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读书笔记

更新时间:2023-06-08 20:58:23 阅读: 评论:0

《正义论》读书笔记
约翰•罗尔斯,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就学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哈佛大学任教,现任哈佛大学教授。自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之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潜心构筑一种理想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正义感》、《非暴力反抗的辩护》、《分配的正义》、《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等文。《正义论》是罗尔斯集这些论文之精粹并经过重新思考而形成的一部完整而一贯的理论著作,它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条理一贯的体系,以试图代替现行的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编撰《正义论》的那些年间,正是美国社会风云变幻的年代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矛盾和冲突接踵而至,此起彼伏。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民权运动、女权运动、贫困问题、抵制越战浪潮、学生造反接连发生引起人们对社会正义问题的反思。置身于这样一个时代罗尔斯把走出困境的希望寄托于正义观念的澄清,他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用正
义即公平的观念来取代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念,从而推动社会变化,因而他将注意力集中在民权和贫困两大问题上。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就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以一种虚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照罗尔斯和说法,他的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的“乌托邦理论”,但是在他的著作中体现着一种高度的虚拟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的结合,因而受到世界的瞩目,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正义观念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和社会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体制的首要价值,正如真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一时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正义原则就是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起点不公平,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认方面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正义论》一书共分3编,第一编“理论”讨论对正义的界定历史发展作用内涵以及原始状态等观点;第二编“体制”分析如何用第一编确定的正义原则来剖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具体层面,较为详尽地反映出罗尔斯高度思辨的正义观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他提出的解决西方社会矛盾、冲突、民瘼的方策;第三编“目的”探讨伦理和道德领域中的课题,涉及善、自尊、美德、正义感、道德感情、自律等一系列课题,通过道德心理学和正义感形成的问题,论述大众接受正义原则的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即罗尔斯所讲的“正义即公平的相对稳定性”。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言以蔽之,可称作正义即公平的理论。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将其概述为: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正义的社会。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直觉主义不从个人或群体的得失思考问题,而是通过对自身的反思来达到一些基本的原则,
这些基本的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用来衡量各种互相冲突的正义原则,但是直觉主义强调道德事实的复杂性使人们往往无法解释人们的判断罗尔斯对这两者均不赞同但他尤其反对功利主义。他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据上风,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他相信要改良西方社会体制,关键在于改变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的观点十分明确:“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来。”因此,罗尔斯所依据的是传统的契约论的方法。他通过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抽象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以此对资本主义制度做出某种修正,以缓和并协调日益剧烈的社会冲突。
在第一编“理论”部分,罗尔斯主要从原初状态出发,为了让原则更加的简单而且易于推出,他还预设了无知之幕,由此,他论证了处于无知之幕状态下的人们会倾向于统一两个正义原则,第一正义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第二正义原则即机会均等及差别原则的结合
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原则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最大最小原则),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罗尔斯认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和康德的义务论一样,也是一种非目的论意义上的义务论,同样强调正当对山的独立性和优先性,这在两个优先原则(即自由的优先性与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中已经表现的很明显了。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条件下所达成的公平契约,其产生的结果也将是公平的结果,由此看来,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能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在起点的差距(补偿原则)。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反复申明这两个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预期倘若
