恐怖主义、跨国

犯罪的有效惩治等,都越来越需要建立有效的国际机制来应

对。

于是,国际法治框架的国际构建便有了更加充足而正当

的理由。建立有效的国际规范及其机制已成为国家联动的必

然选择,国家的部分主权也正悄然让渡于某些国际组织。传

统国际法理论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作为国际法

律人格者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或权力。当前,国际法

出现了主权定向向人权定向的转向。香港名店街 有人认为,国际法的目

16

的并非保护主权国家,而是保护个人权利,国家不是终极价

值的承受者,而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与实现的工具,国

家应作为个人权利和福利的信托人。为此,蓬勃发展的国际

人权法为国家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义务,对推动国际法治的建

构起到了积极作用。从国际法治实践的维度看,目前世界上

尚未建立一整套一般性的、有效运作的、系统的国际法治体

系,从现实层面看,当下国际法治建设仅在个别领域(特别

是低级政治领域)有着向国际统一法治发展的趋势。由此可

以说,真正的国际法治远未达成,它仍是国际法学界孜孜以

求、不断追寻的梦。就中国法治建设而言,建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完善国内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在构建国

内法层面,我们要在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

指导下,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国内法治模式及其建设经验,选

择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努力保障国家民族法律自决权;

在构建国际法层面上,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法治讨论

与建设,并将中国文化元素融入国际法治的构建进程之中,

促成中国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摄与互融,让中国元素在

国际社会

上发出声音,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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