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第五章“分配的份额”就第二个正义原则进行了讨论。在这一章中,罗尔斯试图描述在意现代国家的背景下满足第二个正义原则要求的制度安排。他首先解释政治经济方面的正义概念,认为一方面社会经济制度塑造人格、决定人,另一方面对制度的选择又设计到人类善的观念,而作为公平的正义恰为社会经济的安排提供了一个支点。然后,他进一步评论经济体系,特别谈到自由市场与私有制并无必然联系,它与社会主义也是相容的,私有制和公有制对两个正义原则都是可以满足的。最后,罗尔斯试图说明他对分配份额的阐述能够就是正义的常识性准则的从属地位,认为这些准则不能提高到第一原则的水平,反对一切利益均应按到的价值来分配的常识性观点。
第六章“义务与职责”讨论由两个正义原则带来的义务和职责。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的人在选择了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正义原则后,还要选择用于个人的原则,选择国际法原则和优先原则,建立一种完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在本章考察了在原初状态中选
择这些原则的理由以及它们在稳定社会合作方面的作用,然后用大部分篇幅研究这些原则对于一种立宪结构中的政治义务和职责理论的意义。意图通过概述一种非暴力反抗的理论来阐明自然义务和职责原则的内容。罗尔斯在最后说到:“如果正当的非暴力反抗看上去威胁论公民的和谐生活,那么责任不在抗议这那里,而在那些滥用权威和权力的人身上,那些滥用恰恰证明了这种反抗的合法性。”这段话,无论是罗尔斯自身想用以表明的对抗意义,抑或是对当下的社会,都有警示的意味。
第二遍“制度”部分,罗尔斯主要是描述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并考察它们给个人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应该说,这是理论应用于现实的制度和个人的部分也是使理论不至流于形而上的思考的重要一环。在应用于制度时有四个阶段的序列,即接受正义原则、立宪阶段、立法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指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个人阶段,这四个阶段也是去无知之幕的过程。而正义原则的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和差别原则在经济分配制度中也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罗尔斯还考虑用储蓄正义来解决代际间的正义问题。至于在个人的责任和义务部分,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推导出了许多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如忠诚、承诺等。另外,罗尔斯还特别考察了社会出现不正义法律的情况,他强调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而且人们还必须去遵守,因为这是过半数原则所通过了的,但是人们也可以通过
非暴力的反抗和良心的拒绝等方式来表示抗议。总之,在这一编里,罗尔斯更多的是将理论上的正义原则和现实情况结合起来,从而为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安排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方案。
第三编“目的”部分,罗尔斯主要是对正义原则的一些补充说明,解决其稳定性以及和善的一致性的问题,这涉及到讨论什么是善,在选择善时所需要的合理选择原则及审慎合理性原则,正义感与善的一致以及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正义感如何获得等等。     
正义的两个原则带有颇多的理想主义色彩,具有较多的道德主义因素。一种正义观的产生需要有客观物质条件,它不可能凭空产生,没有成熟的社会条件,正义观的改变就无从说起。在西方制度下,两个正义原则没有这样的基础罗尔斯看到了这一点,因而他把正义的基础放在个人的道德价值、自律、自我的统一与一致性等上面,而没有找到客观的基础
在第七章“作为合理性的善”中,他提出了一种比原初状态中所用的善理论更详细、更充分的善理论。他认为,一个人的善是有在合理有利的环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计划决定的。罗尔斯首先假设了在简单情况下善的三个阶段的定义及其道德上的中立性,然后转到作为合理生活计划的善的定义。这样,我们就看到善的定义实际上是纯粹形式上的,然而有确实又某些被人类普遍最求的善。接着,罗尔斯考察了应用于个人的善的定义和道德价值。然后作为合理性的善理论考察了自尊,他认为只是最重要的善,包括岁自己的价值和能力的信任。在最后,罗尔斯谈到了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与善的几点区别,并由此引申出契约论与功利主义的区别。
后两章主要是讨论稳定性的问题。在第八章“正义感”中,罗尔斯主要考察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的成员是如何获得正义感,以及这种情感被不同的道德观念规定时的相对力量。在第九章“正义的善”继续讨论稳定性问题的第二个方面:作为公平的正义和作为正义原则的主旨良好的社会中,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将支持和巩固他的正义感。罗尔斯还批评了认为现代的平等运动是一种妒忌的表现的观点。然后,他通过作为合理性的善的观念和道德心理学的法则来进一步阐明自由优先性的根据。在这之后,罗尔斯根据前面的论据,概括性地阐述了对决定稳定性来说可能是关键的正义感与善观念的统一问题。至此,他对作为
公平的正义的阐释全部完成。
《正义论》的主要目的,是要建构一套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可行的道德原则,以此规范社会的基本制度,决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分配社会合作中的个人应得的利益的正义原则。然而罗尔斯一方面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容许公民有极大的自由,追求自己的人生理想,另一方面有些偏执的重视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充分保障每个人都有平等权利享有一系列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同时保证每个人有平等机会追求自己的事业和人生计划,而在经济分配上,则强调任何不平等的分配,必须在对社会中最为弱势的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这也正是被大多数人所诟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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